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县(区)级机构
1948年10月2日, 济南特别市地方法院成立,下设民事处、刑事处、行政处、看守
所和监犯教育所,161人。10月10日开始受理诉讼案件。
1949年5月,济南特别市地方法院改称济南市人民法院。增设人事室,行政处改为
行政科,下设秘书、总务两股,分管文牍及一般行政工作;民事处增设执行组。看守所
、监犯教育所共计26人,法院及其附属机构人员共135人。1950年行政科改称秘书室,
同年11月,监犯教育所移交山东省人民法院。1952年5月,看守所移交市公安局。市人
民法院共有98人。1954年8月,市法院在市区建立6个区分庭,市区的一、二区建立1个
分庭,三、四、五、六区及郊区各建立1个分庭,区分庭设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书
记员,一个分庭有5人左右。主要审理辖区内轻微刑事案和一般民事案,分庭所作的判
决与市法院判决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分庭判决不服可向省法院上诉。区分庭为市法
院派出法庭。1955年6月25日,济南市人民法院改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15日市
内各区分庭改称区人民法院。
1958年2月,济南市司法局并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设司法行政科,市法院56人。
1958年11月,历城县划归济南市,原郊区并入历城县,郊区法院亦并入历城县法院
。是年底,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市中、历下、槐荫和天桥4个区法院,历城、长清、
章丘、新泰、莱芜、宁阳6个县法院和泰安市法院。1959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精简
机构、紧缩编制,工作人员55人。
1958年末到1959年初,泰安、新泰、莱芜、宁阳、长清等市、县法院并入所在市
、县政治部或政法公安部。1959年7月,恢复公、检、法原组织形式。
1960年3月,市中区法院撤销。市东区人民法院和新汶市人民法院建立。同年7月
,市东区与东郊合并,市东区法院更名为市东郊区人民法院;同时重建市中区法院。
1961年5月1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泰安地区法院分设。除历下、市中、天桥
、槐荫和东郊5个区法院和历城县法院仍归济南市法院管辖外,其余市县法院皆划归泰
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968年2月16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
委员会接管。济南市公安、检察、法院及各区县分别设立军事管制小组,军管小组设
组长和军代表。军管后,市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市公安局预审处的审判人员合并编成审
判组,负责审判案件。各区县军管后,公安、检察、法院合而为一。1971年秋,济南市
中级人民法院军管小组成立刑事组、民事组和办事组。
1973年初,军管结束。同年4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建。设院长1人,副院
长2人,下设办公室、司法行政科、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工作人员48人。天桥区
、市中区、槐荫区、历下区法院编制各12人,历城县法院编制23人。西郊、仲宫、孙
村、董家4个法庭各编制2人。9月,市法院干警编制增至52人。另在市近郊增设3个法
庭,各配备干部9人,归市法院管辖。1975年4月,东郊、北郊、西郊法庭成立。1976年
10月成立公证处。
1979年,章丘县、长清县法院划归市法院管辖。
1979年11月,市法院设经济纠纷案件审判庭。1980年4月成立济南市郊区法院。同
年5月市法院成立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平反冤假错案和刑事审判监督。10月,市法院
撤销司法行政科,公证处划归市司法局。1981年4月,市法院成立政策法律研究室。
1983年3月,市法院增设执行庭,同年7月,市法院信访处撤销,恢复信访接待室。1
984年7月,市法院政工科改为政治处。
1985年5月,平阴县法院划归市法院管辖。至此,济南市中级法院共辖章丘县、长
清县、历城县、平阴县、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下区、郊区法院,工作人员63
0人。
二、驻济省级机构
1950年10月,将山东省司法厅改为山东省人民法院。1954年9月改为省高级人民法
院。1959年12月11日,撤销司法厅,其司法行政工作由法院办理。“文化大革命”中,
省高级人民法院遭到严重破坏。1968年2月2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对省公安机关进行军
管,省高级人民法院被军管会接管,其省级审判工作由军管会的预审组和审判组负责。
1973年5月撤销公安机关军管会,恢复省高级人民法院。1985年省高级人民法院设
10个处室,编制292人,实有282人。
第三辑 人民法院
一、市、县(区)级机构
1948年10月2日, 济南特别市地方法院成立,下设民事处、刑事处、行政处、看守
所和监犯教育所,161人。10月10日开始受理诉讼案件。
1949年5月,济南特别市地方法院改称济南市人民法院。增设人事室,行政处改为
行政科,下设秘书、总务两股,分管文牍及一般行政工作;民事处增设执行组。看守所
、监犯教育所共计26人,法院及其附属机构人员共135人。1950年行政科改称秘书室,
同年11月,监犯教育所移交山东省人民法院。1952年5月,看守所移交市公安局。市人
民法院共有98人。1954年8月,市法院在市区建立6个区分庭,市区的一、二区建立1个
分庭,三、四、五、六区及郊区各建立1个分庭,区分庭设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书
记员,一个分庭有5人左右。主要审理辖区内轻微刑事案和一般民事案,分庭所作的判
决与市法院判决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分庭判决不服可向省法院上诉。区分庭为市法
院派出法庭。1955年6月25日,济南市人民法院改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15日市
内各区分庭改称区人民法院。
1958年2月,济南市司法局并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设司法行政科,市法院56人。
1958年11月,历城县划归济南市,原郊区并入历城县,郊区法院亦并入历城县法院
。是年底,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市中、历下、槐荫和天桥4个区法院,历城、长清、
章丘、新泰、莱芜、宁阳6个县法院和泰安市法院。1959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精简
机构、紧缩编制,工作人员55人。
1958年末到1959年初,泰安、新泰、莱芜、宁阳、长清等市、县法院并入所在市
、县政治部或政法公安部。1959年7月,恢复公、检、法原组织形式。
1960年3月,市中区法院撤销。市东区人民法院和新汶市人民法院建立。同年7月
,市东区与东郊合并,市东区法院更名为市东郊区人民法院;同时重建市中区法院。
1961年5月1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泰安地区法院分设。除历下、市中、天桥
、槐荫和东郊5个区法院和历城县法院仍归济南市法院管辖外,其余市县法院皆划归泰
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968年2月16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
委员会接管。济南市公安、检察、法院及各区县分别设立军事管制小组,军管小组设
组长和军代表。军管后,市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市公安局预审处的审判人员合并编成审
判组,负责审判案件。各区县军管后,公安、检察、法院合而为一。1971年秋,济南市
中级人民法院军管小组成立刑事组、民事组和办事组。
1973年初,军管结束。同年4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建。设院长1人,副院
长2人,下设办公室、司法行政科、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工作人员48人。天桥区
、市中区、槐荫区、历下区法院编制各12人,历城县法院编制23人。西郊、仲宫、孙
村、董家4个法庭各编制2人。9月,市法院干警编制增至52人。另在市近郊增设3个法
庭,各配备干部9人,归市法院管辖。1975年4月,东郊、北郊、西郊法庭成立。1976年
10月成立公证处。
1979年,章丘县、长清县法院划归市法院管辖。
1979年11月,市法院设经济纠纷案件审判庭。1980年4月成立济南市郊区法院。同
年5月市法院成立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平反冤假错案和刑事审判监督。10月,市法院
撤销司法行政科,公证处划归市司法局。1981年4月,市法院成立政策法律研究室。
1983年3月,市法院增设执行庭,同年7月,市法院信访处撤销,恢复信访接待室。1
984年7月,市法院政工科改为政治处。
1985年5月,平阴县法院划归市法院管辖。至此,济南市中级法院共辖章丘县、长
清县、历城县、平阴县、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下区、郊区法院,工作人员63
0人。
二、驻济省级机构
1950年10月,将山东省司法厅改为山东省人民法院。1954年9月改为省高级人民法
院。1959年12月11日,撤销司法厅,其司法行政工作由法院办理。“文化大革命”中,
省高级人民法院遭到严重破坏。1968年2月2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对省公安机关进行军
管,省高级人民法院被军管会接管,其省级审判工作由军管会的预审组和审判组负责。
1973年5月撤销公安机关军管会,恢复省高级人民法院。1985年省高级人民法院设
10个处室,编制292人,实有28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