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县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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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各县对工商业户的登记、收税等工作由县衙户房负责。民国时期,先后由县
政府劝业所、实业局、建设局、第四科负责。建国初期,各县人民政府设工商科;各
区设工商股,后亦改称工商科。1957年,各县先后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1963年,成
立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兼管工商行政。1969年,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由各县、
区革委生产指挥部财税组负责。1973~1975年,各县、区先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后各乡镇街道先后建立工商所,分别负责辖区企业登记、经济合同管理、个体工商
业管理、市场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