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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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济南府衙通过年报对企业实行监督,要求“商人必须有账簿、档案,立有流
水账造册备存,业务往来信件要留存十年。并规定公司年报项目中,要有“公司出入总
账、贸易情形、盈亏之数、利息及公积之数、股本及所存产业、人员之数”。银行每
半年须报财产目录,如有特别事故,政府派员检查簿册、凭单、现款。为商者报商会备
案,通过商会报商部存案,商会配合政府监督管理。规定开设公司先将注册呈交商会,
由商会审核盖章后报商部核办。企业违反法规,要受到处罚。政府罚银至少5两,多至
5000两。新开企业6个月不报商部注册备案者罚银500两。
1929年(民国18年),国民党济南市政府制定了《营业登记暂行规程》、《营业税
规定》、《管理粮食行号规则》等法令。规定:“如有违反,予以处罚”,“重者勒令
歇业,追究刑事责任”。
1949年5月,济南特别市人民政府工商局登记科全面检查工商业登记情况,共查企
业、摊贩29000余户,其中有2000余户小商号(含摊贩)漏登。市工商局依照规定对逃避
登记、不服从管理的58户小商号予以处罚,其中经济处罚23户,共计罚款北海币14700
万元,罚款最多者不超过本户登记费50倍。
1953年,开始查处超核定范围经营户。当时企业任意经营行为较为突出,有的违反
政策法令,抢购套购面粉,有的任意制销食物,还有的贩卖控购物品,其中仅委托业和国
药代理业中,就有70%以上业户未经批准搞自行贩卖业务。为此,市工商局对重点户予
以处罚,共处罚12户。
1954年6~10月,对全市工商业户进行全面调查,有2773家工商企业违反工商企业
管理规定,占企业总户数的18%,其中超出经营范围的1949户,占违法企业总数的70%以
上,还有的抽逃资金等。对这些企业,分别情况作了处理。1955年上半年共查处违章违
法案件474件。
1962年6月13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悬挂营业证和统一公章、牌子、营
业证所用企业名称的通知》,要求企业“营业证必须悬挂在企业负责人的办公室,门
市部必须悬挂在营业室”以备检查。并要求企业的公章、牌子、名称必须与登记核准
名称相符。
1963年,检查企业2836户,查处未经核准,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企业1507户,占检
查企业数的53%。
1964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人民银行查验企业3104户,对300户擅自撤、并的
企业补办了手续。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停止。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并加强了对企业监督检查工作。主要通过审
核企业年检报告书、换发营业执照、验照检查、办理变更登记、整顿企业(公司)等进
行工作。1979年,对特种行业进行整顿。市区整顿特种行业企业435个,解决了名称混
乱、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不清的问题,使企业执照、招牌、公章、银行账号达到“四
统一”。1981年通过换发统一营业执照,整顿了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补发了上年漏登
企业的营业执照。对15户严重违章违法的企业,分别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通过换发
营业执照,侧重对货栈业、信托服务业进行检查整顿,打击了投机违法活动。
1983年3~7月,对市区8847户企业中的7957户进行了验照检查,占市属企业总数的
95.5%。发现有问题的企业2165户,查处违章事项3780项。在验证中,会同有关部门重
点检查了饮食业、校办工业、交通运输业、待业青年网点和队办商业。全市饮食业1
589户,验照中发现有问题的431户,作为重点进行了整顿。还对212户校办工厂和85户
交通运输单位验照整顿。其中校办工厂核准发照202户,撤销10户。交通运输业换照3
8户,缓发执照25户,撤销22户。
1985年,对特种行业进行检查,首先检查了刻字行业,并关闭营业性闭路电视65家
。查处市区违章违法企业89户,处罚46户,罚款3.46万元。此外,清理党政机关干部经
商办企业64户,其中10户吊销营业执照,54户经变更隶属关系后继续经营。对1777户“
公司”、“中心”企业(公司1749户,中心28户)进行了整顿,其中省属以上190户,市属
520户,区属454户,县属607户。整顿后,保留771户,占公司、中心企业总数的43.4%。
不具备公司条件,改变企业名称的523户,占总数的29.4%。歇业483户,占总数的27.2%
。查处违章违法案件340起,其中超出经营范围181户,擅自变更企业地址53户,转让、
丢失、损坏营业执照23户,擅自改变企业名称37户,擅自改变经济性质和核算形式的1
2户,严重违章违法2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