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1&A=15&rec=17&run=13

济南现代形式的检察制度始建于1911年(清宣统三年),清政府“效仿宪政”,建立
济南地方审判检察厅,并监督其管辖区内济南初级审判、检察厅。1912年中华民国建
立后,改称济南地方法院检察厅,由于新法未颁,基本上延用清朝末年的组织形式。19
27年8月16日,国民政府下达限期裁撤各级检察厅并改定检察长名称。济南市按期裁撤
后,改为济南地方法院检察处。直至建国前检察机关均设在法院内。
1951年1月5日,济南市人民检察署成立。建国初期,检察与公安、法院配合处理了
大量反革命及其他刑事案件。在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和反对行贿、反对偷税
漏税、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经济情报的“三反”、“五反”
运动中,依靠群众,通过各种形式与“三害”、“五毒”作斗争,依法侦查一批贪污、
盗窃和违法乱纪的案件;打击了不法资本家的犯罪活动。在司法改革中,通过查狱查卷
、复查错判和判决不当的案件,提出建议予以纠正。
在国家进入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时期,为从法律上保障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总任
务的实现,检察机关深入工矿、企业检查危害生产的违法犯罪案件,并对生产中出现的
伤亡、浪费、重大责任事故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与克服的办法,对其中构成犯罪的
依法进行惩处。
1954年12月,对前日本侵略军第十二军、第四十三军在济南市西郊琵琶山下屠杀
抗日军民的“万人坑”进行挖掘,为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诉日本战争罪犯提供了大量可
靠的证据。1955年在全国第二次镇反运动中,依法惩处了一批盗窃、诈骗、强奸、杀
人等犯罪分子,维护了社会秩序,保障了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1
956年7月,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和郊区人民检察院相继建立。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由于“左”的错误影响,检察机构消减、缩编,办案程
序废弛。1962年党中央扩大工作会议后,恢复了检察机关的批捕、起诉、出庭支持公
诉等职能和其他业务工作。全市人民检察机关根据“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针,依
靠群众,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教育和改造了不少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使各
种案件大幅度下降,全市出现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察机关陷于瘫痪状态。1968年,济南市人民检察
院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并行使其职权。此后检察工
作实际停止达10年之久。
1978年8月,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建立。1980年市属各县、区检察机关也相继重
建。重建后,两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运用检察监督职能,
打击犯罪、保护人民。1979~1985年共审查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分子6472人,审查起诉
4746案5940人。特别是1983年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后,两
级检察机关依法从重从快处理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流氓、重大盗窃、拐卖人口
等7类案犯。对监狱、劳改队、看守所、劳教所等监管场所派驻检察组,依法进行法律
监督。1982年济南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
犯罪的决定》,开展打击经济领域犯罪工作,1982~1985年共立案侦查经济案件292起
349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40多万元。法纪检察,1979~1985年侦破各种法纪案件1
25起,依法逮捕49人,起诉58人,免诉42人。1978年10月至1985年共受理控告申诉来信
来访28202件(次),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