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货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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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金管理
管理内容有开户管理、核定单位库存限额和现金收支计划的编报工作等。至195
1年11月底,应管单位1310个,全部受管。通过现金管理加强了现金用途的监督,济南地
区实现了财政收支、现金出纳和物资调拨三平衡的要求。
受1958年“大跃进”的影响,至1961年济南市场货币过剩。1962年3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济南
市据以加强了现金管理工作。“文化大革命”中,现金管理再度受到干扰和破坏,影响
了货币的正常流通。
1975年,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市支行制定《关于现金管理的几项规定》,1978年又
作了修订,使现金管理工作重新走上正轨。198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市分行对
现金管理规定:(1)申请增加现金库存限额的单位,银行从实际出发及时进行调整。(2
)在结算起点不变的原则下,200元以内的开支可以使用现金。单位外出采购时,如遇特
殊情况可允许携带一定数额的现金。单位直接与承包户或个体户发生经济往来,可使
用支票或现金。(3)单位支付的现金除工资、奖金及各种工资性津贴必须从银行提取
外,集体和国营小企业的其他支出,可以从收入现金中坐支,由单位报送坐支计划经银
行审批后执行。
二、工资基金管理
1960年1月,济南市试行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
定的《关于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1963年,按照《山东省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执行:(1)单位工资基金,一律存入
银行工资基金专户,专款专用。工资、奖金、津贴等一般不得调剂使用。(2)月底或季
度工资基金如有节余,可转入下月、下季使用,唯年度节余不能列入次年。(3)减人者
须报银行核减指标,增人者凭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增人计划办理增加工资基金手续。
(4)一切工资支出(包括由材料费、搬运费、包装费、修理费列支的临时工资),不论现
金、转账都必须通过银行支付,不准坐支,不准挪用其他资金支付。
1977年8月,济南市劳动局、人民银行制发《工资基金管理簿》,凭以提取工资,
考核工资计划执行状况。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市分行对国营企业和矿山、采掘、搬运、建筑行业的
奖金,集体企业的工资、奖金,不再进行监督;实行工资总额浮动包干和经济承包的单
位,按劳动部门或其主管部门批准的实施方案监督执行。
1985年,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1)凡发给
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等,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属于国
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之内。(2)各企业、
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只能在一个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凡属工资总额组成的支出
,不论现金、转账,均应通过工资基金专户列支。(3)企业发放的奖金和从奖励基金中
支付的浮动工资、津贴、补贴、自费改革工资等项工资性支出,应从提取的奖励基金
中开支,先提后用。
三、现金出纳
(一)出纳制度
1948~1949年,现金出纳工作执行北海银行总行的出纳制度。1950年11月起,按
照《全国统一出纳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制定的《出纳工作办事细则》执
行。1979年后,按照山东省分行《出纳制度补充规定》,明确现金出纳必须做到:(1)
钱账分管,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2)收款要复点,付款要复核。(
3)坚持交接手续和查库制度。(4)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
对出纳长短款的处理,1950年出纳制度规定:长款归公,短款由错款人赔偿。1965
年修改为:长款及时查明,退还原主;短款查找无着时,通过审批报损处理,并规定了错
款审批权限。
(二)革新点钞技术
济南市银行系统1960年制成感光点钞机。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集中全国各种点
钞机的优点,设计了统一机型,批量生产供应各行使用。1985年底,济南市银行系统有
电子计数点钞机163台,手按捆钞机73台,硬币清点机、硬币速点器261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