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类 文物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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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解放后,各级党委、政府把文物保护管理作为发展文物事业的基础,给予应
有的重视,设置专门机构,加强文物管理,颁布政令,公布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文物
调查,执行国家制定的“重点保护,重点发掘,既对文物保护有利,又对基本建设有
利”的方针,配合农田水利和基本建设工程,进行抢救性的考古发掘。利用国家、省
、市财政投入的资金,对部分重点文物进行修缮,抢救了一批濒于毁坏的古建筑和古
墓葬。并逐步改造纯商业性质的私营古玩业,建立国营文物商店,实现了文物商业的
归口、统一经营。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后,济南各级文物管
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并努力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在内部实行岗位责任制。
市文物主管部门,就文物保护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主动与城建、公安、司法、工商、
民政、园林、海关、外事、宗教、旅游等部门协商,形成了相互支持、协作配合的良
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