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审查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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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初,批捕人犯工作由市公安机关办理。市检察署自侦案件,需要逮捕的人犯
由检察署负责。批捕权由市委掌握。
1954年9月,市检察署开始试行审查批捕人犯工作。同年11月,确定审查批捕为各
级人民检察署的重要任务。1955年1月,市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1955~1956年,全市开展了肃反运动。检察院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先后进行3
次集中搜捕,巩固了社会治安秩序。
1964~1965年,贯彻中央提出的“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把绝大多数
四类分子改造成新人”和“一个不杀、大部不抓”的政策,检察机关发动群众,依靠群
众力量同犯罪分子作斗争,1965年市检察机关共批捕人犯49人,比1964年下降70.12%。
“文化大革命”时期,市各级检察院被撤销,刑事检察停止。批捕工作由公安机关
军事管制委员会行使职权。
1978年8月,市检察机关重建。1979年1月1日,开始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
件。1980年1月1日,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开展各项检察业务。1983年,严
厉打击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在“严打”斗争中,依法贯彻中央“从重从快
,一网打尽”的方针,公安、检察、法院密切配合,全年批捕人犯2799名,是建院以来批
捕人犯最多的一年。
1979~1985年,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犯7582名,经审查决定
逮捕人犯6472名,不批准逮捕的人犯519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