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市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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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城市道路管理、农贸和小商品市场设置管理、临街建筑
物装修管理、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建筑污土垃圾管理。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市容管
理工作日益加强。建国后,市城建局在建筑管理科设专人管理市容,1974年11月设立
市容管理组,1976年4月改称城市建设管理组。1977年9月市政府批准在各区城建局和
街道办事处、近郊公社设城市建设管理员60名(历下区15名、天桥区13名、市中区12
名、槐荫区11名、历城县9名),形成市、区和街道办事处三级管理网络。1979年1月
在市城建局设市容管理科,1981年2月更名为城市管理科。1982年8月,因市政工程管
理处撤销,城市管理科改为市容管理科,并接管市政工程管理处的部分业务。1983年
1月3日成立济南市市容管理处(同时撤销市容管理科),列事业编制25人,1986年底编
制45人。
一、城市道路管理
(一)刨掘道路管理
1929年,济南市工务局制定《济南市因工刨路暂行办法》。
1956年6月6日,济南市人民委员会颁发《济南市道路管理暂行办法》。1963年4
月,市人民委员会印发《济南市道路管理暂行办法》。1973年市革命委员会又印发了
《关于城市道路管理的规定》,重申了因工刨掘道路的手续、修复和收费标准。
1980年5月起,上调了刨路收费标准。1986年1月,市政府转发《济南市城市道路
、桥涵管理实施细则》,并附有刨掘道路收费标准。
1986年济南市刨掘道路收费标准
┌───────────────────────────────────────┬──────┬─────────────────────────────┐
│道路种类 │每平方米收费│备注 │
│ │(元) │ │
├───────────────────────────────────────┼──────┼─────────────────────────────┤
│沥青路 │30 │ │
├───────────────────────────────────────┼──────┤1.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 │
│混凝土路 │50 │ │
├───────────────────────────────────────┬──────┤2.冬季,路面不易修复,沥青路面一律不准刨掘;特殊情况必须刨│
│石板路 │10 │掘的除交纳修复费外,再增收30%作为临时处理费。 │
├───────────────────────────────────────┼──────┤ │
│碎石路 │9 │3.石板路、石板人行道、混凝土板人行道、路沿石和沟盖石,如原│
├───────────────────────────────────────┼──────┤材料损坏时,每平方米(或每米)增收20元材料费。 │
│煤渣路 │8 │ │
├───────────────────────────────────────┬──────┤4.湿土排水费另计。 │
│土路 │5 │ │
├───────────────────────────────────────┼──────┤ │
│混凝土人行道 │20 │ │
├───────────────────────────────────────┼──────┤ │
│混凝土板人行道 │16 │ │
├───────────────────────────────────────┬──────┤ │
│石板人行道 │8 │ │
├───────────────────────────────────────┼──────┤ │
│砖人行道 │7 │ │
├───────────────────────────────────────┼──────┤ │
│碎石人行道 │6 │ │
├───────────────────────────────────────┬──────┤ │
│土人行道 │1 │ │
├───────────────────────────────────────┼──────┤ │
│回填土方 │2 │ │
└──────────────────────────────────────────────┴─────────────────────────────┘

(二)临时设施占用道路管理
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的工棚、料棚、拆迁周转房、夏季凉棚、商亭和临时性的服
务网点,用来为建筑工程、商业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建筑物;因建筑扎架及存放材料或
搭盖凉棚等占用道路,必须事前向城建局申请,经查勘发许可证后方可占用,必须缴
纳占用道路费和损坏道路设施赔偿费。
1977年10月,市城建局和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和文明
工地10项标准。
1983年3月市规划建设管理局印发《关于对占用道路实行预交修复押金办法的通
知》,1985年11月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印发《济南市设置临时设施管理规定》和《济南
市夏季凉棚管理规定》。1986年1月市政府转发《济南市城市道路、桥涵管理实施细
则》并附占用道路收费标准:
1986年济南市占用道路收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道路种类 │占用时间及收费标准 │
│ ├────┬─────┬────┤
│ │1~6个月│7~12个月 │1年以上 │
├─────┼────┼─────┼────┤
│土人行道 │0.5 │1.0 │1.5 │
├─────┼────┼─────┼────┤
│铺装人行道│1.0 │2.0 │3.0 │
├─────┼────┼─────┼────┤
│车行道 │2.0 │4.0 │6.0 │
└─────┴────┴─────┴────┘

注:①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②占用时间以1个月计,不足1个月的按1个
月计算;
③商棚(亭)、商摊、临时汽车场占用道路,均按每平方米0.5元收取占用费。
济南市市容管理处1986年会同各区城管部门对北园路等20条主干道进行了综合整治,
拆除违章商亭、棚厦66个。
在历次颁发的城市道路管理规章中严格规定:禁止履带车、铁轮车在有结构的路
面上行驶,禁止装载拖刮、敲击路面和撒漏货物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禁止在非
指定路段上做机动车刹车试验,禁止在路面上打场晒粮和在路肩、路坡取土、耕种;
超重车、履带车、铁轮车因特殊情况必须通过城市道路时,应事先报公安、城管部门
批准,在采取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如对道路造成损
坏应立即停驶,并报城管部门迅速处理和按规定交纳赔偿费。
二、农贸和小商品市场管理
1949年5月市政府公布《济南市摊贩市场及集市地区的规定》,确定农贸市场13
处和摊贩集中零售点若干处。1956年初取消市区的集市贸易,年底又恢复市场7处。
1958年农贸市场被取消,出现了进城卖农副产品的农民随意在街头售货现象。市人民
委员会1959年颁发《济南市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加强城市卫生管理保持市容整洁
》的布告,规定城市摊贩要有摊贩证明,来城市售货的农民要持公社自产自销的证明
,要在指定的摊贩市场经营,不准在沿街两侧和游览区堆售。
1962年2月市区的市场被关闭,但明关暗开,7月底又自发形成小型市场若干处,
至9月,北坦、昆仑街等5处市场和老东门、皖新街等8处摊点群先后恢复。1963年对
集市贸易进行了整顿,同年4月市人民委员会颁发《济南市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
定南门、北坦、昆仑街(包括北大槐树)、老东门、国货商场为集市贸易点;并规定固
定商贩必须按核准地点设摊,流动商贩必须按核准线路活动,不准在主要交通干线、
车站,码头、游览地区设摊和流动叫卖。
1966~1976年间,市区农贸市场全部关闭,1977年又自发形成20多处。1979年3
月5日,市革委会颁发《关于开放集市贸易和加强市场管理的通告》后,开设南门、
红桥、营市街等13处农贸市场,并逐步出现售货台、防晒棚等设施。1980年又开设通
惠街、自由大街、青年桥、东舍坊、英贤桥市场,同时将苗家巷市场迁至黑虎泉北路
北端东侧。1982年12月20日市政府颁发《关于在济南市区开辟小商品市场的决定》,
确定在人民商场十一段、杆石桥附近、自由大街十字路口、铁路医院南侧、市中心医
院南侧、芙蓉街、大观园商场内、中大槐树北街和北坦菜市场内开辟小商品市场,在
工人新村中街开辟综合市场,取缔省中医院门前的摊点群,整顿山医附院路南的摊点
群,将山师东路以北的摊点群迁至该路东侧。市城建局1983年2月印发《关于设立小
商品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小商品市场占用道路、搭盖棚厦、设置栏杆、修建
临时办公室等,均由市场管理部门到所在区城建局办理手续,经市城建局核查颁发许
可证后,方可在指定地点设置、搭盖;如需扩大、缩小占用范围或增加、拆除临时设
施亦需要另办手续,凡不办手续的按违章处理。对应收占用道路费的市场,市场管理
部门应根据收费标准向区城建局分期交纳,而不交占用费的市场,市政设施维修费由
市场管理部门负担。市场的一切设施应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如因工程需要拆迁,不得
以任何借口拖延和索取补偿。市场占用范围内的道路等设施应加以爱护,如有损毁由
市场管理部门照价赔偿。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强市场管理,搞好市容卫生。
1983年7月21日,市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的通知》,规定不
准在纬二路(堤口路至二七新村)、解放路、泉城路、共青团路、经四路、经二路、车
站南街、大明湖路西段、趵突泉北路、经七路(纬一至纬十二路)、黑虎泉西路、青年
东路、纬三路(经三至经一路段)、纬四路(经三至经一路段)、经十路的五里牌坊路段
、段店路口、工业北路的西头路口,以及天桥两侧、大观园南门、顺河街(杆石桥至
普利门路段)、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广场摆摊设点,杆石桥、青年桥、青龙桥、林祥
桥、英贤桥、普利桥、新桥、少年桥、西门桥、成丰桥的25米范围内也不准摆摊设点
;其他道路和地区由城建、工商、公安部门按照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卫生、方便
群众、便于经营和各方兼顾的原则共同勘定。据此,市、区城建局与有关部门配合行
动,取缔了纬二路、泉城路、经二路、青年东路、少年路等主要道路上的摊点群,还
取缔了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内的摊点。
1986年1月,市政府转发《济南市城市道路、桥涵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一般不
准在城市道路上建立农贸市场,在少数不妨碍交通的路面上设立农贸市场,必须经市
城建、公安、规划、工商管理部门联合选点,报市政府同意,由市城建管理部门发许
可证后方可设立;经批准在道路上建立的农贸市场,暂免收取占用费,但占用路段的
市政设施养护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并保持市政设施和树木、绿地完好无损。为此,
1986年将天桥综合市场迁至无影山南路,增设了山师东路、七里山、纬七路、洪家楼
农贸市场。同年6月市工商、公安、环卫、城建等部门又联合采取措施,共劝阻乱占
道路商贩63起,对经劝阻不听者罚款356元,清除违章占用道路108平方米。
1986年底,有关部门在市区共同勘定农贸市场33处(历下区8处,市中区7处,槐
荫、天桥、郊区各6处),占用各种道路65694平方米。分布趋于合理的南有二七新村
、七里山南村,北有工人新村、师范路,东有黄台路、洪家楼,西有纬十一路、营市
街,中部有自由大街、南门等市场。另有摊点群2051个(市中区538个,历下区128个
,天桥区597个,槐荫区622个,郊区166个)。它们分布在主要干道附近和居民密集地
区,占地面积最小者1.5平方米,最大者300平方米。农贸市场内设有钢架、塑料棚和
商亭、售货台,阴雨天照常营业,而摊点群具有活动面广,流动性强的特点,给人们
的生活带来了方便。但因它们占用道路,尤其摊点群不仅占用人行道,且时常占用快
、慢车道,造成上下班时间路口、桥头交通阻塞,并影响市容观瞻,这是其弊病所在

三、临街建筑物装修管理
1960年1月,《济南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项建设工程在进行技
术设计时……对沿街建筑物的色彩应在图上注明,务使协调、美观、丰富多彩,必要
时应送彩色立面大样详图报市城建局审核;各项建设工程中……不准修建围墙,如必
须修建时其设计图样须经市城建局审核同意”。1963年4月,《济南市市容管理暂行
办法》规定:临街建筑物及其门前附属广场空地要保持良好状态,墙皮残缺、门窗破
旧、地面破损应及时修缮整理,危险建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改建;临街墙壁门窗的粉刷
、油漆必须色彩协调,并事先向市建设局办理手续,各油漆粉刷行业亦必须有批准文
件始得开工;主要街道上的门面房,严禁改为宿舍、机关、车间、仓库等非商业性用
房,现使用不合理的由有关单位逐步调整;临街门窗禁止随便开堵,门窗板要整齐美
观,不准用铁丝席箔或破木板遮拦,门窗玻璃不要涂刷刺目颜色;凡工商业门面不符
合市容要求者,不准开业;沿街牌匾字号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尺寸要与门面房匀称
适宜,字体要端正,不得使用怪体字或未经国家批准的简体字;商业橱窗的陈列要整
齐大方、清洁美观,并根据季节变化,配合当前政治任务及时更换。还对临街住户列
出了许多必须遵守的事项。
1981年2月15日,市城建局与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变更门窗的规定》,凡市
区和郊区内的临街门窗需要变更时,要到城建部门办理手续,主次干道上的门窗变更
由市城建局审批,一般道路和街巷上的门窗变更由所在区城建局审批;如需增添、撤
销或移动门牌,必须先经公安机关同意后,再到城建部门办理施工手续。变更门窗要
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搞好设计,力求造型美观大方、色彩协调;凡因变更门窗损坏或变
动了市政设施,由变更单位负责处理或赔偿。变更门窗施工完毕,申请单位要主动通
知所在街道办事处城管员到现场验收,达到施工要求后,城管员要向审批机关写出验
收报告。
1985年8月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发出《关于加强市容管理的通知》,规定:凡新建
、改建的沿街建筑物一律按规划要求建设,立面设计要根据建筑物造型、使用性质,
统筹考虑其外粉饰色彩和牌匾、橱窗、霓虹灯安装;凡能观赏的地方,建筑物的外粉
饰除特种用色外,不能用黑、灰、深蓝、酱紫及大红、大绿作装饰主色;装饰图案和
彩画,不能编造怪诞图案和人物图象,禁止绘丑恶与封建迷信彩画;各种牌匾、标志
牌、标语牌及一切装饰物上的文字要规范化,不能使用自造字;各类商店的牌匾大小
、造型、颜色、书写字体应体现本行业的性质和特点,机关、团体的牌子应按规定制
作和悬挂;经批准在道路上专设的各种标志牌、街(路)牌、电(汽)车站牌、路标、护
栏及邮政、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同类的其形状颜色要一致,并与其它种类有明显差
别;未经批准的建筑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立面设计、施工、制作、装饰任务,必须事
先到市城建局登记,经审验合格发放许可证后方能经营业务;凡在市区主次干道两侧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将立面图送市城建局备查;对重要道
路两侧已有建筑物重新装修时,设计图纸报市城建局审批,一般道路和街巷的报区城
建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不能施工;城建部门对报批的装修图纸应在10日内给以批复
,如超过10日不批复,建设单位有权视为同意开工装修。据此规定,1986年夏季,市
财政投资100万元,以经二路为重点,对市区20条道路进行综合整治,将省工会、省
公安厅、市银行等单位的封闭式院墙改成透景花墙,而瑞蚨祥布店、亨得利表店各出
资万余元装修门面,经整治后的道路平坦整洁,下水道畅通,沿街建筑物、商店门面
等焕然一新。
四、户外广告管理
1953年颁发《济南市广告管理规则》33条,规定广告分为特许广告、电力广告、
临时广告和车船广告4类,由市建设局办理审查、发证和收费事项。1959年10月9日,
市人民委员会又颁发《济南市广告管理办法》11条和《济南市街头宣传品管理办法》
8条,规定:凡属政治宣传广告、画廊、宣传牌报市文化局审查,属于商业广告、橱
窗陈列、门面装饰等报市商业局审查,涉及到交通治安的广告、布告由市公安局审查
,黑板报、公共广告牌由各区人民委员会审查。各类广告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到市
城建局办理登记、发证、交费手续,方可在指定地点张贴设置。所有房外广告都不准
张贴在墙壁、电线杆及一切建筑物上,个人的临时性广告和私人招贴由区人民委员会
指定地点张贴;阅报栏、影剧广告栏、各类宣传画廊应及时更换内容,不得长时间空
白或张贴其他东西;政法部门的布告、案例等应张贴在专设的布告栏内或其他指定地
点。《办法》公布后,执行情况良好。
1966~1976年间,各种传单、大字报、标语以至换房和对调工作启事等随意张贴
,广告设置管理处于失控状态。1980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颁发《济南广告管理暂
行办法》10条,规定:凡在市区临街(包括公共场所)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布告栏、
橱窗、画廊、霓虹灯及张贴广告均属户外广告管理范围;凡设置户外广告者都应事前
向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在批准地点设置,不能在非指定地点乱贴广告;原有广告
要在本办法公布后1个月内向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履行登记手续,确定存留,逾期不登
记者视为违章;广告宣传的内容要真实,造型要美观整洁,文字要端正,图案要庄重
大方;申请户外广告时要持上级的证明,属于文化宣传方面的要持宣传部门的批准文
件,广告上有商标的须附工商管理部门的证明;广告保留期限--张贴广告每期1周,
路牌广告每期6个月,需要延期者要办理延期手续;广告栏、宣传牌应尽量利用公墙
、公地统一规划设置,有关单位应予支持,不得阻拦;对已设置的广告牌、广告栏等
设施,长期不用的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收回,原设置单位不得私自转让或出租;广告
牌等设施影响城市建设工程的,设置单位应无偿拆除或迁移;凡经营性的路牌广告须
按规定每月每平方米缴纳0.5元广告管理费,机关、团体和部队设置的标语牌、宣传
牌和画廊等只登记不交费;不带营业性质的通告、通知、启事、寻人、寻物招领等不
登记不交费,但必须贴在公共广告栏内,不准贴于墙壁、电杆和树木上;经批准设置
的广告设施及张贴品受到保护,不得损坏、涂抹、撕裂;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
不得擅自张贴或设置广告设施;对违反本办法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
或处以广告收费额的2~5倍罚款。
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以后,济南市人民政府于同年9月发
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规定:对广告内容和经营
单位的审批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对户外广告牌栏的设置管理仍由市城建局负责
。城建管理部门对某些单位和个人的违章都及时作了处理。
1980~1985年设置的户外广告,已由油漆彩绘单一形式向半浮雕式、金属饰片式
、立体式、电子式的新形式发展,它不仅宣传了客体本身,还为市容增添了丰富多彩
的画面。
1986年济南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情况
┌─────────────┬────┬────┬────┐
│经营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拥有路牌│总面积 │
│ │ │(块) │(平方米)│
├─────────────┼────┼────┼────┤
│济南市广告装潢公司 │集体 │71 │1552 │
├─────────────┼────┼────┼────┤
│济南市广告公司 │国营 │22 │602 │
├─────────────┼────┼────┼────┤
│济南市艺术广告公司 │国营 │22 │634 │
├─────────────┼────┼────┼────┤
│山东省商标广告设计研究中心│国营 │34 │722 │
├─────────────┼────┼────┼────┤
│济南铁路局广告公司 │国营 │20 │310 │
├─────────────┼────┼────┼────┤
│济南洪楼美术工厂 │集体 │10 │192 │
├─────────────┼────┼────┼────┤
│济南电车公司广告科 │国营 │4 │26 │
├─────────────┼────┼────┼────┤
│合计 │ │183 │4038 │
└─────────────┴────┴────┴────┘

五、建筑污土垃圾管理
1948年以前,市区的建筑污土垃圾,随意倾倒于旧城区以外的低洼地、荒地、山
沟、山坡、废砂坑和河道两岸。1954年在东郊黄台(黄台车站与全福庄之间的洼地内
)和北郊黄岗(黄岗岭北侧废砂坑)设立污土倾倒场两处,不收费用。1959年9月,济南
市人民委员会颁布《关于加强城市卫生管理和交通管理保持市容整洁的布告》,规定
各单位的生产垃圾和拆迁房屋土,必须由生产单位或施工单位运往指定地点,不准在
市内积存,不准随意乱倒。市人民委员会1963年4月印发《济南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规定,拆迁房屋,展宽街道产生的垃圾和落房土,由施工单位于竣工后5日内运往
指定地点,不得随意乱倒,而主要干线应及时清运。市财政每年拨出几十万元资金在
汛期和年节前发动群众义务劳动,清运河道及道路两旁的垃圾。
1974年,污土倾倒场多已填平,时常出现乱倒污土垃圾现象。市城建局设立专人
管理,并新辟西八里洼废旧河道(南郊衡器厂北侧大坑)和工业南路市第二运输公司院
内洼地为垃圾倾倒场。1975年8月19日,市革命委员会在发布《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整
顿市容的通告》中规定:垃圾污土、工程土、落房土、工业废渣,都要由生产单位及
时运往北郊黄岗砂坑、南郊衡器厂北大坑和东郊工业南路市二运院内洼地;城管员对
随意倾倒者,除令其运往指定地点外,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扣车、罚款或加倍罚运
等。从此,乱倒污土垃圾现象得以制止。
1985年8月,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污土垃圾管理的通告》,规定:不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市区、郊区道路、街头空地、河道沟渠倾倒或积存污土垃圾,也不
准与使用污土单位挂钩处理,要经城管部门批准运往指定垃圾场;凡需使用污土垃圾
填垫场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土地批准文件和填垫场所地形图到城建管理部门审批
,按指定地点使用污土垃圾,不准自行挂牌使用或截车强留污土垃圾;有毒害、有污
染性质的生产垃圾,必须先进行无害处理再倾倒于城管部门指定的垃圾场;凡在指定
垃圾场倾倒和在指定地点使用污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城管部门缴纳管理费,
以便积累征地资金和支付垃圾场管理经费。《通告》还对各类违章行为作出了具体规
定。济南市区的污土垃圾管理从此走向了法治轨道,为变废为利起了推动作用。
1982~1983年间污土倾倒量达80万立方米,数处垃圾场地趋于填平。1984年开始
采取回填废河道内滩造地和埋盖采石秃山造林的办法,开辟西八里洼和砚池山两个污
土垃圾倾倒场。是年1月市财政投资20万元,市城建局自筹资金50万元,征得西八里
洼村旧河道内滩地4.7公顷,其深度平均12米,作为污土垃圾倾倒场,并雇专人管理
。为解决征地资金和管理垃圾场的费用,从1984年3月1日实行收费,倾倒污土垃圾的
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购买市容管理处的倒土券,方可运往指定地点倾倒。1986年7
月市容管理处又自筹资金51万元,续征河道内滩地1.6公顷,扩大了西八里洼污土垃
圾场。该垃圾场从1984年开始填埋,到1986年已填垫污土垃圾造地10公顷,收取污土
倾倒费30万元,收取回填后用地单位再征费140万元。砚池山污土垃圾场于1984年5月
1日使用,把秃山埋盖成梯状山岭进行植树造林。该垃圾场每年可节省耕地约1公顷,
节约征地费20万元,埋盖后的秃山还可植树造林,绿化、美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