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行政事业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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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员经费
1948年10月至1949年3月,从解放区进城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
实物供给制,对留用的政府工作人员保留薪金制。1949年4月,实物供给制改为代金制

1950年4月,核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定额,开始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人员
经费纳入预算。1950年末,市财政预算供给的有1983人,仍实行供给制和薪金制两种办
法,按工资分折发现金。工资分含5种实物(粮、布、油、盐、煤)。工资分的分值由《
大众日报》按当时物价公布。1952年6月30日公布的工资分值是每分0.2259元。供给
包干制人员生活费分为大中小灶3个等级。1953年规定的开支标准,大灶每人每月71工
资分,中灶96工资分,小灶121工资分。1955年7月起,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
部实行了26个等级的货币工资制,供给包干制废止。此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管理
,一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标准,实行定额管理,个别年份增发或调整补助工资(包括
福利费、交通补贴、防暑费、烤火费、洗理费、粮价补贴、副食补贴、书报费等)。
1980年,《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试行办法》规定,各单位行政经费包干结
余,可对职工发放限额为一个月的平均标准工资的经费结余奖。奖金来源从经费包干
结余中解决,没有结余的不发。
1985年下半年,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
制。实行新工资制度后冲减了5元的经费包干结余奖,限额调整为每年72元。人员经费
由财政预算拨付办法不变。
二、公用经费
济南解放初期,市财政收入甚微,公用经费采用实物供给制。1949年4月改为代金
制。至1949年年底,收入日丰,经费供给有了保障。
1950年4月,全部行政经费由中央预算供给,执行统一的供给标准。公用经费以小
米为计算单位,按当时价格折发现金。1951年3月,市级行政经费划归市预算支出。
1952年5月,市财政局制定新的办公费标准,并改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新标准将
行政事业单位划为5类。一类每人每月15工资分,二类10分,三类9分,四类7分,五类3分
,财政局按《大众日报》公布的当月工资分分值折拨。
1953年6月,实行“四项费用”包干制度,即办公费、职工福利费、自行车修理费
、机动车燃料费按标准定额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转下年使用。办公费改以人民币
为计算单位。第一类机关每人每月5.50元,二类4.50元,三类4.20元,四类4.00元,五类
2.75元。以后年年调减标准,至1960年,调整为4类,一类4.00元,二类3.50元,三类2.
80元,四类1.80元。
1964年,对“四清”工作队差旅费按标准实报实销,公杂费每人每月1.20元包干使
用,自行车修理费每辆每月1.00元。
1966年,重申公用经费管理办法。办公费、电话费、自行车修理费、机动车燃料
费、办公取暖费、长途电话费继续实行预算包干;会议费、差旅费、大型设备购置费
由财政局统一审批,结余全部交回市金库。
1967年,对“文化大革命”中成立的各群众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不开支差旅费和
伙食补助费,只报销公杂费,标准每人每天0.03~0.05元。1968年,“三支两军”人员
的公用经费,由被派驻单位开支;驻中小学的毛泽东思想宣传队,由派出单位报销。
1971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用经费总额预算包干”的管理办法,即办公费、
水电费、自行车修理费、取暖费、家具修理费等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定额
标准为市、区机关按编制人数每人每月6元,各机关下属单位每人每月3元,其他每人每
月2元。1975年改为对办公费、水电费、修理费3项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
留用的办法;大型会议费、大型购置费、汽车大修费等项费用,编制临时预算,由市财
政局审核拨款,结余全部交还。
1977年,会议费开支标准修订为一类会议每人每日伙食补助费0.60元,二类会议补
助0.50元,伙食标准各单位自定。1978年又调整为一类会议伙食标准1.30元,补助0.9
0元,二类会议伙食标准1.10元,补助0.70元,三类会议伙食标准0.90元,补助0.50元。
1980年1月起,按照“关于济南市行政单位公用经费预算包干”试行办法,除房屋
大中修修理费、大型购置费、各类会议费采取专项预算、专项拨款、单项结算外,其
他公用经费全部实行“定额包干,一年一定,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三、事业经费
(一)教育事业费
民国初期,济南道历城县公立中小学的事业经费全部纳入山东省财政预算,由省直
接拨款;私立中小学亦由省财政视各校规模大小、经济状况给以经费补助。
1929年后,教育事业费划归市级预算,按市教育局经费、中小学教育事业费、义务
教育协助费等不同科目分别列支。1936年,市教育局经费37752元,41所中小学教育事
业费共计243532元,义务教育协助费25000元。各私立中小学由教育局分别拟定补助金
额。至1948年,划拨办法基本未变,但数量逐年减少。
济南解放后,市政府在经费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基本保证了教育事业费的开支。1
950年第一季度,教育事业费支出占市财政预算支出的23.68%。1950年4月,中等教育事
业经费划归中央预算,初等教育事业经费仍归市财政预算,在地方附加收入中列支。1
951年3月,中等教育事业费又划归市财政预算。至1956年底,由市财政供给经费的小学
共计112所,教职员工2385人,学生73181人;中学27所,教职员工2205人,学生22787人;
中等师范2所,教职员工151人,学生1279人。以后,经费标准虽几经修改,但均由市财政
预算拨款。
1971年,教育事业费实行“全额包干,自行调剂,超支不补,结余归主管部门”的办
法,由市教育局承担包干责任。
1980年起,实行教育经费预算包干制度,“全年一次核定预算指标,包干使用,超支
不补,结余留用”。包干范围包括福利费、工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购置费等。至
1984年底,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教育机构共2582个,其中高等学校2所,中等专业学校
5所,职业学校17所,中学359所,小学2159所。教职员工22164人,在校学生505071人。
1985年,仍实行预算包干办法,当年教育事业费支出6099.9万元,占全市预算内财
政总支出的19.62%。
(二)卫生事业费
民国时期,济南市的卫生事业费在社会事业费内列支。
济南解放后,市政府将各医疗机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1953年,对各医疗机构实行
“全额管理,定额补助”的办法,按月一次拨给经费,要求实支不突破预算。1956年,预
算执行结果,全市4所综合性医院,每床补助777元;1所产科医院,每床补助651元;1所疗
养院,每床补助483元。
1960年,对各医院实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预算包干”的办法,医院工作人员
工资全部由财政预算内开支,其他各项经费由医院从收取的医疗费中支出。
1979年,试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综合性医院按编制
病床数,每床每年补助850元;专科医院每床每年补助1000元;疗养院每床每年补助700
元;儿童医院及门诊部按职工人数补助。定额补助总额一般不超过职工工资累计总额
,试点后在全市各医院全面推行。
(三)公费医疗
民国时期,在党政机关的财政预算特别费项目中包括医药费支出,但无明确标准和
支出范围,仅为少数官僚服务。
1949年,济南党政机关团体医药费,每人每月小米6斤。1950年超支2万元(按当时
小米价折实)。
1953年,市公费医疗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元,全市共发放公费医疗证12828个,当
年医疗费节余42.4%。
1954年,医疗费标准调减为每人每月1.5元。以后曾多次调整标准,但医疗费年年
超支。1962年,全市超支54.3万元,占预算支出数的98.5%。
1963年,对公费医疗进行整顿,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凭证到指定医院就医,标准定为
每人每月2.8元,由市卫生局统一掌握。规定10种费用不准在公费医疗费中列支,并规
定37种滋补药品为自费药品。1963年、1964年两年超支连续下降。
1965年,实行“两包”(对市级各医院职工工资和各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门诊费实
行包干)、“一统”(卫生局对住院费开支统一掌握)、“三控制”(发证、营养药、划
区医疗)。当年实际支出人均30.6元,比上年减少30.2%。
1972年,全市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为2.18万人。
1973年2月起,对生第三胎的工作人员,实行生育医疗费用全部自理。1974年9月,
规定10大类100余种贵重滋补药品,除抢救危重病人或公伤人员外,不准在公费医疗费
中报销。1977年,享受公费医疗人数26528人。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4元,当年超支35
.7万元。1979年,享受公费医疗人数为28744人,当年超支45.6万元。
1980年下半年,实行“公费医疗经费预算包干”管理办法。按每人每月4元的定额
包干给市卫生局集中掌握使用,节余归己,超支不补,三年不变。
1983年,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联合制定《济南市公费医疗管理改革试行办法实施
细则》,分为交现金就诊和门诊费“三联环”承包两种形式,继续对门诊医疗费实行包
干。两种形式每人每月定额均为3元。1984年,全市享受公费医疗人数达60843人,全年
超支319.7万元。1985年继续实行包干形式,全市享受公费医疗人数为67302人,每人每
年平均103.24元,全年实际支出为694.8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