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调解工作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1&A=15&rec=66&run=13

解放初期,各街道(乡村)调解组织,以调解民间一般纠纷、预防矛盾激化、减少
诉讼、增强人民内部团结为主要任务。当时市区私房买卖、租赁等债务纠纷和婚姻纠
纷占多数,并呈上升趋势。市区各调解委员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1954年起,围绕党
的中心工作,调解重点转向农业合作化、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
造中出现的经济利益方面的纠纷。1956年全市调解纠纷5673件,为同年人民法院收案
总数的1倍多。1958年调解组织大部分名存实亡,人员多自动解散。1960年调委会积
极参与开展订立爱国公约活动,在经济困难时期,起到了约束违法乱纪行为的作用。
此后,市区以户、农村以生产小队(或小组)制订爱国公约(或称乡规民约),开展“五
好家庭”活动,在尊老爱幼、和睦邻里、勤俭持家、讲究卫生等方面,形成良好的社
会风气。“文化大革命”开始,调解工作受到影响。1976年以后,调解工作步入正轨
。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便民利民、预防犯罪,减少了诉讼。1977年历下
区发生民事纠纷622件,就地由调委会调结617件,诉到法院的只有5件。同年历城县
发生民事纠纷9730件,就地调解息讼的占95%。1980年起各级重建司法机关后,配备
了司法助理员,整顿调解组织。1982年全市调解人员调解民事纠纷27819件,为同期
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的12.7倍。民间纠纷发生率呈下降趋势,由民事纠纷转化
为刑事案件的数量减少,因纠纷发生非正常死亡的现象也有所下降。1980年,全市调
解各类纠纷31902件,1981年为28434件,1983年24826件,1984年21521件,1985年1
7598件。1980~1985年全市调解人员共调解各类纠纷12.4万件,防止非正常死亡120
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