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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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市人民检察机关对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重大、复杂或需要检察机关提
起公诉的案件出庭公诉。按党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已决案、未决案和在押
犯进行检查和清理。
1954年12月由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又任总指挥、副检察长刘献林组织实施,会同
市公安局、市建委等29个单位组成联合调查挖掘小组。1954年12月10日及1955年1月
1日,两次在济南市西郊琵琶山下“万人坑”挖掘出8个尸穴,尸骨746具。为审判前日
本侵华战争罪犯提供了证据。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后,市
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交的批捕、起诉案件。1957年后,由于“左”倾思想干扰,法律
监督受到影响。1962年1月,党中央纠正了“左”的影响,刑事检察职能得到加强。“
文化大革命”时期,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由济南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行使。
1978年重建检察机关后,刑事检察工作走上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