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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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以前,地方司法制度沿袭司法行政合一制,由府、州、县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执掌审判权。刑罚设笞、杖、徙、流、死五刑。济南府为第二审级,主要审核所管辖
州、县上诉案件以及州、县审结的流徒刑以上刑期案。州、县为第一审级,负责辖区
案件的缉捕、检察和审判。一般案件由府审结即终结,特大案经大理寺复核审结为终
审。
1909年(清宣统元年),清政府改革官制,变法修律,司法行政分离。1911年,济南地
方审判厅、检察厅、济南初级审判厅同时建立,为济南最早的专门审判机关。辛亥革
命后,司法审判机关仍采用清末组织形式。
1927年,济南地方审判厅改称法院。1932年改为济南地方法院。
1937年12月,日军侵占济南。翌年日伪济南地方法院建立。1945年8月15日,日本
投降。同年10月,山东省高等法院派员接收伪济南地方法院。
1948年9月24日,济南解放。同年10月2日济南特别市地方法院成立,1949年1月改
称济南市人民法院。实行新的便民诉讼制度和程序,树立新的审判作风,运用审判职能
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教育群众。
从建院到1956年,市法院配合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和建立
新的婚姻制度等社会改革运动,积极开展审判工作。1954年9月,第一部社会主义《宪
法》的公布实施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贯彻执行,审判工作逐渐向依法律程序办案
过渡。
1957~1965年期间,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审判工作的主要原则和制度被取消,
审判工作出现失误,造成一些错判案。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市、县两级法院正常工作遭到严重破坏。19
68年2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简
称军管会)接管,代行法院审判职权。1973年4月,军管会撤销,恢复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及所管辖区、县人民法院建制,审判机构逐步恢复,审判工作渐趋正常。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加强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
1982年宪法重新肯定和发展了人民法院体制、审判原则和审判制度。《刑法》、《刑
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经济合同法》等基本法律和许多重要法律相
继颁布施行,使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从诉讼原则、审判制度和程序都有了法律依据。开
始出现了以法治国、安定团结的新局面。
1985年底,济南市中级法院管辖章丘县、长清县、平阴县、历城县、槐荫区、天
桥区、市中区、郊区、历下区9个县、区法院;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共有干警630人,其中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70人,高中文化者303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有干警146人,具有
大专以上学历者30人,高中文化者61人,干警人数是1958年的2.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