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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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袭明制,民事无专法,民事案件并入刑事审判中。清末试行民事、刑事案件分理
。1910年(光绪二年)《民事诉讼法草案》编成。1911年制定《大清民律草案》,未及
公布,清王朝灭亡。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民事审判仍沿用清刑律中民事部分及民律
草案律条。北洋政府期间,广东军政府和北京政府均将清之民律、民诉法修订施行,南
北不一。国民党政府以清末和北洋政府民律草案为基础,制定了民法、民诉法。1947
年,济南地方法院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是:债务诉讼、物权诉讼、亲属诉讼、继承诉讼
四大类。
1948年10月至1985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民
事法律规范颁布施行。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84286件,审结64973件。其中,婚姻家
庭纠纷案51361件,财产权益纠纷案2878件,房屋纠纷案12640件,赔偿纠纷案4421件,
土地、山林、水利纠纷案386件,涉外民事案4件,其他12596件。审结二审民事案1787
件。建国初期,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通过婚姻
家庭案件的审判,支持妇女反对封建婚姻和争取婚姻自由的斗争,推动了济南市妇女的
翻身解放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在37年的民事审判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
院依法解除已死亡的婚姻关系,并通过疏导教育,使感情尚未破裂的夫妇和好,支持保
护了公民的恋爱婚姻自由。通过审判财产权益、房屋纠纷、继承纠纷、赔偿纠纷、土
地山林水利等纠纷案件,调整了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保护了公民的合
法权益,疏导、缓解了民间矛盾,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