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申诉复查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1&A=15&rec=48&run=13

1956年,市法院对1955年肃反运动以来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了
两次检查。1956年3月,市法院与市检察院组成检查组,对1955年6月至1956年3月处理
的897件案件,逐件检查核实,对判错或量刑畸重者,予以改判纠正,对被错判者的生产
生活予以安置。同年10月,全市组织政法部门80人,对法院于1955年1月至1956年6月判
处的1209件反革命案和刑事案全面检查。按有错必纠方针,对有问题案改判纠正。
1962年5月,市法院会同公安、检察机关,对1958~1961年底的工厂、企业、机关
、学校、农村3516名被判刑的案件进行复查。至1962年底,复查2763件,占应复查案的
83.8%。经复查,维持原判2674件,占96.8%,改判89件,其中冤错案38件,占7.4%,量刑畸
轻畸重等51件,占1.85%。对改判纠正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都与其原单位协商,予以适当
安置。尚未复查的535件,移至1963年继续复查。
1963年3月,市法院会同市公安局、市检察院组成复查小组,对1958~1961年底判
处的刑事犯罪分子5188人予以复查,重点是尚在监狱服刑的2136人。至1963年底,复查
基本结束。经复查,原判正确和基本正确的1700人;对2名被冤判者,宣告无罪,并向本
人道歉,安排工作;对58名被错判者,予以改判和安置。对其余量刑畸重的319人改判减
刑124人、提前释放9人,减刑31人,其余刑期已满的不予改动,尚在处理者139人。
1963~1965年,全市法院共处理刑事申诉案589件590人。复查中,驳回申诉的389
人,对75名冤错案当事人皆予平反改判,同时对其工作和生活予以妥善安置,对其中定
性不当、证据不足的10人予以释放,量刑畸重的予以改判。1978年,全市法院对1966年
6月至1978年底判处的各类刑事案进行复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市受理的刑事申诉案增多,其中,对“文化大革命”
期间所判案件、对“三反”“五反”和1959~1961年判处的刑事案提出申诉为多。1
978~1979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复查了“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106件反革命案。对其
中因反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和为邓小平鸣不平而判刑的53案当事人宣告无罪,其
他减轻刑罚22件,免予刑事处分4件,维持原判、驳回申诉27件。对平反纠正的案件,
都按党的政策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生活的善后工作,并发函通知其亲属所在单位消除
政治影响。
截至1980年5月,全市1966年6月至1978年底判处的各类刑事案4922件全部复查完
毕。依法改判纠正1333件,其中,改判无罪599件,免予刑事处分104件,改变原判性质或
减轻刑罚的630件,维持原判3589件。
1982~1985年,全市法院复查历史申诉案1404件,其中反革命申诉案726件,审结5
93件,其中改判320件,其他处理11件,维持原判262件;刑事申诉案678件,审结678件,
维持原判475件,改判20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