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城市防汛与河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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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区城市防汛与河渠管理范围是东抵窑头大沟,西达兴济河,南起浆水泉、
十六里河,北至小清河。该范围内有自然和人工形成的行洪河渠30余条。每年汛期前
都组建城市防汛办公室(设于城建局),安排度汛工作。汛期后的日常工作由市城建局
的科室人员兼职管理,1964年在市政工程管理处设1名专职人员,1983年在市容管理
处设1名专职人员。1986年底,市、区两级已建立了城市防汛与河渠管理专业队伍60
余人,另有各街道办事处的城管员百余名兼顾防汛与河渠管理工作。由于不断修建防
洪设施,逐步完善河渠管理,每年整修行洪河道沟渠,使济南市区在遭受日降雨50~
100毫米,时降雨16毫米以上的暴雨时不致成灾。
一、防汛管理
城市防汛管理工作:(1)组建防汛班子,落实岗位责任制。由于城市防汛班子是
临时性的组织,所以每年汛期前都要调整健全防汛班子,建立值班制度,处理防汛准
备工作中的问题;汛期中昼夜值班,随时掌握气象预报和雨情、汛情,遇降大雨以上
的雨型,随时了解各低洼地段上的积水、排水和防洪设施运转情况,如发生灾情,立
即按抢险救灾方案采取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2)制定抢险救灾方案,组建
抢险救灾队伍,拟定群众转移计划。市直各部门和大中型企业也组建抢险救灾队伍,
负责本行业和本单位的抢险救灾事项。(3)疏浚行洪河道沟渠。每年汛期前,防汛办
公室都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察看,确定清淤和维修河(渠)段计划。各区建委安排
区属市政工程管理养护所疏浚主要河(渠)段,并发动沿河企业疏浚其所在河(渠)段。
市、区防汛办公室按清淤要求对疏浚的河(渠)段进行检查验收。1983~1989年间,共
疏浚河渠181条段,总长193687米,清运淤泥278550立方米。(4)整修行洪河渠,检修
排洪设施。对察看行洪河渠所发现的岸坡坍塌和河床断面小的处所,由各区建委在汛
期前组织施工力量进行砌垒和拓宽,所需经费采用“公办民助”的办法筹集。排水设
施管理单位在汛期前检修泄洪闸和排水泵站等设备,确保其汛期正常运转。各级防汛
办公室对整修的行洪河渠和检修的排洪设施要逐个检查验收。1983~1989年间,共投
资219.5万元(含集资107.6万元),整修行洪河渠63处(项)。(5)调查行洪河渠和低洼
地段的现状。每年汛期过后,防汛办公室的专职人员即对市区的行洪河道沟渠进行实
地察看,将它们的起止点、经过地段、长宽深和流量、汇水面积以及有碍排洪的处所
,编成数据表和现状图,作为汛期前整修、疏浚的依据。同时调查低洼地段的积水情
况,分别将其地点、面积和居民人数、户数列表,为制定抢险救灾方案提供可靠资料

1983~1989年济南市区防汛管理情况
┌──┬─────┬───┬────┬────┬────────┐
│年份│疏浚河渠 │长度 │清淤 │整修河渠│投资金额(万元) │
│ │(条、段次)│(米) │(立方米)│(处、项)├───┬────┤
│ │ │ │ │ │总额 │其中集资│
├──┼─────┼───┼────┼────┼───┼────┤
│合计│181 │193687│278550 │63 │219.50│107.60 │
├──┼─────┼───┼────┼────┼───┼────┤
│1983│34 │48649 │11655 │4 │12.80 │8.30 │
├──┼─────┼───┼────┼────┼───┼────┤
│1984│28 │19626 │32437 │9 │8.06 │0.50 │
├──┼─────┼───┼────┼────┼───┼────┤
│1985│18 │14600 │51092 │8 │76.10 │63.80 │
├──┼─────┼───┼────┼────┼───┼────┤
│1986│18 │11839 │18005 │12 │25.00 │8.00 │
├──┼─────┼───┼────┼────┼───┼────┤
│1987│33 │45000 │73000 │7 │16.04 │- │
├──┼─────┼───┼────┼────┼───┼────┤
│1988│18 │15000 │49832 │12 │30.50 │15.00 │
├──┼─────┼───┼────┼────┼───┼────┤
│1989│32 │38973 │42529 │11 │51.00 │12.00 │
└──┴─────┴───┴────┴────┴───┴────┘

二、河渠管理
1963年4月,济南市人民委员会印发了《济南市河渠管理暂行办法》14条,其中
规定:凡市内所有河渠及防洪水利设施,均由市建设局统一规划管理,近郊之河渠,
除黄河外,在市建设局规划管理下,由历城县水利部门组织区、公社和生产队养护管
理;禁止向河渠倾倒垃圾、废土、灰渣和在河滩地堆放物料;禁止在河渠漂洗和浸泡
有毒害、有尘土、有杂质、有油污的物品;禁止向河渠排放不符合污水放流标准的生
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准拦河筑坝、建闸、架设渡槽及设置阻水障碍物,如需修建建
筑物、构筑物时,必须报市建设局批准方可施工;不准在沿河两岸挖坑取土和种植农
作物;不准损伤、挪用、移动河渠上的设施和任意开闸关闸;不准任意填垫、改道河
渠,如因建筑工程需要填垫河渠时,建设单位应报市建设局批准,并先建新河渠后方
能垫填旧河渠;每年汛前汛后,市建设局要会同有关单位对所有河渠和附属设施作全
面检查,并安排有关单位进行维修,确保其顺利行洪。《办法》还规定了实行以水养
水的方针,由市建设局对取用河(渠)水单位和航运单位收取水费和管理费,处理各种
违章措施和罚款数额。由于“文化大革命”期间河道沟渠管理工作失控,进入70年代
以来,违章占用河滩地、填垫河渠搞建设和向河渠倾倒污土垃圾的现象逐年增加。1
975年8月济南市革命委员会颁发了《城市泉水河渠管理办法》7条,重申1963年《济
南市河渠管理暂行办法》中行之有效的规定,并指定公安、城建部门充分发动群众,
加强河渠管理工作。
1981年底,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城建局内设立河道管理所,统一管理市区和郊区
的所有河道沟渠及其附属设施。1982年10月,河道管理所划归郊区,负责郊区的河渠
、闸坝管理和养护,而市区的河道分别由历下、市中、天桥、槐荫区的城建管理部门
按行政区划管理和养护。
1983年6月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加强河道和防洪沟渠管理的通告》
,规定:市区和郊区所有河道、沟渠、闸坝及其附属设施均系国有市政设施,由市和
区城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公安部门积极协助管好;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河道、
沟渠及拦河、筑坝建闸,开挖放水口和设置阻水障碍物;不准在河道、沟渠两岸挖坑
取土,在河床种植树木和农作物;严禁向河道、沟渠内倾倒垃圾、污土、废渣等杂物
,以及排放带有悬浮物和淤积物的废水;严禁在河道两岸规划蓝线以内搞建筑和堆放
物料。1983年12月,市政工程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河道和防洪沟渠管理有关奖惩
的规定》,对施行《通告》起了推动作用。河道沟渠管理从此形成市、区、街道三级
管理网络,按地区和河(渠)段确定岗位责任制,以区为主,市区结合,定期检查。1
983~1985年共查处违章案件72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