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劳动时间及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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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济南市各行各业工人、职员的劳动时间没有统一规定,由资本家、小
业主自定,每日劳动一般12小时,有的商业和手工业甚至长达14小时以上。据1949年
对轻、重工业295个厂的调查,执行9小时工作制的只有3个厂,10至12小时的有97个
厂,12小时以上的有195个厂,手工业中一般均在14小时以上,最长的达18小时。
济南解放后至1954年,济南执行国家规定的8至10小时工作制。1954年以后,实
行8小时工作制。1984年,济南市在纺织系统实行了四班三运转制度,缩短了工人的
劳动时间。同时对从事有害健康或从事特别繁重劳动的职工实行7小时或6小时工作制
。夜班劳动时间一般比日班缩短1小时。休假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国家
规定了法定假日,并开始实行星期日休息制。1951年2月规定女工、女职员产假为56
天。1980年4月后,女性25周岁以上按计划生育者增加产假四周,工资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