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管理体制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1&A=16&rec=69&run=13

一、儒学、书院的管理
清代,各级儒学设教习若干人,教习的任用由省学政(后称提学使)考核,按其文
行及训士勤惰随时荐黜。儒学由设在各级儒学内的学署学官负责行政管理。
书院设山长1人,除讲学外,总理书院事务。较大书院另设副山长、主讲,协助
山长工作。书院设有院董会,由有“功名”的乡贤文人组成。书院中的重大事项须经
院董会议定。书院的山长由府、州、县的地方长官延请著名人士充任,也有由地方长
官充任的。
二、小学的管理
1903~1906年,府、县小学堂分别由知府、知县直接管理。1906年后,小学堂归
劝学所管理。小学堂设堂长1人,主管学堂行政,下设学监、司事分理学务、经费等
,另设教习负责教学。
民国成立后,学堂改称学校,堂长改称校长。1917年,省城济南设小学总稽查处
,管理省城各小学。各县小学由劝学所管理,县下设学区,初等小学校由城镇、乡设
立,高等小学由县设立并报省备案。同年,省教育厅成立,济南的小学教育由教育厅
第二科管理。1931年后,济南市的省立、市立小学分别由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管辖,
校长也分别由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委任。县、区、乡(镇)设立的小学,由县教育局(
科)管辖,校长多由教育局提名,报县政府批准任命,但须呈报省行政长官。教员由
校长任用,但须报县行政长官。私立小学由校董事会管理,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学校
的设立、董事会成员及校长的任用都须经市教育局核准、立案。
抗日战争时期,济南市日伪政权沿用民国时期的管理体制,但各校一般派有日本
教官(兼日语教员)控制实权。各县抗日根据地的小学受县、区两级领导,初小由村文
教委员任校长,完小校长、教导主任由县文教科遴选,县政府公布任命。
日本投降后,国民党统治时期济南小学的管理体制和学校行政组织与抗日战争前
基本相同。
解放后,小学实行校长领导制和教导合一的管理体制。校长以下设教导处、总务
处,校长、副校长及两处主任均由市教育局委任。1952年根据《小学暂行规程(草案
)》规定,市区小学由市、区双重领导,实行校长负责制。1960年,济南市人民委员
会颁发的《济南市人民委员会所辖县、区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草
案)》规定:完全小学的校长、副校长、初级小学校长由区人民委员会任免,报市人
民委员会备案。市辖各县全日制小学由公社管理。
1963年,根据《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规定,济南市全日制小学一律
由县(区)教育局(科)统一管理。全日制小学的设置、停办,由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
。小学校长、教导主任和教师的任职、调职、解职、处分,由县(区)人民委员会处理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当地党委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领导全校工
作,学校党支部对学校行政工作负保证监督责任。
“文化大革命”初期,小学由学校的“群众组织”管理。1968年后,市区小学由
工人毛泽东思想宣传队管理,农村小学由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管理。随后城市小学又
由学校领导干部及军、工宣队组成革命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由区革命委员会任
免。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取消学校“革委会”。1978年9月,教育部颁发修正的
《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基本恢复了1963年《暂行条例》有关领导
体制的规定。修正的《暂行条例》规定小学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1
979年,各区成立教育局,直接管理小学教育。农村小学实行区、公社两级管理,以
县重点小学、公社中心小学为骨干,建立县、公社、生产队三级办学的独立的小学管
理体制。
1985年,开始在部分学校进行校长负责制试点,试点学校校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
命,副校长由校长提名经上级审核后“组成领导班子”,任期3年;中层干部及教职
工实行聘任制。

三、中等学校的管理
清末中学堂的增设、更改等事项,由省学务处详请督抚核准并咨明学务大臣查考
。中学堂设监督1人、教员若干人以及掌书、文案、会计、庶务各1人。监督统辖全学
人员,主管一切教育事宜。学生斋舍设监学2人(教员兼任)。1903~1906年,中学堂
事务由知府直接管理,归巡抚统辖。后由学务处(后改学务公所)、劝学所管理。私立
中学由创办人组成的董事会管理。
民国成立后,学堂改称学校,监督改称校长。1923年9月,教育部公布《中学校
令》及《中学校令施行规则》规定:省立中学的校长由省行政长官任用,县立中学的
校长由县知事呈请省行政长官任用;教员均由校长任用,但须报省行政长官。私立中
学的校长由设立者任用,但须呈报省行政长官。
1917年,省教育厅成立,济南的各省立中学统归教育厅管理。校长由教育厅委任
,管理全校行政,下设教务、训育、事务处。学校重大事项须由校务会议通过后执行
。学校教职员(包括主任)由校长聘任,报省教育厅核准备案。1935年,济南市立中学
成立,由市教育局管理,校长由教育局选荐,呈请市政府核准任用。县立中学由县教
育局(科)管理,校长由教育局(科)选荐,呈请教育厅核准任用。私立(含教会办)中学由
董事会管理,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学校的设置及董事会成员、校长任免等,均须经教
育厅核准立案。
济南沦陷后,日伪沿用民国时期的管理体制,并在各校设日籍教官(兼授日语)总
揽学校权力,对师生进行严密监视。抗战胜利后,完全恢复战前的管理体制,并根据
《青年训练大纲》、《训育纲要》、《中等学校导师制实施办法》等,扩大了训育处
的职权,加强对学生思想控制。
建国后,济南市各中学的领导管理体制虽几经改革、变化,但一直基本实行“统
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学实行校长责任制,校长由省人民政府任命。校长以
下设教导处、总务处,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副教导主任由教育厅委任。教员由校长
聘任,报省教育厅备案。中等专业学校根据《关于改进中等专业学校的决定》,在高
教部统一领导下,归中央有关业务部门主管,学校校长由主管部门任免,报高教部备
案。中等学校设校务会议,会议由校长、副校长、各处(科)主任、班主任、各科教学
研究组组长及教育工会代表组成,校长为主席,青年团、学生会派代表列席。其任务
是,讨论教育实施计划,布置与总结教学工作,审查学校预决算及商议其他重大问题
。校务会议每月举行1次,必要时开临时会议。
“文化大革命”初期,学校处于无政府状态。1968年开始由学校领导干部、“工
宣队”(或“贫管组”)、学生代表组成三结合的“革命委员会”领导。“革委会”下
设政工组、教育组、后勤组。学校“革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由市革命委员会任免。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取消“革委会”。1978年9月,教育部颁发修改的《全
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基本恢复了“文化大革命”前的管理体制,实
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1980年,中等专业学校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关于
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实行分工分级按系统归口管理的体
制。
1984年9月,市区中学开始实行校长负责制试点,先在济南三中等4所中学进行,
1985年底试点中学扩大到14所,占市区中学的23%。

四、高等学校的管理
清末,山东大学堂设监督1人,主持全学堂教育事务。监督下设教务长、正教员
、副教员及掌书官、庶务官、文案官、会计官、杂务官、斋务官、监学官、检查官等
。监督由学部委任。学堂每年于年终散学后,将所教功课,所办事务,教员、办事员
人数,学生入学及毕业人数禀报省学务处转禀巡抚查核,并择其要略咨明学务大臣查
考。
山东基督教共合大学(后改为齐鲁大学)由校董事会管理。校长、院长、总务长皆
为外籍人,他们掌管学校行政、财政权。
民国初年,济南的各专门(专科)学校归省管辖,随后由实业厅、教育厅双重管理
。专门学校的监督(后改称校长)由巡按使或省临时议会决议委任。
1947年,省立农学院和省立医学专科、师范专科学校校长分别由国民党政府教育
部和省政府任命,校长下设教务、训育、总务处,分别设主任、副主任。
济南解放后,人民政府接管改造原有高校并新建一批新型大专院校。建国初期到
1958年对高等院校的管理强调集中统一,由教育部或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接管理。1
963年开始实行中央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两级管理的体制。
“文化大革命”期间,打乱了高等学校正常的领导管理体制,1969年起,高等学
校“下放”归省革命委员会领导。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拨乱反正,逐步恢复正常的领导管理体制。197
9年9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教育部党组《关于建议重新颁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统一领
导、分级管理的决定〉的报告》,济南各高校恢复“中央统一领导,中央和省两级管
理”的领导管理体制,市属两所大专学校由市政府主管。学校规模的确定和改变、学
制的变动等必须经教育部批准。
各高等学校内部的领导体制,1961年起根据“高教六十条”实行党委领导下、以
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重大问题由校长提交校务委员
会讨论,作出决定,由校长组织执行。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党委书记、教务
长、系主任、教授代表等人员组成。人选由校长商同学校党委提出名单,报教育部批
准任命。1978年,根据教育部《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的有关
规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取消原来的校务委员会,设立学术委员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