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干部任免、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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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免
1952年5月, 济南市开始开展行政任免工作。市政府所属的局、处以下的科长、
副科长及其他同级人员;市属各区的区长、副区长、委员;公安分局局长、副局长及
其他同级人员由市人民政府任免,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备案。市政府所属的局、处以下
的科员及其他同级人员,各区政府的秘书、助理员及其他同级人员由市政府任免。被
任命的人员发给市长签署的任命通知书。
1955年6月,济南市人民委员会规定,市人民委员会任免市直各单位正副科长;
市辖区正副科长;郊区办事处正副主任,各科正副科长,各区公所正副区长;市建设
银行正副行长。1956年济南市报省人民委员会任命的正副局长74人,正副中学校长3
4人;市人民委员会任免正副科长502人,其中市级单位394人,区级单位108人。
1957年1月,济南市人民委员会明确任免范围:由省人民委员会任免的有各局、
处正副局长、处长,各委正副主任,中学正副校长。由市人民委员会任免的有中级法
院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各局、处委的正副科长、办公室正副主任、秘书,局
属处的正副处长;各区人民委员会正副科长、办公室正副主任。
1959年6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济南市人民委员会的秘书长、局长、处长
、委员会主任、办公厅主任,由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任免。济南市人民委员会任免市人
民委员会的副秘书长、副局长、副处长、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厅副主任、各工作部门
的科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区人民委员会的科长、局长、办公室主任、委员会
主任;市属重要的地方国营和重要的公私合营企业的正副厂长、正副经理、正副场长
;市属中等专业学校、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师范学校的正副校长;市属医院正副院
长;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市中心支行正副行长
;市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艺术馆的正副馆长;剧团正副团长,新华书店正副经
理;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务的干部。济南市在执行中,任命到行政副科长级,重要
的国营企业和重要的公私合营企业未办理任命。
1960年3月,济南市任免程序规定:市直各局、处、院、行,报请市人民委员会
任免行政人员,经市委或分管部门批准后,将任免名单送市人委人事处报经市人民委
员会任免;各区报请市任免的行政人员,经过区人民委员会通过后报请任免。1961年
,任免359人。1963年,任命130人,免职79人,并初步建立健全任免工作制度。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任免工作停止。
1978年济南市人事局成立后,着手恢复行政任免制度。1979年,提出济南市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范围、任免程序和手续的意见;1980年,拟定《济南市区、县人民
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讨论稿)》,并在市、县、区机关逐步开展。1981年,上
报市人大并请省政府公布任免市政府委、办、局正职26人。1982年,拟定出《济南市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讨论稿)》并试行。是年,市政府各委
、办、局54名正职,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并经省政府批准任免;各县、区的委、办
、局192名正职,由县、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并经市政府批准任免。以上均由各级人
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对市政府各委、办、局的副职、正副科长1342人,各县、区的
委、办、局副职707人,办理了备案手续,颁发了任命书。
1983年,济南市干部任免工作执行山东省规定,经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秘书长、局长、主任、科长等政府工作人员,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省辖市人民政
府不再办理批准任免手续。成批报请任命工作人员的行政职务,只办任命手续,不办
免职手续。
1985年2月,济南市人民政府制定《济南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
试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职务名单》、《向市人民政府备案的工
作人员名单》。市人民政府任免权限为: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副局长、委员会(办
)副主任,局级公司、办公室、社、处、所正副职、顾问、正副总工程师、正副总会
计师、正副总经济师、正副总编辑;市属县级企业厂长、经理、主任、所长;市属县
级事业单位校长、院长、经理、所长、主任、团长、馆长。对县、市辖区人民政府任
免权限也作了规定。县(区)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须经本级人民政府一
定会议讨论通过,分别发给由市长、县长、区长签发的任命书。市人民政府各委(办
)、局(含局级公司)所属各科(室)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市属县级企业、事
业单位的行政副职领导干部,由其各主管部门以行政机构的名义任免公布,只发任免
通知书,不发任命书。并报市政府备案。
1985年,济南市办理行政任免137人(任101人,免36人),其中任命委、办、局正
职9人、免4人,任命委、办、局副职65人、免18人,任命县级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
27人、免14人。
二、奖惩
1950年12月,市政府制定了《市府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是年,市政府参加
评奖的干部3087人,得奖699人。
1951年5月,成立济南市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其职权是监察政府工作人员违反
国家政策、法令,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情况;接受及处理人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
控诉。
1952年,在“三反”运动中受行政处分的干部555人,其中,警告134人,记过2
27人,降级21人,降职30人,撤职110人,开除33人。
1954年2月,市政府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批准程序作出规定。由省政府
任命的市政府各单位首长受警告、记过处分,由市政府批准执行,报省政府备案;受
记大过以上处分,由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省政府批准执行。市政府任命的科长
级干部受警告到开除的各种处分,由各单位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执行。对市政府
任命的各单位科员级干部,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由各单位机关首长批准执行,报市
政府备案;给予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处分时,由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市政
府批准执行。各机关任命的办事员级干部、小学教员、勤杂人员的处分,属警告、记
过、记大过的,由各机关首长批准执行;属降职、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市政府批准
执行。各机关工作人员的惩戒案件,分别由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管理,未建立监
察机构的由人事部门负责管理。1955年7月,市人民监察委员会和各部门监察机构改
为市监察局。1956年6月,济南市人民委员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批准程序
中有关处分审批权限进行修正。
1957年10月,济南市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
规定》。
1960年,市监察局撤销,市人事处设立监察科。是年,受理查处案件494起。属
贪污腐化堕落的有102人,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的52人,官僚主义、铺张浪费、弄虚作
假、违法失职的255人。受记过处分37人,降级处分15人,降职12人,撤职128人,开
除留用26人,开除26人,其他处分21人。
1962年8月,市人事处撤销监察科,国家监察工作移交市委监察委员会,人事处
负责履行有关手续。1963年3月,市人事处再次接受国家监察工作。是年,受理干部
惩戒案件298件,处理191件,其中属于贪污盗窃63件,腐化堕落、道德败坏69件,违
法乱纪、投机倒把26件,其他33件。惩戒工作人员191人,其中开除25人,开除留用
察看20人,其他处分164人。
“文化大革命”中正常的奖惩工作中断。
1978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奖惩工作逐步恢复。仍执行国务院1957年颁布
的《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首先是处理过去的冤假错案和历史遗
留问题,处理少量的惩戒案件,办理被判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除公职的审批手续
,进行少量的一事一奖的行政奖励工作。1980年,对15起历史遗留案件进行了纠正。
1981年,开展行政评奖活动,受奖人员1054人,其中记功27人,授予奖品或奖金88人
,通令嘉奖15人,其他924人。是年,行政处分50人,其中警告15人,记过12人,记
大过10人,降级2人,降职1人,撤职8人,开除留用察看1人,劳教1人,复议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行政申诉案件82起,其中改正60起,不改正22起。1982年,审议和复查历
史案件和现行违法案件11起,复议冤假错案307起。1983年,开除公职14人,撤职2人
,开除收回1人。
1984年,济南市人事局下放开除国家工作人员审批权限,经人民法院判刑需要开
除公职的,属市管理范围的干部,报市政府审批办理,不属市管理范围的干部,由各
区、县和市直各部门审批办理。是年,开除公职15人;对公安局5名破案有功人员给
予晋升1级工资的奖励;处理历史遗留案件8起。
1985年8月,济南市执行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是年,济
南市党政机关在实行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首次全面部署,进行行政奖励工作。全市
(包括县、区机关)共评选出受奖励人员3896名,占在编实有人数的15%,其中,先进
工作者3378人,记功285人,记大功40人,奖励晋升1级工资176人,通令嘉奖8人(县
级7人,市级1人),授予劳动模范称号9人(县级7人,市级2人)。受各种行政处分的4
4人,占在编实有人数的0.08%,其中警告15人,记过12人,记大过14人,降级2人,
撤职3人,开除留用察看4人,开除4人。
济南市党政机关建立和试行岗位责任制始于1983年11月。先在一商局、机械局、
团市委试点,后逐步展开。到1985年,市级机关92个部门,有89个部门建立了岗位责
任制。其中责任制、考核制、奖惩制(以下简称“三制”)健全的有10个部门。县、区
和乡、镇665个机关全部建立了岗位责任制,其中649个机关“三制”健全。
岗位责任制的内容和形式有5种:一是按部门定职责范围。党政群机关和内设科
室,逐级分解任务,制定各自的职责范围,明确各部门的基本任务、行使权限、负有
的责任。二是按照职权定岗位责任。本着有职、有责、有权的原则,每个工作人员都
制定出岗位责任制,每个岗位、每项工作的责任和权限落实到人。三是制定出合理的
工作程序。四是按工作性质和需要定规章制度。五是根据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程序定工
作标准,以便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