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辑 劳动时间及休假制度 资料库:济南市情资料库 章节:政权政务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1/section/1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1/section/1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1/section/13/article/7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1/section/13/article/7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民国时期,济南市各行各业工人、职员的劳动时间没有统一规定,由资本家、小
业主自定,每日劳动一般12小时,有的商业和手工业甚至长达14小时以上。据1949年
对轻、重工业295个厂的调查,执行9小时工作制的只有3个厂,10至12小时的有97个
厂,12小时以上的有195个厂,手工业中一般均在14小时以上,最长的达18小时。
    济南解放后至1954年,济南执行国家规定的8至10小时工作制。1954年以后,实
行8小时工作制。1984年,济南市在纺织系统实行了四班三运转制度,缩短了工人的
劳动时间。同时对从事有害健康或从事特别繁重劳动的职工实行7小时或6小时工作制
。夜班劳动时间一般比日班缩短1小时。休假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国家
规定了法定假日,并开始实行星期日休息制。1951年2月规定女工、女职员产假为56
天。1980年4月后,女性25周岁以上按计划生育者增加产假四周,工资照发。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