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劳保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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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以前,济南市的工人、职员一旦生病或伤残,常被解雇。
济南解放后,人民政府逐步在厂企单位实施劳动保险制度。市卫生局设立保健科
,负责工业卫生工作。至1949年市区共有1.4万名全民所有制职工实行了劳动保险,占
职工总数的20.8%。同时,在10个较大的厂矿建立了医疗保健机构,有医务人员20多名

1951年,济南市人民政府遵照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
)》,对铁路、邮电、航运及工矿企事业单位的工人、职员实行集体劳动保险,职工的
医疗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因病休息的亦视工龄长短及病假期限发给40~70%的工资,
因病完全丧失劳动力者,付给本人标准工资50%的救济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的
,医疗费减半;因公致残者,其待遇更高些。
1952年,济南市财贸、工交等企业单位参照公费医疗的规定,与医院签订《劳保医
疗合同》。职工就医时,凭记帐单记帐,医疗费从本单位福利金中开支,定时结帐。同
年,济南市以新城化工厂为试点单位,先后对2774个工厂进行安全卫生大检查,改善机
器防护及个人防护用品3476件,使工伤事故及患病率较上年减少了35个百分点。市卫
生局协助市总工会建立工人疗养所3处,在工厂建立妇幼保健站10处,训练车间卫生员
200余人。全市厂企单位医疗机构达35处,有医务人员148人。
1954年,市卫生局设立工业卫生科,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劳动卫生、劳
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制定全市工业卫生规划,指导厂矿企业医疗
预防保健工作,组织对厂企单位劳动环境有害因素的监测和调查,对新建、改建、续建
的工矿企业进行卫生监督和检查,组织工业卫生人员的培训。是年,全市厂企单位已建
立卫生所(室)57处,设病床264张、疗养床610张,有卫生保健人员374人。1955年9月,
试行“分工防治,分片负责”的划区医疗服务制度。市工人医院、市立一院及三院等
医疗单位分别与济南第二机床厂、柴油机厂、玻璃厂等签订生产保健合同。建立起以
省级综合医院为后盾,以市级综合医院为中心,以工厂卫生室为基础的城市三级劳保医
疗卫生网。1956年,全市已有483个厂企单位同37个医疗机构签订了保健合同。这一制
度建立后,减少了任意转诊的现象,达到了就近就医、计划防治的目的。与此同时,市
卫生局组织慢性病防治小组,到山东造纸厂、济南化工厂等厂企单位防治慢性病,年内
共查出慢性病患者1706人,占被查职工总数的15%。1957年,全市国营、地方国营、公
私合营工厂的卫生机构更名为保健站,直属厂长或经理领导,并实行了车间医师负责
制。自办保健站、卫生所,以保证职工的劳保医疗。集体企业的职工交现金到医院就
诊,凭收据报销。为节约开支,厂企单位对职工实行收取少量劳保医疗费的办法。195
9年,全市厂企单位已建立保健站108处、医院3处,共设病床530张、疗养床202张,医务
人员达709人。继1960年省劳动卫生研究所成立后,省级和部分市级医院相继开设了职
业病科(组)。
1969年,劳保医疗经费由1951年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改为5.5%提取,如有超支,则
挤占企业职工的福利基金。1975年,济南市建立职业病防治院,煤炭、化工、冶金等企
业部门及较大的工厂都建立了劳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机构。根据省劳动局关于扩
大劳保条例实施范围的通知,济南市于1976年规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办法执行劳保医疗制度。至1977年,市区实行劳保医疗的企业职工
达到28.7万人。
1980年,全市工交企业部门相继恢复和建立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不解而散的
工业卫生管理机构,工业卫生工作被列为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医疗部门还
开展了乡镇企业职业性危害的防治工作。鉴于职工福利基金中的医药费开支逐年上升
的状况,自1981年起,济南市遵循“保证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加强了劳保医疗的经
济管理。各厂企单位普遍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有的规定了职工就医的药费限额,超出
部分经过审批方给予报销;有的取消了合同记帐方式,改为交现金就医,凭医疗费收据
及病历报销;有的按工龄实行门诊费限额,等等。至1985年,全市千余个厂企单位中,已
建立卫生机构900处,设病床4000余张,有卫生技术人员近万名。其中,设职工医院35处
,有病床3000余张,卫生技术人员3900余人。全市厂企单位基本形成卫生保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