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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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工保护
民国时期,济南相继出现纺织、火柴、烟草、印刷、食品等行业,开始大批雇用
女工和童工。特别是纺织和火柴业,女工、童工最多,如成丰纱厂,1937年全厂共有
工人1150人, 其中,女工童工950人,占工人总数的82.6%。当时,资本家不招收已
结过婚的女工,更不招收有小孩的女工,女工在怀孕和生育以后,就被开除出厂。女
工的劳动强度很大,一般每天要从事12小时的繁重体力劳动,得不到应有的劳动保护,
妇女病和其他疾病不断发生。
1949年以后,妇女在政治上得到解放。为保护女工的特殊利益,1953年济南开始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女职工产前产后共给56天产假,工资照
发。1960年,济南市决定对从事井下采掘、支柱等笨重体力劳动和接触特别有害妇女
生理机能的有毒物质的女工的工作进行调整。为保护孕妇和胎儿健康,防止因工流产
等,对从事笨重劳动和经常攀高、弯腰等工作的孕妇,暂调作适宜的工作;对从事长
久站立、蹲坐、行走等工作的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给予工间休息时间。对有条件
的企业,不安排女工做夜班。国营企业的女工在生育(包括小产)期间的待遇,按照劳
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对哺乳期女工,婴儿不到1周岁的,应在工作中给予一次或
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实际哺乳时间以20分钟,哺乳以及往返所费时间均应算作工作时
间。还规定孕妇和哺乳女工一般不参加放射性工作。1962年,济南市还对建立女工卫
生室、哺乳室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农村妇女保护问题亦提出了要求。
1956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女工保护条例(草案)后,在工矿企业中,各工矿
企业普遍开展了对女工的四期保护工作。在妇女月经期间,不少厂矿企业实行月经登
记保护制度,对有些痛经的女工还给予必要的经期休假;在妇女怀孕期间,除定期进
行检查外,有的企业还坚持调换轻便工作,并制订工作时间1小时休息和不做夜班等
制度;对于产妇普遍实行了56天工资照发的生育假;对于哺乳女工,除在工作时间内
给以予一定的哺乳时间外,照顾不上夜班。在厂矿企业中,较普遍设立了妇女卫生室
、婴儿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妇幼保健设施。有的企业还指定专门医务人员负责
妇幼保健工作,对女职工和婴儿每年进行定期检查,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收到很好的
效果。据全市1980年调查,市属工业、交通、基建、财贸、文教卫生企事业619个单
位中,有39个单位设有女工保护管理机构。大多数工会则设有专(兼)职干部负责女工
保护工作;有20个单位设有妇科,配备医生47人,有110个单位设专(兼)职妇科医生
117人;有13个单位设有女工卫生室,其中冲洗室10处;12个单位建立了孕妇休息室
,25个单位设立了孕妇食堂或孕妇售饭窗口。273个单位建立了女浴室,其中淋浴室
269处。有222个单位对妇女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身体检查和治疗,全市应查人数44936
人,已查32951人,占74%;查出各种妇女病患者5801人,治愈2636人,占46%。
二、未成年工人保护
解放前,工厂企业雇佣童工现象较为普遍。特别在纺织、轻工、手工业中尤多。
他们每天劳动在10小时以上,待遇却比成年工人低。还经常挨打受骂,过着悲惨的生
活。
解放以后,人民政府特别注重保护未成年工人。对1949年以前官僚资本主义企业
和私营企业遗留下来的一部分未成年工人及学徒,还有在建国初期为解决城市居民生
活困难而安排就业的一部分贫民子女,采取了保护措施。主要是由繁重的体力劳动调
做轻便工作,劳动时间规定每天少于8小时,未满16周岁的不上夜班,不参加繁重的
体力劳动和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在政治上,生活上享受与成年工人同等待遇;并尽
量安排他们参加文化和技术学习培训。由于人民政府的重视,济南市童工问题很快得
到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