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反革命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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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解放初期,济南市人民法院主要配合剿匪、反霸、土地改革运动,重点惩办武
装匪特和对抗土地改革的恶霸地主。1950年12月,济南市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反革
命案主要由市军事法庭处理,市法院建立法庭和审判组,受理公安局移送的反革命案。
195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颁布实施。4月1日济南市统一行动逮
捕反革命分子。这次镇反打击的重点是土匪(匪首惯匪)、恶霸、特务间谋、反动党团
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市法院执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首恶必办、胁从不问、
立功者受奖的政策,根据反革命犯罪事实、罪恶轻重、民愤大小,予以区别对待。195
0年7月至1951年5月,依法惩处反革命犯罪分子143人。
1951年5月,市人民法院贯彻谨慎、收缩的方针,实行死刑缓期政策。对判处死刑
的反革命分子均报最高人民法院或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方予执行。
1955年6月至1956年6月,济南市开展了第二次群众性镇压反革命运动。市两级法
院共受理反革命案625件,审结595件。按照“不冤枉一个好人”、“少杀长判”和“
今后从严”的方针,在发生法律效力的425件判决中,判处无期徒刑1人,有期徒刑235人
、管制189人。运动中,召开典型案件宣判大会,体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
,立大功受奖”的政策,分化瓦解了反革命分子。1956年5~9月,全市投案自首267人,
其中海外派遣特务2人、潜伏特务1人、历史反革命分子235人、各种刑事罪犯29人。
1956年,市法院先后两次对第二次镇反运动中审判的反革命案进行检查。对其中
193件错案、146件量刑过重的案件分别予以改判纠正。1957年,全市法院审判反革命
案94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中,有期徒刑29人、其他28人。
1958~1961年,全市法院在审判反革命案中,打击的重点是进行重大破坏活动的现
行反革命分子;有重大罪恶和民愤,长期隐藏、流窜外逃的历史反革命分子;经过宽大
处理或刑满释放后又进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对不法地主、富农分子,历史反革
命分子只要不进行重大破坏,交群众监督劳动。除对极少数罪大恶极、民愤大、非杀
不可的反革命分子依法判处死刑外,对尚不是非杀不可者,则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判
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这一时期因行政区划扩大,反革命案件数量明显增加,4年
中共受理反革命案9197件,审结7862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中,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
罚的409人、有期徒刑3557人、其他3864人。
1962~1963年,全市法院加强对反革命案件的审判,对组织暴乱、刺探军事情报的
间谍特务分子和煽动捣乱者依法严办,共受理反革命案363件,审结284件。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中,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7人、有期徒刑202人、管制缓刑51人。
1964~1965年,全市法院在审判反革命案件中,除对行凶报复、杀人抢劫、放毒纵
火等民愤很大的反革命分子立即惩办外,对有破坏活动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
坏分子基本上采取“一个不杀,大部不抓”和依靠群众专政、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
针。两年中,共审结反革命案87件,其中,反攻倒算案1件,历史反革命案22件,反革命造
谣煽动案11件,反动会道门案3件,打击报复案10件,其他40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法制加强,党的各项政策得到全面落实。1980年后,
全市反革命案依法由市法院一审,省法院二审。1977~1985年,全市共受理反革命案1
85件,审结115件。在判处的罪犯中,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18人、有期徒刑34人、
管制缓刑14人、免刑4人、宣告无罪25人。
1983年3月8日,执行《关于宽大释放全部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
的决定》。市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关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进行调查
,逐人落实安置工作。同年6月25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宽释大会,对宽释人员宣
读并送达了宽释裁定书。同时,劳改部门发了释放证明书。市法院根据宽释人员的具
体情况分别作了安置,其中安置济南市7人、安置外地60人、留队就业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