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民事上诉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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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10月至1955年,济南市的民事初审案统由济南市法院及其派出机构管辖,民
事二审案由山东省人民法院管辖。1955年6月25日后,随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区
县人民法院的建立,大部分民事初审案依法由各区县人民法院管辖、市法院除依法初
审重大复杂和涉外初审民事案件外,主要审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而向市法院
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案。
1955~1965年底,市法院受理二审民事案1356件,审结1152件;1966~1976年底,
受理二审民事案228件,审结152件。1968~1972年,市法院被实行军管,二审民事案的
审判基本陷于停顿,这5年中,全市无上诉民事案统计数。
1979~1985年,国家加强了民主与法制建设,当事人的法律保护意识增强,二审民
事案逐年上升,分别为68、161、158、248、659、890、280件。
1955~1985年底,市中级法院审结的3123件二审民事案中,维持原审判的1820件,
调解350件,改判473件,撤诉203件,发回重审240件,其他处理3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