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民国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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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省城济南商埠地方审判、检察厅改称济南地方法院检
察厅,仍沿用清末的组织形式。
1927年8月16日,南京国民政府下令裁撤检察机关。山东高等检察厅撤销并成立
山东高等法院检察处,设首席检察官和检察官。济南市也改为济南地方法院检察处。
1943年7月,济南地方法院检察处随山东高等法院转移到安徽阜阳(同年,日伪山
东高等检察署成立。12月1日,日伪济南地方检察署成立)。日本投降后,随山东高等
法院迁回济南,接收日伪山东高等检察署。直至济南解放检察机关均设在法院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