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保健食品和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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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济南市实行保健食品制度是从1960年开始的。1963年,根据国家规定,
济南市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从事有毒有害和高温作业工人中,普遍免费供应肉1公斤
(高温作业肉0.5公斤)、糖0.5公斤、食油0.25公斤的保健食品,同时还保留了有些企
业原有的保健食品标准,并规定保健食品做成熟食发给工人。接触毒素标准的计算金
额为每月6元,高温作业工种标准为每月4.5元。1979年,接触毒素和高温作业工种各
增加1元。1965年,济南市有253个单位,共15084人享受保健食品。1975年,享受保
健食品的人数增加到63910人。保健费开支300万元。1979年,又增加到68365人,占
职工总人数的22.88%。1977~1985年,多数单位按享受保健食品待遇的标准,
每月随同工资一起折发给职工现金,并成为职工的固定收入。
劳动防护用品解放前,绝大多数工人职员没有防护用品。解放初,绝大多数企业
发放了防护用品,但没有统一制定防护用品工种标准。1957年,济南市开始在一些行
业制定行业工种标准,并免费发给职工个人防护用品。1965年,济南市劳动部门会同
商业等有关部门,在试点的基础上,组织150名干部,集中力量,整顿健全了31个行
业,1304个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1970年,济南市改革防护用品发放制度,
实行“群众评议、领导批准、物尽其用、以废换整”的发放原则,全市有72个企业进
行改革,改革后用布量平均降低15.75%。1983年,通过调查又制定了“济南市通用
工种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标准规定的防护用品包括:防尘用品,防毒用品,防酸矸
用品,耐油用品,绝缘用品,耐高温用品,防打击用品,防放射用品,防水、雨用品
,涉水作业用品,高空作业用品等。其发放的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固定工、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人员、半工半读学
生、跟班参加生产劳动的干部、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劳动合同制工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