职工劳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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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期, 职工劳动保险由工会主管。当时,全国尚未颁布统一的劳动保险条例,
工会主要是协助厂方执行旧的劳动保险规定, 同时对其不合理的部分进行改进。对没
有劳动保险规定的企业,由工会与行政共同研究适当的解决办法。在私营企业中,主要
通过集体合同, 解决职工的劳动保险。1951年全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后,到1953年,全
市有93个单位实行劳动保险,参加保险的职工70 133人。职工劳动保险基金从1951年5
月至1953年5月共收入39.4亿元(旧人民币) ,支出15亿元(旧人民币)。1970年,职工劳
动保险工作交市劳动局主管。市总工会主要参与政策制定、调查研究反映情况、培训
业务干部等。
1983年7月,市总工会组织人员对工交、基建、财贸等系统的60个单位的职工劳动
保险条例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市总工会党组于8月27日向中共青岛市委作出《关于部分
单位在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擅自改变职工生活福利和劳动保险待遇的调查报告》, 指出
了一些单位存在的问题, 提出三点建议。9月22日,市委办公室批转这一报告,指出:要
把国家按政策规定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同按劳分配的工资、奖金区别开来。凡是国
家明文规定的, 目前没有明文修改或撤销的,决不能任意改变或废止。已经改变的,要
尽快纠正过来。
1989年12月25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关于切实保障职工
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的报告》,重申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