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财产权益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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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案件审判
1948年10月~1955年底,全市法院共受理初审债务纠纷案4564件,占同期受理民事
案件总数的19%。这一时期的债务纠纷案件多是建国前历史遗留的债务纠纷,以及建国
初期公私关系变化形成的债务纠纷,其中主要是公私借贷、买卖赊欠、追索劳务报酬、
追索托收托管钱物。审理中, 着重调解、说服教育,调解不成则依法判决;对带有封建
压迫敲诈性质的债权依法不予保护,并对此类债权人予以教育,对个别此类债权人违法
催要恶债情节恶劣构成侵犯人身权利或犯罪的, 依法予以拘押或判刑;对远年陈债,以
举债时小米或面粉购买量为标准计算偿还数量; 对无证据的陈债,则说服债权人息讼;
对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的债务不予保护。
建国初期,济南市个体私营经济的比重约占全市整个国民经济的90%。1951~195
4年底为受理初审债务案最多的时期,共受理2611件。1954年受理777件。1955年以后
,随着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个体农业、个体手工业和小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
成,债务纠纷案减少。1955年受理600件、1956年262件、1957年153件。1958~1965年
,全市共受理初审债务纠纷案309件,为1948年10月至1954年的5.8%。
1966~1976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初审债务纠纷案8件,这一时期中的1968~1974年
,全市无债务纠纷案。
1978~1985年,城乡经济体制实行改革,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
的借贷、交换关系发展,债务纠纷案逐年递增。全市法院共受理初审债务案1619件,审
结1483件。
二、房屋纠纷案件审判
1948年10月至1957年底,全市法院共受理初审房屋纠纷案6049件,其中1954年受理
最多,达1201件。1948年10月至1950年底,全市法院受理的初审房屋纠纷案全是房屋租
赁纠纷。1948年10月至1949年底,市法院受理房屋租赁案484件,1950年受理791件。审
理中,对腾房纠纷,除房主确需收回自用、或房屋有坍塌危险及违法转租的外,一般不
判决腾房;对因失业、生活困难无钱付房租的房客,酌予减少或缓交房租,或分期补交
房租者外,一般予以调解或判决照数交付房租;对故意拖欠房租者,调解或判令即予清
偿;对租金过高引起的纠纷,调解双方予以调整;对非法顶证公房或拖欠公房租金者
,则严肃处理,确保国家利益。
1951~1956年底,全市法院共受理初审房屋纠纷案3912件。1956年在对资本主义
工商业、个体农业、个体手工业和小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对租有房屋也进
行社会主义改造,房屋纠纷案开始下降。1956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初审房屋纠纷案482件
,1957年共受理房屋纠纷案378件。
1958年,济南市对城市私人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958~1965年,全市法院共受
理初审房屋纠纷865件,其中租赁纠纷案576件,典当纠纷289件。1966~1976年,公私合
营后的私方定息被停止发放,并实行私房“交公”,致房屋纠纷案减少。这一时期,全
市法院共受理一审房屋纠纷案281件。1979年后,济南市开始落实私房政策。1979年全
市共受理房屋纠纷案171件,1980年为271件、1981年为395件、1982年为623件。
1982年后,有关房屋政策相继颁布施行。1982~1985年底,房屋纠纷主要有:公民
要求国家或集体返还政治运动中被侵占的私房;私房发还后,房客不承认房主,拒付租
金;公家分配住房后,房客拒不腾私房;有的房客要求以公房房租付私房租金;有的房主
抬高房租,或强行搬住,迫房客腾房。1982~1985年,市法院共受理房屋纠纷案2486件
,审结2175件,其中,调解结案1338件,判决331件。
三、赔偿纠纷案件审判
1948年10月至1950年底,全市法院共受理赔偿纠纷案1034件,审结1019件。1951~
1955年全市无赔偿案件。1956~1957年,共受理赔偿案67件,审结50件。1958~1965年
,全市共受理初审赔偿案160件,占同期受理民事案总数的0.9%,审结160件。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市法院共受理初审赔偿案107件,审结80
件。
1977~1985年底,全市法院共受理初审赔偿案1771件,占同期受理民事案总数的6
.75%,审结1557件,其中,调解结案850件,判决703件。
四、土地、山林纠纷案件审判
济南市于1951年始,出现土地纠纷诉讼。1951~1957年,全市共受理土地纠纷案3
38件,审结264件。1958、1963、1964年,全市共受理土地纠纷案10件,审结10件。195
9~1962年,1965~1985年底,全市无土地纠纷案。
山林水利纠纷诉讼案始于1956年。1956、1958、1967年全市共受理山林水利纠纷
案5件,审结5件。1968~1972年,全市无山林水利纠纷案。1973~1985年,全市法院共
受理初审山林水利案51件,审结35件。
五、涉外民事案件审判
1948年10月至1985年底,济南市受理和审结涉外民事纠纷案4件,均为离婚案。其
中,原告系外国人离婚案2件,分别是美国和比利时国籍的人诉各自的中国妻子离婚案
。另2件是中国人诉其各自苏联籍的妻子离婚案。上列涉外离婚案分别于1967、1971
、1974、1979年受理审结,全系调解离婚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