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优生优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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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济南市卫生部门曾进行过一些优生优育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了推行新法
接生、提倡晚婚晚育、劝阻近亲结婚等一些具有优生优育意义的工作,取得一定的成
效。
80年代,济南市正式将优生优育列入工作日程。
(1)开展社会调查。1981年9~10月,省市医疗单位抽调人员组成遗传病联合调查
组,到长清县万德公社,对1441户68338人进行遗传性疾病的群体调查。共检查出遗传
病64种,遗传病患者1160人,群体患病率16.97‰。被调查人口中12岁以下儿童19371人
,其中遗传性疾病患者290人,占总数的14.97‰,查出遗传病40种。1983~1985年组织
人员对市内四区进行了调查。据调查情况推算,市区总残伤人数占市区总人口的6.81
‰,其中遗传性残伤共占5.46‰,非遗传性残伤占1.35‰;14岁以下儿童残伤者占市区
总人口的1.02‰,占14岁以下儿童总人数的5.47‰。上述调查对优生优育工作的开展
提供了参考数据。
(2)开展胎儿监护工作。1983年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购置了七台胎儿监护仪,分别配
备给济南市中心医院,市第一、二、三、四、五人民医院和市妇幼保健院。
(3)制定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1984年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人员开始拟定独生
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和审批程序,经多次修改补充后定稿。1985年2月市计生委和
市卫生局联合下达文件,在全市试行。同年5月,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卫生厅联
合转发了这一鉴定标准和审批程序,要求全省参照执行。
(4)开展婚前健康检查试点工作。天桥区卫生局、民政局和计划生育局于1985年
联合制定了开展婚前健康检查的试行意见,并在区医院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和优生咨询
门诊。市纺织工业公司所属部分工厂和市一轻局所属少数单位也进行了婚前健康检查
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