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共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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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在私营企业较普遍的实行订立集体合同制度。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是,
首先由厂工会发动工人以小组为单位, 就工资、福利、工作时间等涉及工人切身利益
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条件要求,由工会统一归纳为劳方草案。资方则在劳动局协助监督
下, 由同业公会选出代表,针对劳方提出的条件并结合本身生产经营的能力,拟定资方
草案。然后由劳资双方在各自草案的基础上,本着“劳资互利、发展生产”的原则,经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代表签订集体合同,由劳动局批准公布。1952年底,全市有1
108个私营厂店,同21 432名职工签订合同或行业劳资协议书。
1986年9月, 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规定,在
企业内部可以随着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厂长负责制的确立,由厂长代表行政,工会主
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共保)合同。1987年,青岛国棉五厂首先试行签订共保合同,取得
良好的效果。1988年4月, 市总工会在国棉五厂召开现场会,向全市推广该厂签订和实
施共保合同的经验。11月, 市总工会又与市计委、市体改委、市城乡委联合下发《关
于在我市实行承包经营企业中推广共保合同的意见(试行) 》,进一步明确签订共保合
同的程序和内容, 推动了这项工作的开展。到1990年底,全市共有196个单位签订共保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