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政策规定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1&A=3&rec=39&run=13

晚婚规定济南市最早的晚婚年龄规定出自1963年12月11日市人委颁布的《关于提
倡晚婚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以下简称《试行规定》),要求男子
28岁以后、女子25岁以后结婚。1971年4月15日,中共济南市革委核心领导小组批转市
计生领导小组《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和提倡晚婚工作意见的报告》,要求城市和农村男
女结婚年龄均为25周岁以后。后经多次修改,1976年2月8日市革委下达《关于提倡晚
婚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要求城市男女青年25周岁以后结婚,农村男25周岁、
女23周岁以后结婚。1982年3月29日中共济南市委发出《关于转发〈全市计划生育工
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将城乡青年晚婚年龄统一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晚婚规定
在较长一段时间里执行较好,青年晚婚率城市一般保持在95%以上,农村保持在90%以上
。自1981年新婚姻法实施以后,宣传教育不够,晚婚率逐步下降,1985年全市女性初婚
青年晚婚率为76.5%。
生育政策1963年12月市人委颁布的《试行规定》要求:已婚夫妇都应实行计划生
育,使孩子生得稀一点、少一点、教养得好一些。子女数以控制在两三个以内为宜,两
次生育以相隔四至六年为好。1971年4月15日的文件规定:已婚夫妇都要实行计划生育
,子女数以两个为好。改变了以往可以生三个孩子的规定。1973年7月11日市革委计生
领导小组转发省革委计生领导小组《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结合济南
市的实际,提出每对夫妇生两个孩子,生育间隔时间四、五年为宜的要求,即“一对夫
妇两个孩,两胎间隔四五年”。这一政策执行到1979年。
1978年10月中共中央批转《关于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报告》提
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1979年5月11日,济南市革委
就印发省革委《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发出通知,要求:大力提倡生育子
女数“最好一个”。这是在生育政策上的一大转变。1980年4月,山东省革委明确提出
:“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要求每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这一政
策成为以后生育政策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1982年3月29日,中共济南市委、市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
工作的指示》,制订了可以生二胎的7条规定(即《关于转发〈全市计划生育工作会议
纪要〉的通知》)。其中适用于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的3条,即:第一个孩子为非
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婚后五年未孕,确诊为不孕症,抱养一个孩子又
怀孕的;再婚夫妇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农民除执行上述3
条外,还适用以下4条:男到有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兄弟数人只有一人有生育条件的
;烈士的独子;独子与独女结婚的。这个7条后由山东省政府确定在全省试行。
1984年5月,中共山东省委制订了关于生二胎的具体规定,由原来的7条扩大为16条
,其中12条适用于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1984年8月中共济南市委发出通知,要
求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关于二胎生育政策规定。1985年2月11日,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几项补充规定》,对个别特殊情
况作出规定。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指示,1985年1月起,济南市首先在长清县进行“间隔
式”生育试点工作。即农村独女户(母女均为农业户口的)母亲年龄满30周岁的,允许
再生一个。后陆续在郊区、章丘和历城县孙村镇推行。
济南市生育政策执行较好,计划外生育逐年减少。1980年全市计划外生育多达28
%,1985年减少到5%以下。
奖惩规定50年代,对晚婚节育没有奖惩规定。1963年12月市人委颁布的《试行规
定》规定:放置避孕环、避孕隔膜、施行绝育手术,所需费用,除生活费自理外,其他挂
号费、住院费、手术医疗费、药费等一律不向本人收取,职工在公费医疗费和企事业
医药补助费内报销,城市居民、农村社员所需费用由国家拨款支付。对施行节育手术
的职工,在休息时间上予以适当照顾。同时也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学生、学徒工和练习
生在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否则应劝其休学休工;从1964年7月起出生的第四个孩子开始
,其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医药费一律自理;职工因生育第四个孩子而增加生活困
难者,不再增发生活补助费;从第四个孩子开始,孩子入托儿所、幼儿园费用及患病医
疗费全部自理。这是济南市第一次较全面地对计划生育提出的奖励和限制规定。
1971年4月15日济南市下达的文件规定,有关部门在招工和安排就业时,应优先录
取未婚青年,并规定“从出生第三个孩子起所需一切费用自理”。而后于1972年4月1
日、1973年7月11日和1976年2月8日三次发文对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其中
较大的改动是1976年2月8日市革委下达的《关于提倡晚婚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
》,该文件规定,从出生第三个孩子开始,除一切费用自理外,产假和哺乳时间扣发工资
50%,不发给附加工资和生育补助费。第一次把计划生育的奖惩与工资挂起钩来,为后
来用经济手段管理计划生育奠定了基础。
1979年中央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后,市政府先后于1979年5月11日、198
0年8月26日、1982年3月29日和1985年2月11日发出文件,对晚婚晚育、一对夫妇只生
育一个孩子等方面的奖励和限制政策作了修改和补充。如男25周岁、女23周岁及以上
结婚者可以增加婚假7天(共10天);妇女24周岁以上生第一个孩子,可增加产假四周(共
84天);对自愿报名只生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颁发《独生子女优待证》,其子女可以优
先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从小学到高中免收学费;独生子女的父母是职工的
,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5元,是农村社员的每月照顾儿童保健50个工分,并可以优先分配
宅基地;对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职工,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等。对计划外强生二胎及
三胎以上的,除一切费用自理外,是职工的不发产假工资,孩子不得享受入托补助、统
筹医疗;夫妇双方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生产者),调资晋级缓调一次;对超生子女的父
母征收超生费,对超生二胎的职工从夫妇双方工资中,每月征收10%,征收三年零九个月
;对生第三胎的征收到孩子14周岁时为止;生三胎以上的,每多生一胎再增收5%的超生
费,直到孩子14周岁为止。对不够晚婚年龄结婚并在计划外生育者,夫妇双方在女方未
满24周岁前不能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待达到晚育年龄后,其孩子方可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上述经济制裁和限制措施,对农村农民亦作出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