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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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
1945年8月,在成立中共济南市委、市政府的同时,成立济南市公安局,杜明为局长,
有干部32人, 设第一、第二两个科,以历城县南部山区为依托,主要负责接管济南投降
的日伪军,搜集敌情,锄奸反特和领导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1946年2月,撤销济南市公
安局,设市委保卫科,有干部11人。同年12月,保卫科改称市委社会部,主要担负市内情
报、宣传发动群众、锄奸反霸和保卫市委机关的安全。
1948年9月24日济南解放。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济南特别市军事管制委员会
设有公安部。9月28日济南特别市政府成立,随即组建济南特别市公安局,下设局长室
、秘书科和4个业务科,警务学校,11个区公安分局,分局下设71个派出所。1949年5月
,济南特别市政府改称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特别市公安局随之改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公
安局。1950年2月,公安机关机构调整为局、处、科(分局)、股(所)建制,设市局办公
室及5个业务处,公安学校、公安医院、公安总队,处以下设若干业务科、队,下辖10
个区公安分局(市区5个分局、郊区5个分局),共80个派出所。1951年4月,撤销郊区3个
分局,合并成立泺口、段店两个公安分局。同期市法院将看守所、监狱移交市公安局
。1952年11月,泺口、段店两个公安分局合并建立郊区公安分局。1955年8月,济南市
人民政府公安局改称济南市公安局,下设办公室及政治、治安、人防处,下辖历下区、
泺源区、天桥区、市中区、槐荫区、郊区6个公安分局。1956年7月,区划调整后,撤销
泺源区公安分局。1958年3月,郊区分局撤销并入泰安地区历城县公安局。同年10月,
泰安地区公安处撤销,历城、长清、章丘、新泰、莱芜、宁阳及泰安公安局划归济南
市公安局管辖。1960年5月,建立东郊公安分局。1961年5月,恢复泰安地区公安处,除
历城县公安局仍属济南市公安局管辖外,其余6个县公安局划出。同时撤销东郊公安分
局。1965年12月,政治处改称政治部。到“文化大革命”前,市公安局下设办公室、政
治部、治安处等,下辖历下区、天桥区、市中区、槐荫区4个公安分局和历城县公安局
,共52个派出所。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安机关遭到严重破坏,领导权被群众组织所掌握

1968年2月1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成立(简称军管
会),市公安局始实行军事管制。1973年1月,撤销公安机关军管会,同年6月,正式启用
济南市公安局印章。1975年10月,市公安局下设办公室、政治部、消防(消防支队)等
处,下辖历下区、天桥区、市中区、槐荫区4个公安分局和历城县公安局,共51个派出
所。1978年6月,刑警大队、交通大队升为处级单位,12月恢复建立公安学校。1979年
,长清县公安局、章丘县公安局划归济南市公安局管辖。1980年3月,重建郊区公安分
局,11月公安学校升为处级单位。1981年10月,设立济南市人民警察学校。1982年1月
,设立劳教处。1983年7月,劳教处移交济南市司法局。1985年5月,平阴县公安局划归
济南市公安局管辖。1985年底,市公安局下设办公室、政治部、治安处、刑警大队、
交通大队、消防支队、人民警察学校等处级单位,下辖历下区、天桥区、市中区、槐
荫区、郊区5个公安分局和历城、章丘、长清、平阴4个县公安局,全市干警3000余人

二、武装警察
1948年10月,市公安局设保警大队,各区公安分局设保警队。1952年2月,扩建为济
南市公安总队,隶属市公安局建制领导。同年5月,济南市公安总队整编为公安中队,改
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公安部队司令部建制领导。1958年8月,成立济南市公安局
人民武装警察大队,由市公安局直接领导。1962年2月,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
部队山东省济南市大队,受武装警察部队上级领导机关和市公安局双重领导。1963年
2月,改称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济南市公安大队,受公安部队上级领导机关和市公安局双
重领导。1966年6月,公安部队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市公安大队,改由山
东省军区济南市武装部建制领导。1976年1月,济南市公安局设武装警察管理科,辖5个
中队。1981年1月,改编为济南市公安局人民武装警察大队,由市公安局直接领导。19
83年1月,成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济南市支队,支队设直属中队和县中队。实行义
务兵役制,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供给标准,享受同等待遇。干部实行军
队级别,战士服役期为3年。自1983年8月1日起,武警部队开始换着“八三”式警服。
第二节治安行政管理
一、取缔娼妓
济南解放后,市内遗留下来的妓院175处,妓女441人;并有暗娼400余人。人民政府
面临恢复生产、支援前线、整顿社会治安秩序等任务, 对娼妓问题采取了限制发展、
逐步取消的措施, 颁布《娼妓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加以限制。至1951年上半年,经
四路纬八路的57处妓院全部歇业, 238名妓女中回原籍生产的155人,从良的36人,转戏
曲业、充饭店女招待的18人, 流为暗娼的29人。北岗子5的104处妓院,184名妓女中回
乡生产的104人, 从良的47人,转戏曲业的6人,流为暗娼的27人。到1951年9月,这一地
区尚有妓院50处、60人,老鸨30人。1951年10月,由市公安局、民政局、妇联等有关部
门组成联合工作组,以北岗子为重点对全市妓院、妓女情况进行调查,深入发动群众揭
发和控诉旧社会流氓恶霸勾结官府、欺压群众、敲诈勒索、残害妇女等罪行。1952年
初,济南市宣布取缔妓院,先后依法逮捕、管制虐待残害妇女的老鸨和为非作歹、横行
霸道的流氓恶霸90名。对停业的妓女,人民政府在进行思想教育挽救改造的同时,帮助
其从良安家, 解决生活问题。少数性病严重的妓女,由政府收容治疗。至1952年底,娼
妓全部取缔。
二、查禁烟毒
济南解放后,人民政府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多次令禁烟禁毒,并对烟毒
分子实行短期劳动改造。从解放至1952年初,济南市共打击处理烟毒案件580余起、1
150余犯,缴获鸦片、海洛因1232两。1952年5月底,成立由公安、司法、民政、卫生、
税务、宣传及工、青、妇等部门参加的禁毒委员会,以公安局为主成立办公室,依靠和
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在全市开展深入广泛的禁烟、禁毒运动。运动期间,共收到群众检
举揭发材料13693份,经调查核实共逮捕烟毒犯218名,其中经司法机关审理后依法判处
死刑7犯、有期徒刑115犯。缴获烟土、烟膏、烟棒、烟丸、海洛因等毒品3250余两和
吗啡针、片、面以及其他毒品一宗。缴获烟具、毒具2138件。通过禁烟禁毒运动,使
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吸毒、贩毒这一丑恶社会现象,得到较彻底的清除。
三、特种行业管理
济南解放初期,为加强治安管理,于1948年底先后颁布了旅店、娱乐场所、刻字印
刷等行业管理规则,对其从业人员有针对性地分批进行集中教育,对少数违反管理规则
者,进行处理。1951年,对列入特业管理范围的旅店、印刷刻字店、娱乐场所等换发营
业许可证。1952年全市共有特种行业1037家,其中旅店704家、印刷刻字店273年、娱
乐场所60处,营业人员1998人、从业人员4434人。在管理过程中,制定实施各行业管理
规则和《旅店业违警暂行法则》。60年代初,依靠和发动广大职工群众,对特种行业进
行多次整顿,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文化大革命”中,特种行业管理工作处于瘫痪
状态,直到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管理工作才得以恢复。1981年市公安局加强了对全
市特种行业的管理,扭转少数单位在营业中存在的有章不循、各行其事的混乱局面。
在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中,开展安全预防、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
施等方面取得明显效果。一年中特种行业职工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1127条,抓获
偷盗分子134名、逃犯9名、流氓26名、诈骗犯9名、流窜犯4名、投机倒把分子5名;
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37起,缴获赃款21050元、电视机2台、录音机3台、照相机2架、自
行车4辆及其他物资一宗。1982年,市公安局向全市特种行业印发了《治安公约》及《
关于加强废品旧金属器材收购管理的通知》,同年11月28日,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
强特种行业管理的意见》。1985年,全市列入特种行业管理范围的旅店业、旧货业、
刻字业共有2689家,职工29508人,比1982年增加了1倍。随着各种法规的贯彻实施,特
业管理工作日趋正规化、制度化。1985年,行业职工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可疑线索90
3条。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审查,抓获违法犯罪分子503人;缴收人民币17774元、粮票2
242.5公斤、自行车6辆、电视机和录音机6台、钢铁49520公斤、有色金属11153公斤
及其他物资一宗。
四、危险物品管理
济南战役结束后,由于对国民党散布于市区的弹药库和遗留下的零星弹药未作及
时清理,致使爆炸伤人事故接连发生。1949年6月23日中共济南市委成立了有省、市领
导参加的治安委员会,负责全市治安工作和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7月16日,
治安委员会颁布《关于处理毒品危险品暂行办法(草案)》,并组织人员对危险品的生
产、存放情况和国民党军队弃置各处枪枝弹药的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1949年7、
8两个月即清理出国民党军队弃置的各种枪支602支、子弹1200发、炮弹及地雷等130
00枚以及雷管、炸药一大宗。1950年,市公安局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管理正式
纳入治安行政管理范围。同时,对储存、运输、使用、经营危险品的单位及周围环境
进行普遍调查。全市有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的工厂137处、仓库
37处、商店283处。其中对群众威胁较大的有59处,经动员外迁35处;对生产规模小或
储量少、不属外迁范围者,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1963年全市共有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53个。进入80年代,农
村乡镇企业逐渐增多,1982年炸药用量120吨,1985年增加到1100吨。1984年生产、储
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达858个。同年12月,市公安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爆炸物品管
理工作的意见》,在爆炸物品的管理范围、生产、储存、使用、经销等方面,做了具体
规定。对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全部进行严格审查和训练考核。1981~1984年全市爆炸
事故逐年下降,其中1981年发生7起、1982年发生5起、1983年发生3起、1984年发生1
起。
五、民用枪支管理
济南市对民用枪支即猎枪(土枪、汽枪)、运动枪(包括小口径步枪、手枪)、注射
枪(麻醉枪)的管理,从济南解放到70年代初,一直未正式列入治安行政管理范围。由于
枪支、弹药不合格或使用不当而引起的伤亡事故时有发生,1973~1975年发生此类事
故60余起、死亡4人。市公安局于1975年7月28日颁布《济南市猎枪、弹药管理暂行规
定》,将全市公用和私用各种猎枪、运动枪、注射枪以及各种弹药正式列入治安行政
管理。规定除政府指定的商店和修理部可以经销和修理各种民用枪支外,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私自制造、销售和承修民用枪支;个人持有的猎枪每人只限1支,且需到公安
机关登记领取《持枪证》;各种运动枪、注射枪和弹药,一律为有关单位公用,不得私
人持有。《暂行规定》还对持枪人员的条件、鸣枪地点等作出具体规定。1976年1月
,市公安局对各种枪支进行清理登记,检验发证。1981年4月25日,公安部颁布《中华人
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后,各级公安机关对全市的枪支弹药再次进行全面登记清理
。全市共登记各种枪支10892枝,子弹183675发。其中猎枪9601支、小口径步枪912支
、手枪330支、步枪36支、其他枪13支。经审查检验,对符合规定的8216支重新发放了
持枪证,占登记总数的75.4%;按规定只登记不发证的有38支,因种种原因未办证的689
支,不符合持有条件或枪支不堪使用予以收缴的1949支。1984年3月,市公安局对全市
已列管的枪支进行检验,并对尚未列管的枪支进行清理。同年9月,全市收缴不符合管
理规定的民用枪支9299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