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民国时期济南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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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济南农业税收除沿用清制外,赈灾、保安清乡、保甲自治等附加逐年增
多,地方工商税收仍以厘金为主。之后数年,除货物、烟酒、印花和煤油等税收机构相
继设立并开征各税外,地方军阀为筹集军饷,任意增加的捐税名目繁多。1925年军阀张
宗昌督鲁,除正税之外,另征各种名目的捐税达六七十种。对农业征税在原有附捐以外
,又加征各种军事特捐,每丁高达12元,比正税增加5倍;对工商业加征抚恤费、慰劳将
士费、军鞋捐等;对城市居民征收人口捐、“讨赤”捐等,并在济南以各种名义多次向
商会借款,少则数万元,多者百万元。1927年7月,财政部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范围
。1929年7月济南建市后,地方税均由济南市政府财政局征收。1931年开始裁撤厘金及
类似厘金的各种捐税及其征收机构,分两期废除各种名目的杂捐杂税;设立营业税局,
开征营业税,作为省财政收入;设立济南统税局,征收属于中央财政收入的统税。济南
税收归中央征收的税种有烟税、酒税、卷烟税、货物税;归山东省征收的税种有营业
税、泺口斗管营业税;归济南市征收的税种有房捐、戏捐、车捐、大明湖及泺口船捐
、乐户妓女捐、广告税、营业牌照税、屠宰检验费及地租。
日伪统治时期,税收机构和征收管理制度未变。除原征各税外,增加华北通行税、
油税、娱乐捐、筵席捐、商店捐、卫生公益捐、旅馆捐、田赋附加、卫生设备使用费
等捐税。将乐户妓女捐的征收范围,扩大到舞厅、茶社、鼓妓、中西餐馆女侍等。同
时允许开设土膏(即鸦片)店,从中征收执照费和月捐。
抗日战争胜利后,山东区直接税局济南分局和山东区货物税局济南分局相继建立
,分别征管属于中央的税收,其税种、税目、税率均沿用抗战期间国民党统治区的法规
,先后开征各类所得税、综合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及货物税。地方税收则由济南
市政府财政局征管,并加征战乱时期附加税、“绥靖”特捐、城防经费、自卫经费、
军粮统筹等,大部分由市工商业组织直接向商民摊派,其数额无详细记载,每年实征数
均超过正税数十倍,商民负担极重。

1946~1948年上半年济南市征收各项正税

单位:万元(法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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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直接税 │货物税 │地方税│田赋征实(折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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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 │179963 │234361 │534161│9120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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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 │1167712 │4905552 │989173│1638石 │
├──────┼────┼────┼───┼───────┤
│1948年上半年│5791259 │124128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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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直接税包括各类所得税等共8种,货物税课税品目有棉纱、麦粉等17种,地方税有屠
宰税、房捐等14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