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劳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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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劳动保险工作始于1949年下半年,当时制定了《济南市公营企业战时暂行
劳动保险条例草案》,开始在百人以上的重工业、铁路、邮电等行业试行劳动保险制
度。各实行单位按工资总额3%交纳劳动保险基金。至年底,市区有14216名全民所有
制职工实行了劳动保险,占同期全民所有制职工总数的20.8%。
1951年,根据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济南市百人以上的52个公私营工厂实行了《条例》。各单位均建立了制度,共
有17655名职工及13736名职工家属开始实行《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险待遇。对百人以
下的厂、店签订了以劳动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合同或协议198件,享受合同待遇的职工
23724人,适当解决了这部分工人的生、老、病、死问题。1952年,全市已实行劳动
保险的61个单位中有24121人享受劳保待遇。1953年,有64个单位(不包括铁路、邮电
、军工部门)52023人享受劳动保险待遇。1956年,市劳动局将劳动保险工作移交给市
总工会。
“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职工劳动保险金统筹制度被迫中断,改由企业实报实
销。
1970年,市总工会将劳动保险工作重新移交市劳动局。1976年,全市市、区、县
属企业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448个,职工150517人(全民所有制企业94个,职工42946
人;集体所有制企业354个,职工107571人)。当年对市属已实行劳动保险的137个企
业,136589人进行了整顿,进一步健全了劳动保险组织,纠正了一些不符合政策,执
行偏宽、偏严的现象。1977~1985年,济南市属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
职工全部实行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