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垃圾清运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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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生活垃圾清运
清朝末期,城内外和商埠两个清道队,总人数不足100人,1913年140人,1944年
295人,其中一部分人负责垃圾清运。解放前夕,清道大队共有队员303人。居民的生
活垃圾分别倒入设置街头巷尾的垃圾箱或路边,由清道队运到市郊填坑垫壕。
1952年,济南市卫生工程大队在商埠繁华地区拆除老式砖石垃圾箱,试行定时(
以铃声为号)收集制度。1953年在文化路、霸王崖、北坦、十二马路、湖滨新村建立
5处简易垃圾转运站。1954年,市区拆除垃圾箱,普及摇铃收集垃圾的方法。1958年
4月,开始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并在商埠繁华地段实行夜间清运。居民需将自家垃圾
分为有机、无机两类,于每晚8点前分别倒在垃圾点。分类收集垃圾的方法只坚持了
1年,因大部分居民不习惯而终止,又恢复混合垃圾收集方法。1961年,生活垃圾的
清运实行“四定一包”责任制(定人员、定地段、定车辆、定产量,包干到底),调动
了清洁工的积极性,不仅按时清运垃圾,同时服务质量有所提高,每个清运车组,都
派出专人到负责地段了解情况,为白天家中无人的双职工家庭代倒垃圾。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民进城私自收运垃圾,市环卫系统每日垃
圾清运由“文化大革命”前的平均400多吨下降到30吨。
1977年,市中区率先实行夜间清运垃圾制度。1979年全市普遍实行夜间清运,同
时废除摇铃收集制。从1980年开始,全市大街小巷普遍设置铁制垃圾箱(桶),增设垃
圾台,垃圾车增加到76辆,垃圾清运机械化程度达85%。1985年全市共有垃圾清运工
人584人,全年清运垃圾341429吨,日均清运935吨。市内生活垃圾基本做到日产日清

二、单位垃圾清运
1941年日伪市公署颁发《垃圾倾倒执行规则》规定:“凡建筑房屋垃圾零星砖石
瓦砾等物,应由房主竣工后3日之内自行运到郊外;本市工厂所出之炉渣应自行运至
郊外;不得向垃圾箱内倾倒,如有违犯者应按照情节酌量处以5元以下罚金。”
1948年11月1日,济南特别市政府《公共卫生管理规则》规定:单位堆积之砖石
瓦砾,应自行运输,不准倒入垃圾箱内;菜、肉饮食等商贩遗弃之菜叶、果皮等物应
随时清除。1962年规定:单位运输能力不足,可向环卫汽车队联系代运,运费自付。
1984年又规定:凡生产营业性垃圾,均由单位或住户自行运输,有困难者可到区环卫
部门办理代运。
三、垃圾处理
解放前,市内垃圾大部分填埋,少部分被郊区菜农用作肥料。当时济南市最大的
垃圾倾倒地在市郊永镇门外,面积3.3公顷。
解放初期,垃圾倾倒点是市区周围的坑壕。从1954年开始,济南市设部分垃圾转
运站,市内生活垃圾都集中到各转运站,然后由环卫汽车队统一运出,从杆石桥起,
南到经七路,西到纬十二路,垃圾转运站就有20多处。六七十年代,大部分生活垃圾
被郊区菜农用作肥料,工业垃圾仍是填垫坑洼。80年代,生活垃圾少部分运往匡山肥
料厂、甸柳庄肥料厂掺入鲜粪晒成粪干,大部分运往郊区做混合肥料。1980年近郊生
产队积肥点280个。1985年积肥点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