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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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市政当局曾颁布过有关环境卫生的法规和条例,日军侵占济南后,为
巩固其统治秩序,也曾通过伪市公署颁布过有关条例,如1940年制定的《济南市公署
管理城关、商埠厕所清洁办法》规定春冬两季每日早7时后,9时前;夏秋两季每日早
6小时后,8时前为清挖厕所的法定时间。1941年颁布的《济南市商民洒扫街道及储水
防灾办法》规定各户自备水缸,以防火灾,并随时向街道洒水,定时倾倒垃圾,违反
者处以5元以下罚金。但由于管理松散,检查不严,因此作用不大,收效甚微。
1948年12月,济南特别市政府颁布《公共卫生管理规则》,并举行“自由乐捐”
活动,以认购垃圾箱和垃圾车为名,居民共捐款(北海币)33742万元。
50年代市政府、市人委先后颁布了《济南市粪便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市环境
卫生管理办法》等条例和规定。取缔野粪场和野厕所,迁移合并粪场,改造和新建市
区公厕;除去老式垃圾箱,实行摇铃倒垃圾的新制度,由于加强对环卫工作的宏观管
理,整个市容环境卫生面貌比解放初大有改观。
60年代,省政府颁布了《山东省城(镇)市粪便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修正草案)。
济南市成立环境卫生管理处,设立粪肥产销管理机构--济南市肥料公司。各区分别组
建生产自救性质的民办保洁队伍,市区环境卫生面貌进一步好转。
“文化大革命”期间,市内环境卫生状况一度恶化。1974年,市革委转发《济南
市环境卫生管理试行办法》,环境卫生逐步恢复正常。1975年,市环卫处从直属厂、
队抽调人员,配合市公安局交通队,组成查禁粪车班,禁止农民进城私挖粪便。
1981年,市公安局招收50名治安民警,配合市环卫局进行市容环境卫生监督和管
理。
1984年9月,济南市政府颁布《济南市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称《
细则》)为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市环卫局派人到市区各
办事处,担任专职环境卫生管理员,负责检查、督促、指导辖区内粪便、垃圾清除,
街道清扫,环卫设施的维修、管理等项工作。
1985年5月,学习北京经验,开展“禁止随地吐痰、乱丢污物”活动,为此,市
政府颁布了《两禁通告》,组建104人的专职市容卫生监察队伍,并从各单位抽调、
培训3240名市容卫生监督员,全面检查《细则》的贯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