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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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沿革
开埠前,田宅民房由历城县管理。开埠后,旧城区的房屋仍由历城县负责,商埠区
的房屋建设、征纳、买卖由商埠总局管理。1930年济南市和历城县划界分治后,商埠
及城区划归济南市政府管理。1936年,济南市政府进行房屋登记并整理了田房册籍,市
区共有私房业主4.30万户,房屋31万间。1938年夏季,市区计有私房主5.43万户,房屋
326168间。1955年10月底市区有私房主35393户,房屋312391间,建筑面积374.87万平
方米。1958年对私有出租房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1963年私房建筑面积为195.01万平
方米,1985年底为169万平方米,呈逐年减少的趋势。
市区私房大部分为简易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平房。在平房中,包括一部分棚房。19
55年在调查统计中棚房未单列,1963年棚房占平房的13.32%,1976年棚房占平房的3%。
在私房使用方面,私房改造前,出租房多于房主自用房;私房改造后,仅有少量出租
房,大部分房主自用。
1955、1963、1976年济南市区私有房屋造型分类
┌──┬───┬───────────┬───────────┐
│年份│合计 │楼房 │平房 │
│ │ ├─────┬─────┼─────┬─────┤
│ │ │建筑面积 │占私房总数│建筑面积 │占私房总数│
│ │ │(万平方米)│(%) │(万平方米)│(%) │
├──┼───┼─────┼─────┼─────┼─────┤
│1955│374.87│26.01 │6.94 │348.86 │93.06 │
├──┼───┼─────┼─────┼─────┼─────┤
│1963│195.01│6.34 │3.25 │188.67 │96.75 │
├──┼───┼─────┼─────┼─────┼─────┤
│1976│115.62│1.42 │1.22 │114.20 │98.78 │
└──┴───┴─────┴─────┴─────┴─────┘

1963和1976年济南市区私有房屋结构分类
┌──┬───┬──────────┬──────────┬──────────┐
│年份│合计 │混合结构 │砖木结构 │简易结构 │
│ │ ├─────┬────┼─────┬────┼─────┬────┤
│ │ │建筑面积 │占私房 │建筑面积 │占私房 │建筑面积 │占私房 │
│ │ │(万平方米)│总数(%)│(万平方米)│总数(%)│(万平方米)│总数(%)│
├──┼───┼─────┼────┼─────┼────┼─────┼────┤
│1963│195.01│0.15 │0.07 │74.90 │38.41 │119.96 │61.52 │
├──┼───┼─────┼────┼─────┼────┼─────┼────┤
│1976│115.62│0.26 │0.23 │66.37 │57.40 │48.99 │42.37 │
└──┴───┴─────┴────┴─────┴────┴─────┴────┘

注:混合结构中,包括极少数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简易结构系指石木结构、砖坯木结
构、碎砖石结构、石基坯木结构、坯木结构。
1955和1976年济南市区私有房屋使用情况
┌──┬───┬──────────┬──────────┐
│年份│合计 │房主自用房 │房主出租房 │
│ │ ├─────┬────┼─────┬────┤
│ │ │建筑面积 │占私有房│建筑面积 │占私有房│
│ │ │(万平方米)│总数(%)│(万平方米)│总数(%)│
├──┼───┼─────┼────┼─────┼────┤
│1955│374.87│179.45 │47.87 │195.42 │52.13 │
├──┼───┼─────┼────┼─────┼────┤
│1976│115.62│115.23 │99.66 │0.39 │0.34 │
└──┴───┴─────┴────┴─────┴────┘

二、租赁
济南解放前,私房近半数出租。出租方式有:(1)专门经营房产的企业,如长丰、兴
业、义品等房产公司;(2)雇用管事人员的出租大户,如奎记的侯永奎个人出租房屋30
0多间,就雇用专人管理出租的房屋;(3)较多的是自己经办出租。
1935年,济南市政府制定《济南市房租规则》规定,房主不得随意增加租金;不得
无故强令房客迁移;如变更产权,改建修理或收回自用时,必须在两个月前通知房客并
免除最后1个月的租金。房客在起、退租时,必须报告公安分局或派出所;不得拖欠房
租;故意损坏房屋要负责赔偿;房主每年要酌情修缮;若房屋上漏下湿,房客通知房主后
半月内尚无修缮,可报公安分局处理。
解放前,私房租赁方面虽有若干规定,但租赁关系仍很紧张。其主要原因有:在通
货膨胀的影响下,房主不断抬高租价,额外索取押租,预收高额租金;房主对贫穷住户
进行奴役,如房客给房主承担家务劳动,致使租赁关系混乱,主客纠纷很多,房屋破损
严重等。
1951年12月,济南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为改变私房租赁关系中不正常现象,安
定人心,制定《济南市私有房屋租赁暂行办法》,阐明政府对私房的保护政策,规定租
赁契约和租金计算的原则,取缔房屋“倒兑”和“二房东”的剥削行为。
1953年起,房地产管理局对私房进行管租赁、管修缮的“双管”工作,尊重私房主
的房屋所有权,纠正私房租赁中的混乱现象,鼓励房主进行房屋投资,教育房客保护私
房,按时交租,并责成市房地产交易所代办私房租赁工作,制定《代办私有房屋租赁试
行简则》,对私房进行管理。1955年冬,对市区房屋进行租赁关系调查。以市房地产管
理局为主,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等配合,组成租赁关系调查办公室。当年1
0月底统计:市区私房业主35393户,房屋312391间,其中,出租主19663户(承租户数6
1220户),占私房总户数的55.56%;出租房162851间,占私房总间数的52.13%。在出
租房屋中,双方订立租约,明确有租赁关系的承租户56605户,租用住房151882间,占承
租总户数的92.46%和承租房屋总间数的93.26%;因各种原因未立租约或缺乏明确租赁
关系的4615户,租用住房10969间,占承租户和承租间数的7.54%和6.74%。1958至1966
年5月16日,共有6711户私房业主的房屋105641间,建筑面积126.77万平方米被纳入社
会主义改造范畴。在管理修缮方面,主要是动员房主自修,发动居民相助,政府给以适
当扶持。1962年,市区建立26个木瓦修缮合作社,4个民用建筑材料门市部。同年,济南
水灾之后,市人民委员会从财政中拨无息贷款100万元,作为修缮轮换贷放使用。“文
化大革命”中,贷放工作中断。1977年各区房管部门结合收租,对贷款进行了清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私房租赁关系(指私房改造后,不够改造起点的租赁房屋)遭
到严重破坏。有的出租房主被迫将房屋交公;有的房主或房客被迫遣返回乡,有些私
房被非法挤占,原有租赁关系中正常的权利和义务无法执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落实党的私房政策,纠正了上述错误做法,恢复了正常的租赁关系。
三、买卖
民国时期,私房买卖主要依靠房产经纪人(俗称房牙子)进行,价格参照官府制定不
动产标准价格议定。房产买卖交易中,房产经纪人收取的报酬一般为“成三破二”(按
房产成交额买方出3%,卖方出2%),后增至“成四破三”和“成六破四”。
1950年,为加强房产交易管理,解决房产买卖混乱,严禁经纪人中间操纵,防止偷
税漏税现象,成立房地产交易所,为机关、国营企业、市民介绍房地产买卖;办理买卖
监证,负责房地产买卖、估价、说合、订立契约之事项;代办房地产之典当手续。办理
成交契约后,交易所按房产成交价值收取3%的手续费(买房者交1.8%,卖房人交1.2%
),1953年5月房产交易费降为1.5%(买房者交1%,卖房人交0.5%)。1953年,房管部门
机构调整,房地产交易所改为房地产管理局民产科。从1950年4月至1954年9月底,私房
买卖成交13404起,房屋90376间,契价1267.84万元。其中,公购私房908起,房屋2172
8间,契价545.69万元,民购私房12496起,房屋68648间,契价722.15万元。
1950~1954年济南市区私房买卖情况
┌──┬──────────┬───────────┬────────────┐
│年份│交易户数(户) │交易间数(间) │成交契价额(万元) │
│ ├───┬──┬───┼───┬───┬───┼────┬───┬───┤
│ │小计 │公购│民购 │小计 │公购 │民购 │小计 │公购 │民购 │
├──┼───┼──┼───┼───┼───┼───┼────┼───┼───┤
│合计│13404 │908 │12496 │90376 │21728 │68648 │1267.84 │545.69│722.15│
├──┼───┼──┼───┼───┼───┼───┼────┼───┼───┤
│1950│2039 │102 │1937 │15859 │4052 │11807 │194.29 │69.86 │124.43│
├──┼───┼──┼───┼───┼───┼───┼────┼───┼───┤
│1951│2544 │530 │2014 │27299 │9825 │17474 │493.99 │294.95│199.04│
├──┼───┼──┼───┼───┼───┼───┼────┼───┼───┤
│1952│2052 │104 │1948 │14130 │3288 │10842 │185.49 │67.75 │117.74│
├──┼───┼──┼───┼───┼───┼───┼────┼───┼───┤
│1953│3121 │121 │3000 │17415 │3573 │13842 │229.41 │91.75 │137.66│
├──┼───┼──┼───┼───┼───┼───┼────┼───┼───┤
│1954│3648 │51 │3597 │15673 │990 │14683 │164.66 │21.38 │143.28│
└──┴───┴──┴───┴───┴───┴───┴────┴───┴───┘

1958年私房改造前后,房屋买卖渐少。有些私房因国家建设需要而征购拆迁,有些
出租私房纳入社会主义改造后无权买卖,大部分职工的住房由单位或房管部门调配解
决。在一个很长时期,私房买卖处于停止状态。
1981年12月18日,《济南市私房登记换证过户税契工作细则》规定:凡取得产权证
和产权无纠纷的房屋,都可向房产所在区政府申请卖房;买房者必须是济南市户口的缺
房户;原房客有优先购买所租住的房屋的权力,买卖双方不得哄撵房客,房客无力购买
时,应允许继续租赁居住;房产买卖从成交之日起,必须在3个月内到所在区房管部门办
理税契过户手续,按买卖成交价格的3%缴纳手续费(买主1%,卖主交2%)。另外,买卖者
按买房价格交纳6%的买房税。还规定,严格禁止单位购买私房(含以职工顶名买房者)
,擅自购买的,要没收其产权和使用权,并给予单位领导和经办人以纪律处分或经济制
裁。
四、租金
解放前,曾多次调整租金标准。1946年秋,市政府将市区街道按繁僻情况,划分为
甲、乙、丙、丁、戊五等地区。五等地区内部房屋按市房(铺房)、住宅分类,每类房
屋规定了最高和最低租金额,再依照房屋和使用价值,在高低档次之间,主客双方议定
具体金额。
解放前济南市区私有房屋租金

单位:元(法币)/间
┌─────┬────────┬──────┬───────┐
│街道等级 │1946年秋 │1947年春 │1948年秋 │
│ ├─────┬──┼───┬──┼───┬───┤
│ │市房(铺房)│住宅│市房 │住宅│市房 │住宅 │
├─────┼─────┼──┼───┼──┼───┼───┤
│甲等最高价│4500 │3000│13500 │4500│27000 │9000 │
├─────┼─────┼──┼───┼──┼───┼───┤
│甲等最低价│3750 │2500│11250 │3750│22500 │7500 │
├─────┼─────┼──┼───┼──┼───┼───┤
│乙等最高价│3750 │2500│11250 │3750│22500 │7500 │
├─────┼─────┼──┼───┼──┼───┼───┤
│乙等最低价│3000 │2000│9000 │3000│18000 │6000 │
├─────┼─────┼──┼───┼──┼───┼───┤
│丙等最高价│3000 │2000│6000 │1200│12000 │2400 │
├─────┼─────┼──┼───┼──┼───┼───┤
│丙等最低价│2250 │1500│4500 │9000│9000 │18000 │
├─────┼─────┼──┼───┼──┼───┼───┤
│丁等最高价│2250 │1500│4500 │9000│9000 │18000 │
├─────┼─────┼──┼───┼──┼───┼───┤
│丁等最低价│1500 │1000│3000 │6000│6000 │12000 │
├─────┼─────┼──┼───┼──┼───┼───┤
│戊等最高价│1500 │1000│3000 │6000│6000 │12000 │
├─────┼─────┼──┼───┼──┼───┼───┤
│戊等最低价│750 │500 │1500 │3000│3000 │6000 │
└─────┴─────┴──┴───┴──┴───┴───┘

注:具体房租价格,由主客双方协商而定。
解放初,仍参照解放前夕租金标准双方协商议价。1955年7月制定《私有房屋租金暂行
标准》(草案),将市区私房划分为9等20级,再根据各等级房屋的建筑情况、房屋造价
、耐用年限,计算出每间房屋的月租额。1955年11月和1956年春,曾进行两次修改,将
9个等级地区和20个房屋级次,第1次修改为10等20级次,第2次将10等地区改为5等,将
20级次房屋改为10个级次。原定8等地区的房屋耐用年限20年,修改为15年;原9等地区
的房屋耐用年限从15年改为7年。同时,由于地区等级的修改,各级内房屋的耐用年限
,除1、2、3个级次耐用年限未动外,其余均作适当修改。对原草案中的房屋造价、修
缮费等作适当修改,如一等房原为每平方米造价120元,改为110元;原定一等房的修缮
费为造价的10%,改为造价的30%。各类房屋的造价、修缮费用,均有修改变动。对房屋
面积的计算,原草案以间为单位,第一次修改以平方米为计算单位;第二次修改时,又改
成以间为单位。房屋的具体租金数额,原草案规定由主客双方在租金标准最高、最低
内议定,第一次改为群众评议定租金额;第二次又改为主客双方议定租金额。
1956年济南市区私有房屋租金标准

单位:元/间
┌─────┬─────┬─────┬─────┬─────┬─────┐
│房屋等次 │一等地区 │二等地区 │三等地区 │四等地区 │五等地区 │
│ ├──┬──┼──┬──┼──┬──┼──┬──┼──┬──┤
│ │住房│市房│住房│市房│住房│市房│住房│市房│住房│市房│
├─────┼──┼──┼──┼──┼──┼──┼──┼──┼──┼──┤
│一等最高价│7.76│9.86│7.55│9.65│7.32│9.42│7.16│9.26│7.00│9.10│
├─────┼──┼──┼──┼──┼──┼──┼──┼──┼──┼──┤
│一等最低价│5.86│5.86│5.76│5.76│5.65│5.65│5.59│5.59│5.58│5.58│
├─────┼──┼──┼──┼──┼──┼──┼──┼──┼──┼──┤
│二等最高价│6.06│7.65│5.85│7.44│5.62│7.21│5.46│7.05│5.30│6.89│
├─────┼──┼──┼──┼──┼──┼──┼──┼──┼──┼──┤
│二等最低价│4.05│4.05│3.95│3.95│3.84│3.84│3.78│3.78│3.77│3.77│
├─────┼──┼──┼──┼──┼──┼──┼──┼──┼──┼──┤
│三等最高价│5.24│6.58│5.03│6.37│4.80│6.14│4.64│5.98│4.08│5.82│
├─────┼──┼──┼──┼──┼──┼──┼──┼──┼──┼──┤
│三等最低价│3.65│3.65│3.55│3.55│3.44│3.44│3.38│3.38│3.37│3.37│
├─────┼──┼──┼──┼──┼──┼──┼──┼──┼──┼──┤
│四等最高价│4.21│5.24│4.00│5.03│3.77│4.80│3.61│4.64│3.45│4.48│
├─────┼──┼──┼──┼──┼──┼──┼──┼──┼──┼──┤
│四等最低价│2.92│2.92│2.82│2.82│2.71│2.71│2.65│2.65│2.64│2.64│
├─────┼──┼──┼──┼──┼──┼──┼──┼──┼──┼──┤
│五等最高价│3.16│3.88│2.95│3.67│2.72│3.44│2.56│3.28│2.40│3.12│
├─────┼──┼──┼──┼──┼──┼──┼──┼──┼──┼──┤
│五等最低价│2.20│2.20│2.10│2.10│1.99│1.99│1.93│1.93│1.92│1.92│
├─────┼──┼──┼──┼──┼──┼──┼──┼──┼──┼──┤
│六等最高价│2.73│3.32│2.52│3.11│2.29│2.88│3.13│2.72│1.97│2.56│
├─────┼──┼──┼──┼──┼──┼──┼──┼──┼──┼──┤
│六等最低价│1.89│1.89│1.79│1.79│1.68│1.68│1.62│1.62│1.61│1.61│
├─────┼──┼──┼──┼──┼──┼──┼──┼──┼──┼──┤
│七等最高价│2.16│2.58│1.95│2.37│1.72│2.14│1.56│1.98│1.40│1.82│
├─────┼──┼──┼──┼──┼──┼──┼──┼──┼──┼──┤
│七等最低价│1.46│1.46│1.36│1.36│1.25│1.25│1.19│1.19│1.18│1.18│
├─────┼──┼──┼──┼──┼──┼──┼──┼──┼──┼──┤
│八等最高价│2.01│2.38│1.80│2.17│1.57│1.94│1.40│1.78│1.25│1.62│
├─────┼──┼──┼──┼──┼──┼──┼──┼──┼──┼──┤
│八等最低价│1.35│1.35│1.25│1.25│1.14│1.14│1.08│1.08│1.07│1.07│
├─────┼──┼──┼──┼──┼──┼──┼──┼──┼──┼──┤
│九等最高价│1.66│1.93│1.45│1.72│1.22│1.49│1.06│1.33│0.90│1.17│
├─────┼──┼──┼──┼──┼──┼──┼──┼──┼──┼──┤
│九等最低价│1.10│1.10│1.00│1.00│0.89│0.89│0.83│0.83│0.82│0.82│
├─────┼──┼──┼──┼──┼──┼──┼──┼──┼──┼──┤
│十等最高价│1.33│1.50│1.12│1.29│0.89│1.06│0.73│0.90│0.57│0.74│
├─────┼──┼──┼──┼──┼──┼──┼──┼──┼──┼──┤
│十等最低价│0.83│0.83│0.73│0.73│0.62│0.62│0.56│0.56│0.55│0.55│
└─────┴──┴──┴──┴──┴──┴──┴──┴──┴──┴──┘

注:①表内不包括设备费,如有水电设备者,电灯每盏外加0.05元,自来水每间0.05元
。②此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沿用至1985年。
五、改造
济南市对市区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在1956年调查研究改造试点的
基础上,1958年全面进行的。1959至1966年5月进行补改后,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
改造基本结束,共计改造(私房主6711户)私房105641间,建筑面积126.77万平方米。
(一)私房改造试点
1956年9月1日依据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屋
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精神,开始在市中区大观园和经二路两个办事
处进行私房改造试点,采取公私合营和国家经租两种形式。出租房屋50间(建筑面积6
00平方米)以上者,进行公私合营;出租30间(建筑面积360平方米)以上者,进行国家
经租。不够上述改造起点,私房主不以房租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申请改造者,也批准
改造。公私合营的房屋按房产评估价格,依价定息,年息五厘,按月支付给房主;国家经
租的房屋,依租定租,即按私房租金标准的较低数计算后,扣除房地产税18%、修缮费2
5%、管理费和保险费10%,余47%为定租,按月付给房主。
公私合营户中的原房主,主要依靠房租收入维持生活,定息后每人平均生活费不足
10元者,每户可安排1人就业;对公私合营中专业管房人员,由房管部门予以安排;国家
经租的原房户,不予安排。
在留房问题上,一般原住房不动;自住房院内有少量出租者,亦可将全院留给房主
;房主将全部房产出租而另租房住者,予以保留一部分房屋,但不得撵房客。
在私改试点中,共计审查批准私改的有53户,房屋4276间,建筑面积51312平方米。
其中,公私合营39户,房屋3654间,建筑面积43848平方米;国家经租14户,房屋622间,
建筑面积7464平方米。试点结束后,根据房主自愿申请又改造18户,房屋1896间,建筑
面积22752平方米。前后共计改造71户,房屋6172间,建筑面积74064平方米。安排1人
就业的12户,占公私合营户的30.77%,占全部改造户16.9%。
(二)全面改造
1958年7月,中共济南市委成立私房改造领导小组和私房改造办公室。8月21日开
始工作,8月25日基本完成私房改造任务,共批准被改造的5133户,占应改造户数(6353
户)的80.79%;改造房屋86603间,占应改间数(101538间)的85.29%,建筑面积103.92平
方米。在已改造的户数、房屋间数中,有出租房屋不够改造起点,而房主要求改造的4
13户,房屋2433间,建筑面积29190平方米。在全面改造中,暂缓改造的910户,房屋918
1间,建筑面积110244平方米;尚待改造的310户,房屋5748间,建筑面积66970平方米。
最高定租率40%,最低20%,平均为26.73%,自1958年9月1日执行。同年10月1日起,公私
合营户一律改为国家经租户,定租率按20~40%计算。
(三)续改和补改
根据1964年1月3日国务院《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对符
合私房改造规定而过去漏改的房屋进行了补改。对于过去因生活困难,经批准暂缓改
造的房屋,区别房主现在的家庭经济状况,全部补改、部分补改或全部免改。截至196
6年5月16日,市区共补改286户,房屋3194间,建筑面积38328平方米;连同1958年全面
改造之后继续改造的1212户、房屋9673间、建筑面积116069平方米,共计1507户,房屋
12867间,建筑面积154397平方米。
附:私房改造的若干规定
1958年7月26日,市委批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私人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
意见》规定:
1.改造形式对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一律采用国家经租形式,即房主把
出租的房屋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修缮和统一调配使用,而国家按月租付给房主
固定租金。
2.改造起点凡出租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者,一般均进行改造(包括空闲房
无租户);凡出租房屋面积不足100平方米而房主不依靠其维持生活,自愿申请者亦可改
造(房主不在济南市者亦可);非住宅用房,凡出租者,不受改造起点的限制,原则上一律
改造;一幢房屋中有住宅和非住宅两种用房者,以非住宅论,但需根据国家需要和有利
管理来确定是否纳入改造,也可暂缓改造。
3.下列房屋的改造问题(1)教会房屋除礼拜堂外,出租、出借、空闲房屋等,一律
改造。(2)寺庙、庵堂、清真寺的房屋,除本身使用者外,出租房屋一律进行改造;但对
寺庙、庵堂、清真寺院内出租房屋不予改造。(3)私人捐赠给企业、学校、团体的房
屋,除接受单位本身使用的外,出租的房屋由房管部门接管。(4)会馆房产一律收归国
有。(5)祠堂出租房屋一律改造。(6)共有产权房屋出租部分,凡在改造前确已分居(只
限于分给有继承权者),并己办理产权分割手续,可分别计算,够起点者进行改造;房屋
产权名义上虽为数人所有,但在改造前集中经营或所有人一起共同生活者,应统一计算
,按照起点实行改造。(7)典当房屋,改造承典出租部分(够起点者),如业主赎回时,可
将定租转给业主。(8)公用民房在改造前未建立租赁关系者(自修自住),亦根据起点进
行改造,但需要根据房屋原有状况计租;对自修自住时的租金不予补算。(9)部队使用
民房和工矿企业租用的民房,原系出租,够起点者改造;农民挤出自住房出租者不改造
;部队借用民房而够改造起点者,部队在未付租前应暂缓改造。(10)城市房产系农村
地主所有,已成为农民斗争果实,而由农业社出租者,应收回归国有;也可采用托管办法
过渡一个时期再行收回改为国有。(11)凡属改造房屋院落内的附属物,如院墙、大门
、走廊、厕所、水井、电灯、铁门、树木等均一律随房归公。(12)政府代管房产,属
于改造范围者应进行改造,但不定租;待产权确定后,从确定之日起定租。(13)华侨、
港澳同胞出租的房屋,一律不动员申请改造。(14)私房主因出租房屋被改造后,生活确
实困难而又无其他办法解决的,可暂缓改造;全家人均生活费在8~10元者,不进行改造

4.定租幅度采用国家经租办法进行私改,要“依租定租”每月付给私房主固定的
租金。固定租金的标准,是按原私房主租金的百分比计算。一般占租金的20~40%,平
均不超过30%。原租金过高者,可参照私房租金标准,结合改造,予以适当调整。
5.人员安排私房改造后,房主已由国家付给固定租金,故一般不予安排。对于因房
产改造而生活无法维持的私房主,可酌情予以安排或以社会就业等办法解决。对房主
雇用的专业管房人员,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可根据需要适当安置。
6.留房问题给房主留自住房,一般以原住房不动为准,适当照顾房主职业、生活习
惯、家庭人口和辈份关系及是否便于管理等情况。对原住房较多或较少者,都可适当
照顾其实际情况留房,有留独院条件者,亦可酌留。两处有房者只留1处。房主不在济
南市者不予留房。若房主回济需要住房时,可由房管部门适当予以解决。房主将房屋
全部出租给工矿企业者,在其单位院内留房不适宜居住时,可另行予以调剂解决。
7.原租赁双方之间的债务问题凡在改造前,房客所欠房主的租金,双方自行协商解
决,房客垫款修缮房屋,从租抵扣;房主欠公家债务,原则上要偿还,确实无力偿还,欠房
地产税或公地租金可酌予减免;欠银行贷款,可由应领定租中分期扣还;贷款过多者,可
留房抵偿;欠私人债务者,由房主自理。
8.其他问题凡现在尚未确定产权的房屋及产权不明或无主房屋,应首先代管;私房
改造后,房管部门根据需要对原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或拆除者,仍将原定租发给房主;
凡已改造之房屋,应在契证上加盖“国家经租”印章,再交房主保存;另发给房主领取
定租证,按月凭证领租;房主居外地者,可凭证汇寄,汇费自理;房主去向不明时,暂不付
租,如无确定委托人,他人不能代领。
六、落实政策
(一)落实私房改造政策
1958年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由于当时受“左”的思想影响,扩大
了私改范围,错改了一部分私房。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市房管局于1985年5月开始,对房
主原自住房被改造、经政府部门动员出租而被改造的房屋、出租房不足100平方米的
房屋、经政府批准缓改房在1966年5月16日后又被改造的房屋,发还了房产权。房屋已
拆除者由拆除单位按规定给予补偿。房管部门将产权兑换给他人的,由房管部门按原
房价值作价补偿,到1985年底,在市区范围内共处理了975户,建筑面积65996平方米的
房产遣留问题。其中,退还产权的有763户,建筑面积52953平方米;原房拆除作补偿的
159户,建筑面积9639平方米,支付金额234651.61元;不宜退还产权而收购的53户,建筑
面积3404平方米,支付金额139692.53元。
(二)落实定租政策
根据1966年9月24日中共中央中发(66)507号文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
委员会《关于财经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中,关于“私改房主的定
租从1966年10月1日起即行停发”的指示,济南市停发了1966年9月底前应领未领的定
租。
1979年1月12日,省委统战部指示,凡要求领取1966年9月结束定息前未领定息的应
当发给。济南市于同年2月16日落实了这项政策。
根据1980年中共中央关于“‘文化大革命’前属教会的出租(或经租)房屋与对私
人资本主义改造根本不同,应作为特别问题对待,从政治上着眼加以解决,其房租仍应
给教会分成”的指示,济南市房产管理局,于1980年7月14日落实了天主教等5个宗教团
体的私房改造定租问题。(1)天主教、基督教从1980年7月份起,按照“文化大革命”
前领取定租的数额和办法,由历下、市中、历城房管部门从房租收入中发给;1966年1
0月到1980年6月的定租409071.3元,从城市维护费用中支付,分两年付清。(2)佛教、
道教、伊斯兰教从1981年1月起,按照“文化大革命”前领取定租的数额和办法,由
历下、市中、槐荫区房管部门从房租收入中发给;1966年10月至1980年12月的定租10
4284.35元,从城市维护费中支付,分两年付清。
(三)落实“文化大革命”中错管房政策
“文化大革命”期间,房主被迫将自住房和出租房交公,群众组织非法占用或因
房主遣返、疏散、下放被迫低价归公的房产,均属落实政策范围,共有10934户,建筑面
积48.2万平方米。
1980年4月先后在天桥区制锦市和市中区大观园两个办事处对错管私房情况进行
了调查,提出《关于解决济南市市区“文化大革命”期间接管占用私房问题的几点处
理意见》。9月2日,市政府批转后,市区均成立了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9月25日,落
实政策工作在市区全面开展。对原交公的自住房,现仍为原房主自住,停收房租,退还
产权,办理房租和维修费的结算;原房已拆除、翻建,按拆迁规定作价收购;如原房就地
翻建的,私房主又愿意要房并能付清结算款项者,进行收支结算,退还产权,对于接管的
出租房现仍出租者,停止收租,退还产权,办理房租与维修费用等结算,同时组织房主与
住户订立私房租赁契约,房主不得撵住户搬家,房客应按时交房租;单位和单位职工挤
占私房的,本着谁占用谁解决的原则,限期退还原主,按私房标准交清占用期间的房租
;应退还产权的私房,在房管部门管理期间,按公房租金标准起租的,应扣除房地产税、
管理费、维修费等进行结算;挤占华侨、侨眷、统战人物的房屋,根据上述精神首先予
以解决。1982年底,市房管局错管房屋落实工作基本结束,完成经济结算的有10545户
,房屋512418平方米,占应落实总户数的99.29%,总面积99.58%。其中,退还私房主产权
的9024户,房屋406839平方米。59户华侨、侨眷被挤占房屋已经全部腾退,并已结算。
单位和职工挤占私房的,到1985年底统计,共腾退2154户,房屋5263间,建筑面积67432
平方米,占应退总户数的84.97%。尚未腾退者,在继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