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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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算内资金
清代,户部掌管财政大权,总揽一切课税及开支款项。清末,济南府财政收入分
起运项和留存项。收入大部起运中央,留存项主要是中央拨留给地方的官吏俸银及公
费银。
民国政府成立后,实行中央、省两级预算体制。1912~1928年,济南的一切财政
收支均纳入省财政预算,实行“统收统支”、“定收定支”体制,实解实领。
1929年7月,济南市成立财政局,首次成为一级财政,并建立了市级预算体系。
列入市预算收入的有:商埠租粮、房租、房捐等17项,年收入80万元左右。市财政收
入主要用于行政、文教、公用事业等项开支,不足部分由省财政补拨。1931年改为由
省财政厅“统收统支”,一直延续到1937年。
日伪时期,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政体制,市收入按月悉数抵解省库,支出由
省抵拨,结余实解省库,不足由省补助。
1945年9月22日,国民党济南市政府接收了日伪济南市公署的财政机构。接管初
期基本沿用“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1946年7月,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预算
体制。新体制除保留原来市级自治税捐外,又将契税划归市预算收入,田赋、营业税
由省、市各分成50%。
济南解放初期,实行“以市养市”的体制,财政收支自给自足。1950年3月,中
央统一国家财政,实行“统收统支”体制。1951年3月,中央实行“划分收支,分级
管理”的体制,济南市恢复为一级财政。市财政收入包括固定收入和按比例分成两部
分。固定收入有:屠宰税、契税、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及其他收入。与中央按
比例分成的收入有:货物税、工商税、印花税、交易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及烟酒专卖
利润等。市财政支出有:市属国营企业投资、经济建设事业费、市属各级行政费和其
他支出。1952年,市财政状况基本好转,开始由供给财政转向建设财政。
1954年1月1日起,在原体制的基础上,省对市采取“结余留用,超支不补,自求
平衡”的体制,并对各项收入进行了部分调整。市固定收入增加了印花税、利息所得
税、牲畜交易税等。固定收入分成比例定为工商营业税中央60%,省30%,市10%。
1955~1957年,体制变动不大,仅调整了个别税种的分成比例。
1958年,国家对财政体制进行重大改革,中央、省驻济南市的大型工业企业的收
入和支出同时下放到市财政管理,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体制。济南市的固
定收入为地方企业收入、事业收入及工商各税;国营企业分成收入中央不对市分成,
收入增长部分省分成数的20%划给市财政;调剂分成收入部分,农业税15%、公债收
入15%。省财政厅同时规定,市分成收入增长部分,市财政留40%,上解60%。济南
市财政固定收入加部分调剂分成收入解决正常支出,剩余部分固定比例上缴省财政。
此体制过多的扩大了地方财权,1959年便改为“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体制,市留
成22%,上解78%。市财政支出除专案拨款由省财政负责外,各项预算支出均由留成
收入列支。
1960年起,执行中央“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方针。为紧缩各项开支,省对市
的总额分成比例逐年减少。1960年市留成比例为18%,1961年减为12.97%,1963年
又减为12.64%。1965~1967年3年总额分成的比例分别为16%、15%、13%。这
一时期,中央和省下放的企业陆续上划管理。
1968年,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体制,收入全部上解省库,支出
由省拨款,市财政收入超计划部分留成20%作为机动财力。
1970年6月1日起,省对市实行“定收定支,总额分成”的体制。参与分成的收入
包括工商各税、农业税、城市房地产税、地方企业收入等。市留成20%,上解省80%
。市对县同时实行“总额分成”的体制。历城县留成32%,上交市库68%。1971年,
中央及省级企业又下放到市级管理。同时,市财政体制改为“定收定支,保证上交,
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济南市超收分成比例为30%,1972年调减为25%

1974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支出按指标包干”的体制,支出包干,超
支不补,结余留用。收入市分成比例为9%。1976年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体
制。济南市留成比例为18.6%。
1978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勾”的体制,按省核定给市的当年财政收支指
标,确定收支挂勾比例。年终完成收入指标,即按核定的支出指标开支,结余留市财
政。完不成收入指标,市财政则按收支挂勾比例紧缩开支,保证当年财政收支平衡。
1980年,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即“分灶吃饭”的体制,工商税收全部
归中央,市固定收入为市属企业、事业收入,工商所得税,其他工商税,税收滞纳金
,罚没收入,农业税,市属企业上划中央后地方分成20%的部分等项。总收入的55%
归省,市留成45%。
1982~1984年,实行“总额分成”体制,工商税又划归地方收入参与分成。198
2年,济南市分成比例为18.1%,增长分成比例为10%;水资源收入、排污费、牲畜
交易税等市分成82.3%;能源交通基金超收部分市分成5%。1983年、1984年两年,总额
分成比例调减为17.7%。其他项目分成比例不变。
1985年,改“总额分成”为“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档分成”的包干体制。增长部分
幅度在8%以内,增长分成10%;增长幅度在8~15%的,增长分成20%;幅度在15%以上的
,全部留市财政。市总额分成比例为17.3%,上解比例为82.7%。同时,济南市对所属区
、县均实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档分成”的体制。4个区总额分成比例为17.3%,上解
市比例为82.7%。长清县总额分成比例为28%,上解市比例为72%。章丘、历城、平阴三
县总额分成比例均为35%,上解市比例为65%。
二、预算外资金
从1950年4月起,济南市先后开征工商营业税附加等11种地方附加,用于预算外的
城市建设、文教卫生事业、农林、水利及行政经费等项目的开支。
1953年,市特种资金金库整顿各项公共事业收入,划为特种资金,统一掌管使用。
收入项目包括:公房房租、卫生事业收入、学杂费、粪便收入、罚没收入、公墓管理
费、砂石场管理费、刨掘路面费及市场交易费等。
1954年,制定《济南市地方自筹经费暂行办法》、《济南市乡(镇)自筹经费收支
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把地方附加收入列为自筹经费,分市筹和乡筹两部
分。市筹部分主要用于国家预算不能包括但又必需的地方公益事业开支,乡筹部分用
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农业技术学校补助、救灾等项目。至1958年,市财政掌握的这
部分资金已达2840万元,成为一块重要的机动财力。
1959年6月,市财政局制定《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将
原特种资金存款户并入地方自筹经费金库,统称为预算外资金库。将卫生事业收入、
学杂费、养路费、公园收入等下放给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实行“以收抵支”或“收支
包干”的办法。
1960年3月,济南市制定《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意见》,把管理项目和范围
分为“统收统支”、“定额管理”、“自收自支”三大类。1962年,市财政掌管的预
算外资金,收支一律纳入市级预算,实行统一管理。这部分资金纳入预算后,列为地方
固定收入,仍为市机动财力。“文化大革命”中,中断了对预算外资金的计划管理和预
、决算制度,使这块财力失去了有效控制。
1981年7月,市政府转发《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对预算外资金加强管理意见的报告》
,规定各行政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各项事业资金必须接受财政监督,收入专户储存,支
出按计划审批,专款专用。1983年,市财政局设立预算外资金管理科,加强计划管理,恢
复预、决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