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监所执法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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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4月,济南市在“镇反”运动中逮捕一批敌特和反革命分子,市检察署首次
开展监所检察。1953~1954年上半年,市检察署多次对监管单位执行政策、法律的情
况进行检察。发现错捕错押、捕押手续混乱、超期羁押、打骂体罚等违法违纪现象,
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建议,对错捕的立即释放。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
察院组织法》颁布,将监所检察规定为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检察职能。市检察院审
判监督科负责此项工作。1958年2月,省检察院将济南地区的劳改单位全部交市检察院
负责检察。1959年3月,市检察院设劳改检察科,全面开展监所检察业务。
1959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发布特赦罪犯的命令。全市检察机关
协同其他单位,按特赦标准,认真审查材料。对犯人开展以改恶从善为中心的政治教育
。刘献林检察长亲自向在押犯宣讲党的政策和特赦罪犯的意义,促使罪犯认罪服法,
悔过自新。在国庆十周年之际,完成了特赦罪犯的工作。
1964~1966年初,全市检察机关多数干部被抽调参加“社会主义教育”、“四清
”等运动。监所检察收缩业务范围,只对劳改队、看守所进行不定期检察。“文化大
革命”开始后,此项工作停止。
1979年,监所检察职能恢复,会同法院、公安局,清理、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
大量冤假错案。同时查处纠正管教干部违法乱纪、受理劳改犯及其家属的申诉。至年
底,共清理被错捕的人犯255名,清理患精神病的人犯8名。受理申诉679件。
1980年开展对管制、缓刑、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检察业务。为加强对监所检察
工作,市检察院向劳改支队、看守所派出驻队驻所检察干部。纠正3起非法释放犯人的
违法事件,纠正错押4名,超期羁押49名,自行查处案件93件,查处后无罪释放1人,改判
1人,建议法院纠正7件,驳回60件。
1981年,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
的决定》,查清全市“社会五犯”(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
人数、住址、刑种和监管改造等情况;开展对劳教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
。全年批准逮捕19名重新犯罪的劳教人员,办理起诉加刑案件12案12犯,先后19次到监
室向犯人宣讲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全市153名“社会五犯”进行了清查,其中3
名被收监执行、1名被依法减刑、1名重新犯罪的被依法起诉,对其中表现不好的提出
检察建议。
1982~1985年,共受理申诉206件,自查70件。其中,纠正错案12起,驳回58起;纠正
违法43起。先后到24个单位,宣传党的劳教方针、政策,建议有关单位恢复40名劳教人
员的公职。
1979~1985年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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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批捕 │起诉 │免诉 │受理申诉 │纠正违法 │
│ ├──┬──┼──┬──┼──┬──┼──┬──┬──┬──┼──┬──┬──┤
│ │(案)│(犯)│(案)│(犯)│(案)│(犯)│小计│转办│驳回│纠正│小计│口头│书面│
│ │ │ │ │ │ │ │(件)│(件)│(件)│(件)│(件)│(件)│(件)│
├──┼──┼──┼──┼──┼──┼──┼──┼──┼──┼──┼──┼──┼──┤
│1979│ │ │ │ │ │ │679 │602 │41 │19 │2 │2 │2 │
├──┼──┼──┼──┼──┼──┼──┼──┼──┼──┼──┼──┼──┼──┤
│1980│ │ │ │15 │ │1 │518 │425 │60 │9 │58 │56 │ │
├──┼──┼──┼──┼──┼──┼──┼──┼──┼──┼──┼──┼──┼──┤
│1981│ │ │ │12 │ │1 │155 │100 │42 │3 │2 │2 │ │
├──┼──┼──┼──┼──┼──┼──┼──┼──┼──┼──┼──┼──┼──┤
│1982│ │ │ │ │ │ │125 │96 │14 │3 │34 │34 │ │
├──┼──┼──┼──┼──┼──┼──┼──┼──┼──┼──┼──┼──┼──┤
│1983│ │81 │81 │86 │ │ │35 │14 │18 │3 │16 │16 │ │
├──┼──┼──┼──┼──┼──┼──┼──┼──┼──┼──┼──┼──┼──┤
│1984│22 │22 │21 │21 │6 │6 │28 │16 │7 │5 │34 │34 │ │
├──┼──┼──┼──┼──┼──┼──┼──┼──┼──┼──┼──┼──┼──┤
│1985│4 │4 │11 │17 │2 │2 │54 │46 │7 │1 │43 │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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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26 │107 │113 │151 │8 │10 │1594│1299│189 │43 │189 │187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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