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类 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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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1929~1931年,国民党政府先后制定了一些劳工法规,如“工厂法”
,“工矿检查法”等。这些法规规定了一些改善劳动条件的条款,如“工人每日工作
以八小时为原则,不准女工和童工做夜班,工厂要有安全卫生设备”等等。但这些法
规条款,根本没有实行,工人的劳动条件并没有因此得到改善。工业企业的工人经常
在高温、有毒气体、粉尘烟雾的侵害下,从事异常繁重的体力劳动。如纺织行业,资
本家雇用的多是女工、童工,他们每天干12小时的繁重劳动,机器轰鸣震耳欲聋,没
有通风设备,空气潮湿、混浊、尘埃、飞絮侵袭,肺结核疾病较为普遍。装卸搬运行
业中,搬运工人采用原始操作方法,肩扛背驮。肩扛的货包有的在200公斤左右,很
多工人由于长年累月的沉重劳动,身体受到严重摧残。建筑业工人在施工中一直采用
抬、扛、背、推、砸、装、攉等笨重的手工操作,工伤事故不断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职工成了国家主人。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劳保方面的法
规条例,工人的劳动条件不断得到改善。随着技术革新及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工人的
劳动强度亦大大减轻,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率不断降低,济南的劳保工作走上了健康发
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