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成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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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的科技成果管理,自1958年起由市科委负责。1963年,市科委责成市科技
情报室管理。1968年管理工作一度中断。1977年恢复市科委后,委托市科技情报研究
所管理。1984年,市科委内部增设科技管理科,将科技成果收归科委直接管理。
一、成果鉴定
科技成果的鉴定,是确定成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形式。鉴定的级别,主要是根据
研究任务的来源、项目的重要性、技术水平和涉及面大小,分为市级和区、县、局级
鉴定。市科委只组织主持市级鉴定。鉴定工作一般由下达科研任务的部门组织实施。
列入国家或部、省计划的科研项目及对国民经济影响大的科研项目,按其隶属关系申
请国家或部、省级鉴定。
成果鉴定会,是由主管项目的单位,邀请市内外专家、用户、标准计量单位和科
技管理部门组成鉴定委员会,对被鉴定项目的水平、学术意义、经济上的合理性、生
产上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
申请鉴定科技成果的单位,必须具备供鉴定会考核所需要的、齐全完整的技术资
料,用户使用报告,科研经费决算等材料。有“三废”的应有“三废”治理报告。
鉴定委员会根据全部有关科研资料内容,审查其主要技术性能,是否达到规定的
指标;审查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备、统一;评价科技成果水平;对能否进行生产、
工艺性批量生产和提出推广应用建议;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经过鉴定的科技成果,是否需要保密和密级的划分,由组织鉴定单位提出意见,
其手续按照市科委制定的《济南市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二、成果登记、上报
五六十年代科技成果上报的时间、程序、格式都无严格的规定,管理工作比较混
乱。1979年,市科委转发了《山东省科学技术成果管理试行办法》后,管理工作有了
改进。1985年,市科委根据国家科委和省科委文件精神,制定了《济南市科学技术成
果管理办法》,对科技成果的登记、上报工作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呈报单位将经过
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整理出完备的资料,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各区、县、局(
公司)科技管理部门,汇总审查后报市科委,同时各局将科技成果报告书抄送省专业
厅、局(公司)。市科委根据成果的技术水平,将符合省重大科技成果水平的成果,向
省科委申报。
已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每季度汇总一次,于下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上报市科
委。第四季度鉴定的成果,必须于次年元月5日前报市科委。上报的材料,市级水平
报一式一份。省级水平报一式三份。市科委对符合要求的市级以上水平的成果,按照
申报在先的原则,予以登记。审查后报省科委,并在济南市《科技成果公报》上公布
,公布的科技成果,是评审奖励的依据之一。相似成果不重复登记。
三、成果的评审奖励
1978年前,科技成果的评审奖励工作主要是对科技成果的研制者和技术革新能手
,进行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从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以后,市科委按照国家科
委和省科委有关科技成果的奖励条例、办法等规定,开始对科技成果进行评审、奖励
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自1984年由当年奖励改
为隔年奖励,并将优秀成果奖改为科学技术进步奖。
申请评奖的科技成果,按其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或成果所有权单位的隶属关系,
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汇总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进行
评审。如有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研成果,则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凡在申报中
有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
科技成果奖励的等级,分一、二、三等。除对被奖励的单位颁发奖状外,对研制
者颁发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1200元,二等奖奖金800元,三等奖奖奖金500元。对
济南市经济建设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技成果,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凡已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及国家级、省级奖的科技成果,均不再重报市级
科学技术进步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