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民国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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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各路军队建制不一,自成一体,兵员多招募。其募兵过程一般是由军队
派员或委派“募兵贩子”,挂牌设店、宣传游说、招兵买马。应募者无需身体检查和
身家调查,只要无严重残疾、非缉拿凶犯,皆可征集入伍,役期不定。
1933年6月17日,国民党政府颁布《兵役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服兵役的义务
性。《兵役法》规定:兵役分为常备兵役和国民兵役两种,常备兵役分为现役、正役和
续役;国民兵役分为初期国民兵役、甲种国民兵役和乙种国民兵役。兵役实施的领导
机构是各地师、团管区及各种兵役组织。
《兵役法》颁布不久,抗日战争爆发,征兵工作陷于瘫痪。抗日战争结束后,国民
党山东军管区成立,主要负责省内兵役事务。济南市征兵事宜受鲁北师管区直接领导
。1946年9月2日,济南市成立征兵委员会,下设总务、征兵、检查3个组。1947年5月2
日,济南市成立兵役协会,下设免缓役审查、体格检查、监交、优待等委员会。征兵委
员会和兵役协会皆由市长任主任。此间,县政府先后设军事科(后改兵役局)负责本地
征兵事宜,兵役协会亦相继成立。各级兵役组织虽相继健全,但由于人民的反抗,依法
征兵实为空话。济南地区实行的实际上是“抽丁”和“抓兵”。1946年平阴县抓兵3
00名,历城、章丘、长清县也各抓兵数百名不等。济南市区则实行“赎买”政策,194
7年鲁北师管区给济南市下达征兵名额为2030名,市无力完成,经与鲁北师管区司令部
交涉,将征兵名额减为1000名,并改征兵为募兵。每名新兵安家费为30万元(法币,下同
),所需经费摊派给未征集入伍的适龄壮丁及商店、工厂、富户和其他社会团体。是年
,济南市共募集兵员1057人,征款约4亿元。
1948年济南临近解放,国民党在济南征兵工作陷于瓦解,该年度未征到一兵一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