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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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济南行用的钱币,有制钱、银两、元宝、银元和京钱票、库平银票、济平银
票、银两票、钱帖、钱票等。纸币以银两“两”和制钱“文”或“吊”为开列单位。
同时行用外商银行(汇丰、德华、正金、朝鲜等银行)在中国境内发行的钞票。
民国建立后,行用银元、铜元及纸币。济南流通的纸币相当混乱,除中国、交通两
行发行的兑换券外,还有地方银行、私人银行、银号、票号、当铺等发行的钞票,甚至
一般商号也印发钱帖、钱票,各种纸币充斥市面。不同阶段,济南分别实行不同币制。
1926~1927年的币制仍是多元化制度,银两与银元并存。1931年5月,国民政府发
行关金券。1942年4月,以关金券1元折合法币20元的比率,与法币并行流通。1948年
8月发行金圆券后,停止使用。1933年4月“废两改元”,所有收付一律使用银元,不再
用银两,并以银本位币“元”为单位。
1935年11月,国民政府规定以中央、中国、交通银行所发行的纸币为法定货币(
通称法币,次年2月又增加农民银行纸币),禁止银元流通,白银收归国有。
1938年3月,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发行联银券,与法币等价流通。1939年3月,日
伪统治区停用法币。
1945年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以联银券5元折兑法币1元进行收兑,恢复法币制度。
1948年8月,国民政府再次进行币制改革,发行金圆券,以1元兑300万元的比率收
兑法币,并限期收兑私人持有的黄金、白银、银币、外币和外汇。
1948年9月24日济南解放,开始行用北海币(北海银行在山东解放区发行的地方币
),并允许其他解放区发行的地方币按比价流通。194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
币(旧),陆续收兑北海币,同时按不同比价收兑其他地方币。从此,济南统一行用人民
币。
1955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人民币。新人民币1元等于旧人民币1万元。
同年4月1日,旧人民币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