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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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承明制,刑事民事案件不分。1910年(清宣统二年),颁布《大清新刑律》和《刑
事诉讼法草案》,始有单独刑事法规。中华民国建立后,北洋军阀政府沿用清刑律,颁
布《暂行新刑律》,国民党政权建立后,于1928年3月公布《中华民国刑法、刑事诉讼
法》,后经修订于1935年1月公布施行后,颁行一系列单行刑事法规。除普通法外,还
颁行各种特别刑事法令:1945年12月颁布《戡乱总动员令》、《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
急治罪条例》、《戒严法》、《特种刑事诉讼条例》。1948年成立济南特种刑事法庭

1948年10月至1985年底,济南市法院组织逐步建立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规范先后颁布施行。市、县两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一审各
类刑事案件共32660件36449人,其中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共占3.3%,5年以上有期
徒刑的占33.6%,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