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复查历史错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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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贯彻中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市检察院对1955年1月至1956年
6月,“肃反”运动中办理的案件进行复查,纠正错案49起,错捕306人,可捕可不捕的2
18人,事实不清的56人。
1962年,对1958~1961年的批捕案件进行复查,查清错捕案犯74人。其中无罪错捕
的19人;属于内部矛盾错捕的30人;属于历史问题,不需逮捕处理的,或过去作过处理又
重新处理而错捕的25人。
1978年,检察院重建后,认真清查冤假错案,对申诉案件中原认定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按照党的政策和刑法规定予以复查。1979~1980年6月
,配合有关部门纠正冤假错案34件,改判无罪30人。
1983年4月至1985年,市各级检察院全面复查历史错诉案件,先后查阅卷宗26604卷
,从中查出经检察机关作免诉处理的案犯93人,经过复查确定纠错免诉14人,占重点复
查案犯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