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民国审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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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成立后,济南设地方审判检察厅(简称审检厅)和初级审检厅,未设审检厅的县
于1913年设审检所,1914年颁布《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废审检所和初级审
检厅,仍由县知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济南地方审检厅设民事庭、刑事庭及文牍、
统计记录等科处。地方审检厅设简易庭、执行庭和不动产登记处。济南地方审判厅置
厅长、庭长、推事、书记官长等职。各县公署内设司法科、置承审员。民国时期,山
东省级司法机关是高等审判厅和高等检察厅并置,仍沿用清末官制。山东省高等审检
厅为济南地方审检厅之上诉机关。历城系山东首县,历城县一审案均由济南地方审判
厅简易庭审理。
1928年北伐军攻占济南,济南的司法机关改称法院。同时检察厅被废止,改在法院
内设检察处,检察处对法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济南地方法院设章丘县、长清县、德县
、聊城县、惠民县、临清县和益都县7个地方分庭,管辖历城、章丘、邹平、淄川、长
山、桓台、齐河、齐东、济阳、德县、德平、禹城、临邑、平原、陵县、长清、聊城
、堂邑、博平、茌平、清平、冠县、馆陶、恩县、高唐、惠民、阳信、无棣、乐陵、
宾县、利津、沾化、蒲台、夏津、丘县、益都、博山、临淄、博兴、高苑、广饶、寿
光、临朐等48县。
1930年10月在济南成立山东省高等法院,在济南设地方法院,在各县设县法院。
济南地方法院及检察处置院长、首席检察官各1人,庭长、推事、检察官若干人,设民
事庭、刑事庭、执行庭、民事调解处、不动产登记处等庭室。济南地方法院为二审法
院,山东省高等法院为济南地方法院之上诉法院。
1937年12月27日,日军侵占济南,济南地方法院被省主席韩复榘下令焚毁。1938年
4月,日军建立伪济南地方法院和看守所,人员约百人左右。同年5月2日,伪济南地方
法院开始受理诉讼案件。1943年7月,山东高等法院转移到安徽阜阳。同年12月,伪法
院内首席检察官改为检察长,各级检察机关改为检察署,并与法院完全分离。伪济南地
方法院实际工作人员有院长、庭长各1人,推事6人,及其他人员共69人。1945年8月15
日,日本投降后,山东高等法院迁回济南,接收日伪山东审判机构,直至建国前检察
机关均设在法院内。同年10月,济南地方法院正式恢复。1947年济南地方法院增设公
证处,开始办理公证等事项。1948年5月,济南高等特种刑事法庭成立,由南京中央特种
刑事法庭辖属,审理《战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所规定案件。特刑庭另设看
守所。
1948年9月24日,济南解放。济南地方法院流亡青岛市德县路2号。1949年5月,青
岛解放,济南地方法院不复存在,济南高等特种刑事法庭由山东省高等法院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