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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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始于1959年6月。市人委采取冻结经费和分配节支指
标的办法,当年节约支出354.1万元。1961年,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1596万元。
1962年,市人委对机关团体核定购买力限额,发给购物证,凭证限额供应。沙发、
汽车、自行车、摩托车、钢丝床、收音机、电视机、照相机、丝绸呢绒、打字机、电
风扇等高档商品,3年内不准购买。1965年,废止凭证限额定点供应的办法,控购商品
由11种减为8种。
1968年,不准各机关团体使用国家资金购买的有沙发、地毯、电视机、电影放映
机、录像机、小汽车、摩托车、丝绸等高档商品;暂禁购买油印机、打字机、家具、
自行车、高音喇叭、高级大型乐器等商品。凭证供应的商品由市财贸办公室审批,不
凭票的商品由市财政局审批。
1971年,市财政金融局下达《关于继续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通知》,个别需
要购买的专控商品,凭济南市社会集团购买力介绍信到指定的商店或专柜购买。
1973年,划分专控商品审批权限。沙发、地毯、小汽车、电风扇等25种商品报省
财政厅审批,打字机、油印机、自行车、大型乐器等8种商品由市财政局审批。
1977年,专控商品凭社会集团商品购买证购货,核定限额指标,凭证定点供应。属
省批的有小汽车等20种商品,市审批的有电视机等10种商品。
1979年6月,实行“计划管理,限额控制,凭证购买,定点供应,专项审批”的办法。
限额分配标准为工交、邮电、基建等部门每人每年90元,农、林、水、气象等部门每
人每年50元,金融、商业等部门每人每年70元,文教、卫生等部门每人每年260元,行政
机关每人每年80元。
1980年8月,成立济南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简称“市控办”),为市财政
局内的常设机构。
1981年,执行中央规定对33种商品实行专项控制,其中“市控办”批购的有电视机
、电风扇、自行车等14种商品。
1983年,省分配济南市专控指标7350万元,实际执行7394万元。1985年,省分配济
南市专控指标6402万元,实际执行6456.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