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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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县(区)级机构
1948年10月2日, 济南特别市地方法院成立,下设民事处、刑事处、行政处、看守
所和监犯教育所,161人。10月10日开始受理诉讼案件。
1949年5月,济南特别市地方法院改称济南市人民法院。增设人事室,行政处改为
行政科,下设秘书、总务两股,分管文牍及一般行政工作;民事处增设执行组。看守所
、监犯教育所共计26人,法院及其附属机构人员共135人。1950年行政科改称秘书室,
同年11月,监犯教育所移交山东省人民法院。1952年5月,看守所移交市公安局。市人
民法院共有98人。1954年8月,市法院在市区建立6个区分庭,市区的一、二区建立1个
分庭,三、四、五、六区及郊区各建立1个分庭,区分庭设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书
记员,一个分庭有5人左右。主要审理辖区内轻微刑事案和一般民事案,分庭所作的判
决与市法院判决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分庭判决不服可向省法院上诉。区分庭为市法
院派出法庭。1955年6月25日,济南市人民法院改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15日市
内各区分庭改称区人民法院。
1958年2月,济南市司法局并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设司法行政科,市法院56人。
1958年11月,历城县划归济南市,原郊区并入历城县,郊区法院亦并入历城县法院
。是年底,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市中、历下、槐荫和天桥4个区法院,历城、长清、
章丘、新泰、莱芜、宁阳6个县法院和泰安市法院。1959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精简
机构、紧缩编制,工作人员55人。
1958年末到1959年初,泰安、新泰、莱芜、宁阳、长清等市、县法院并入所在市
、县政治部或政法公安部。1959年7月,恢复公、检、法原组织形式。
1960年3月,市中区法院撤销。市东区人民法院和新汶市人民法院建立。同年7月
,市东区与东郊合并,市东区法院更名为市东郊区人民法院;同时重建市中区法院。
1961年5月1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泰安地区法院分设。除历下、市中、天桥
、槐荫和东郊5个区法院和历城县法院仍归济南市法院管辖外,其余市县法院皆划归泰
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968年2月16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
委员会接管。济南市公安、检察、法院及各区县分别设立军事管制小组,军管小组设
组长和军代表。军管后,市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市公安局预审处的审判人员合并编成审
判组,负责审判案件。各区县军管后,公安、检察、法院合而为一。1971年秋,济南市
中级人民法院军管小组成立刑事组、民事组和办事组。
1973年初,军管结束。同年4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建。设院长1人,副院
长2人,下设办公室、司法行政科、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工作人员48人。天桥区
、市中区、槐荫区、历下区法院编制各12人,历城县法院编制23人。西郊、仲宫、孙
村、董家4个法庭各编制2人。9月,市法院干警编制增至52人。另在市近郊增设3个法
庭,各配备干部9人,归市法院管辖。1975年4月,东郊、北郊、西郊法庭成立。1976年
10月成立公证处。
1979年,章丘县、长清县法院划归市法院管辖。
1979年11月,市法院设经济纠纷案件审判庭。1980年4月成立济南市郊区法院。同
年5月市法院成立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平反冤假错案和刑事审判监督。10月,市法院
撤销司法行政科,公证处划归市司法局。1981年4月,市法院成立政策法律研究室。
1983年3月,市法院增设执行庭,同年7月,市法院信访处撤销,恢复信访接待室。1
984年7月,市法院政工科改为政治处。
1985年5月,平阴县法院划归市法院管辖。至此,济南市中级法院共辖章丘县、长
清县、历城县、平阴县、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下区、郊区法院,工作人员63
0人。
二、驻济省级机构
1950年10月,将山东省司法厅改为山东省人民法院。1954年9月改为省高级人民法
院。1959年12月11日,撤销司法厅,其司法行政工作由法院办理。“文化大革命”中,
省高级人民法院遭到严重破坏。1968年2月2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对省公安机关进行军
管,省高级人民法院被军管会接管,其省级审判工作由军管会的预审组和审判组负责。
1973年5月撤销公安机关军管会,恢复省高级人民法院。1985年省高级人民法院设
10个处室,编制292人,实有28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