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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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 工会干部是按照《工会法》的规定进行配备和管理的。1950年全市市
级产业以上专职工会干部共475人,基层工会专兼职干部4 485人。1961年12月,中共中
央批转全总党组《关于调整、充实基层工会干部问题的请示》指出: “大、中企业基
层工会的专职主席,由相当于企业党委副书记或副厂长的干部来担任比较合适,凡是不
符合这一条件的,请企业党委逐步予以调整。”全市67个较大企业中,有22个按要求配
备了专职工会主席。
1981年, 中共中央24号文件再次强调企业工会主席要按同级党政副职干部配备。
为把中共中央要求落到实处, 市总工会与市委组织部联合于1985年和1986年分别下发
文件,明确工会协助党委管理干部的范围是:各级工会原则上向下协管一级工会领导干
部。协管的任务是:(一)协助党委调整配备好所属单位工会的领导班子;(二)管理党委
管理以外的工会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的干部; (三)调查研究工会干部队伍建设中的政
策性问题, 及时向党委和上级工会反映;(四)干部培训;(五)制定有关协管干部的制度
和办法。并强调工会干部要按照干部四化标准配备。到1990年,全市1 172名基层工会
主席中,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的1 089名,占92.9%,是同级党委成员的929名,占79.3%。
全市有专职工会干部4 006名,基层工会干部的年龄和文化结构得到改善,399名县级单
位正副工会主席的平均年龄, 由1983年的47.5岁下降到44岁。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由
1983年的48.7%提高到72%。
1988年开始,在胶南县和市二轻局、市自行车公司所属的6个基层单位进行直接民
主选举工会主席试点。 市总工会与市委组织部于1988年5月12日联合下发《关于直接
民主选举基层工会主席的意见》, 1989年市总工会又制订了《基层工会民主选举试行
规则》,对民主选举工会主席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和要求。1989年底,全市到期换届的
有690个基层单位民主选出工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