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工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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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时工资
为各时期所实行的最主要的工资形式,有月工资、日工资、小时工资3种。建国
初期私营小型企业,一般每月发放一次工资,也有的一年才发一次工资。此后,统一
改为计时月工资制。1955年,在全市范围内取消了年终双薪制,改为固定工资。奖励
和津贴作为工资的辅助形式。1985年,在全市工资总额构成中,计时标准工资占59.
06%。
二、计件工资
是计时工资的一种转化形式,按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提供的劳动成果计算劳动报
酬。清朝末期,在一些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中已存在计件工资制,当时的计件工资比
较简单,定额没有统一标准,一般由雇主与雇工当面议定,报酬也很微薄。民国时期
,计件工资范围有所扩大,纺织、火柴等轻工业中都采用这种形式,搬运装卸等行业
的工人,多采用包工性质的个人计件。
建国初期,在私营企业、手工业、服务行业以及接管的国民党政府的一部分企业
中,实行计件工资制,当时没有合理的劳动定额,基本上是旧的计件工资制。1952年
,随着第一次工资制度的改革,取消了旧的计件工资和包工工资,逐步实行了有标准
工资、劳动定额、工作物等级新的计件工资制度。1956年,济南市制定统一的计件工
资规程,建立健全定期审查和修改定额制度。1957年,全市国营、地方国营(包括公
私合营)企业中,有24个企业推行计件工资制,实行计件的职工7805人,计件面在50
%左右。1958年,在“左”倾思想影响下,全市工业、基建、交通运输及商业服务等
行业,取消了计件工资,改行计时工资。取消计件工资的人数达42316人,人均月降
低工资7.11元,其中交通运输计件工人人均月降低20.4元。1961年以后,执行计件工
资的范围有所扩大,到1963年,实行计件工资制单位32个,有10639人实行计件工资
。1964~1965年,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强调“突出政治”,实行计件工资的范围
逐步缩小,部分企业取消了计件工资。1966~1978年,计件工资基本上被废除,只有
装卸、搬运等个别单位的工人仍实行包工计件工资制。计件超额工资改为“附加工资
”,变成了职工的固定收入。1978年5月,济南市实行了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在少
数笨重体力劳动和手工操作的工种中试行集体有限制的计件工资制。1979年,在纺织
、服装、建筑、运输等部门的8659人中试行了计件超额工资,全年共发超额计件工资
57.23万元,每人平均66.9元。1981年,随着经济责任制的推行,实行计件工资制的
单位扩大到184个,88598人。采用的形式主要有超额计件、无限制计件、包工工资、
计件加补贴、集体承包、利润分成工资等种类。1985年,全市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年平
均人数为104270人,占职工总数的12.78%,比1957年增长13.36倍。
三、奖励工资
是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的补充形式。民国时期的奖励工资制主要在政府和官僚资
本主义企业中实行,奖励的对象多属中上层人员。在私营工厂、商店中多数实行年终
双薪、节日馈赠、盈余分红等奖励制度。
建国初期,济南市的私营企业,多数延续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年终分红的奖励形式
。据对17个代表性的行业120个厂店调查,大部分厂店均实行年终双薪,其数目不一
,最多为1年的工资,最少半个月的工资,一般为1~2个月的工资。在开展社会主义
竞赛中,实行精神鼓励和实物奖励相结合的办法。1952年,正式建立奖励工资制度,
开始逐步取消私营企业实行的年终双薪和节日馈送等旧制度。国营、地方国营工厂也
陆续建立了超额奖、无事故奖、质量奖、考勤奖等多种单项奖励制度,实行奖励工资
制度的人数和奖金支出都有显著的增加。1956年,随着第二次工资改革,奖励工资制
度得到发展,多数企业建立了奖励制度,各企业主管部门,根据生产的需要,制定统
一的奖励办法,实行超产奖、节约奖、质量奖、新产品试制奖、安全奖等奖励制度。
到1957年,全市实行奖励制度的职工占职工总数的37%。1958年,根据中央,省、市
委的指示全市发放跃进奖金,得奖人数为330632人,占发奖部门全部职工的76.43%
,共发奖金4781602元,平均每人获奖金14.45元。有条件的手工业和运输合作社,合
作商店等部门的社员也发了跃进奖金,得奖的共30217人,占全部社员的92%,实发
奖金341794元,平均每人11.31元。1960年,在工业、基建、交通运输等企业中建立
综合奖励制度,大部分人员实行集体奖,少数不能按集体考核指标评奖的人员中实行
了个人奖。集体奖、个人奖得奖面一般占50~70%。1961年,对综合性奖励进行了改
进,据对286个单位,167310人的调查,已经试行和已经改进奖励办法的有232个单位
,占调查单位数的81.2%,111057人,占单位调查人数的66.9%。改进后的奖励形式
,主要有小商品保质超产奖、电工安全运转奖、贵重材料节约奖、提高利用率奖、下
脚料回收奖及驾驶人员超产节约奖、保修工人高产优质低消耗奖等。1964年开展社会
主义教育运动以后,有的企业取消了奖金制度。1966年后,取消了奖励制度,把奖金
总额加入工资进行分配,奖金分配采取“附加工资”或“活工资”形式,把奖金加入
本人工资内,随工资同时发放。1978年,各项奖励制度重新执行,并首先在119个单
位试行奖励制度和计件工资,奖金率为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0%,冶金矿山企业最高
不得超12%。年底,全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开始实行年终一次性奖励,但仅
执行了两年。1980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开始施行“经费节约奖”,全市实行经常
奖励的职工年平均人数达249383人,全年共发放资金24422200元,年人均97.93元。1
981年,全市开始实行奖金总额包干使用办法,经常性生产奖,奖金总额控制在职工
标准工资15%以内,由各区、县、局控制奖金发放总额。对完不成计划的企业,不发
放奖金。对完成任务好、贡献大的企业,可多发一些,但全年不得超过3个月职工标
准工资总额。1984年,随着第二步利改税的贯彻,济南市对奖励工资的分配也相应进
行了改革,各系统的奖金分配实行上交利税挂钩的办法,国营企业(不包括小企业)奖
金同经济效益挂钩,取消了奖金封顶。1985年,济南市实行奖励制度的职工人数达7
99875人,全年发放奖金13335.8万元,奖励工资占工资总额的15.4%,年人均167元

四、其他工资
1.学徒工工资待遇因单位生产(工作)性质不同新招收工人的学徒期限和工资待遇
亦不相同。解放前,工厂商店使用学徒工,多实行铺保具结形式,学徒工学徒期为3
年,出徒后还要再为厂主或店主工作4年,在这期间,只发给零用钱。济南解放至19
57年以前,学徒期限多是半年、1年或3个月,少数是一年半或2年。1958年以后,国
家对学徒期限作了统一规定,技术较复杂的工种学徒期为3年,技术较简单的工种,
学徒期可以缩短,但不得少于2年。学徒期间因劳动强度和技术繁简程度不同,工资
待遇亦不相同。建国初期,对学徒工只发生活费。1958年,规定了学徒工生活补贴标
准,一般按本行业低等级职工的伙食费另加少数零用钱计算。以后,统一实行按月发
给学徒工生活补贴,标准为第一年每月16~18元,第二年每月20~22元,第三年每月
24~26元。1975年,学徒年限仍按原规定执行,生活津贴(包括补贴)有所增加。一般
工种,第一年每月21元,第二年每月22元,第三年每月25元;建筑单位的建筑工种,
第一年每月23元,第二年每月26元,第三年每月28元;特殊工种,(含翻砂、锻工、
铆工、外线电工、野外地质勘探)第一年每月23元,第二年每月24元,第三年每月26元
。1980年,学徒工生活津贴标准,全省作了统一规定:一般工种,第一年每月24元,
第二年每月26元,第三年每月28元;特别繁重劳动工种(冶炼、翻砂、锻工、铆工、
井下机修、地质勘探等),第一年每月25元,第二年每月27元,第三年每月29元;建
筑业的土建工种,第一年每月26元,第二年每月28元,第三年每月30元。1985年,学
徒工生活津贴标准,一般工种,第一年每月30元,第二年每月32元,第三年每月34元
;特别繁重的劳动工种,第一年每月31元,第二年每月33元,第三年每月35元;建筑
业的土建工种,第一年每月32元,第二年每月34元,第三年每月36元。
2.转业军人工资转业军人的工资待遇,各时期有所不同。1952年3月至1955年8月
的转业军人,转业后的工资按套级的办法,将军队级别套改成地方级别,不降低原在
军队时的工资待遇。1955年9月到1957年底转业干部,转业时除领取一定的转业补助
费(服役每满1年发给半个月的薪金包括级别薪金和军龄补助金,其总额不超过2000元
)或复员资助金(按照入伍时间的不同发给1~12月津贴)以外,其工资参照原军队级别
,评定地方行政级。1958年1月至1962年11月转业干部,按军龄25年以上,15年以上
和不满15年分别保持军队原薪(级别薪金加军龄补助金)的100%、95%和90%。如按
地方确定的级别领取的工资超过上述规定,则按地方的规定执行。1962年11月至196
5年4月转业的干部,其工资按军龄分两种办法处理。军龄不满15年的,头两年按军队
原工资发给,从第三年起按地方级别发给。军龄满15年以上的,按军龄长短发给军队
原工资的20%、25%、30%的退役补助金,转业到地方后的行政级别,由军队专业机
关确定。1965年4月至1975年7月转业的干部在军队已评定了行政级别,转业后的工资
按地方同级干部工资标准执行。1975年8月至1985年6月转业的干部,其工资根据197
9年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1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1953年12月31日以前入伍的,均以转
业离队时的军队级别工资标准为准,其高出地方干部同级工资标准的部分,以后随本
人工资增长逐步抵销。1954年1月1日以后入伍的干部执行地方同等级别的待遇。197
8年8月以后从七类以上工资区转业六类工资区及以下工作的,按同等级六类工资区标
准执行。1985年7月1日以后转业的,分配到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办法实行结构
工资制的企业单位,执行地方五类工资区同层次同类人员职务工资标准。分配到实行
企业工资改革办法的企业单位的原则上按照现任的实际职务和规定的职务对应关系执
行新工资标准。
3.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最早是1956年1月规定的。复员退伍
军人到企业当学徒者,其工资按照所在企业学徒工工资标准办理,其中,副排级及以
上军官和具有5年以上军龄的战士,可按所在企业学徒的最高工资办理。1957年7月规
定,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后的工资待遇,应按照所在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
资标准执行,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评定。班级以下复员军人到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
,根据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按照所在单位的工资标准评定工资。当学徒的,按
照学徒工生活津贴最高标准执行。
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几经调整,1972年1月规定,复员干部当工人的,按其军龄
长短和表现评定工资等级。凡表现好,军龄加入伍前工龄不满8年的定二级工,满8年
不满15年的定三级工,满15年不满20年定四级工,满20年以上的定五级工。当干部的
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年限,分别定为国家机关行政25、24、23、22级。
五、津贴制度
1952~1985年,济南先后实行了多种津贴。
1.野外津贴地质勘探和其他从事野外工作的职工(包括学徒工、练习生和连续工
作满3个月的临时工),普查标准每人每天1.4元,勘探标准1.2元。八类地区,普查标
准为每人每天1.3元,勘探标准1.1元,高度流动分散普查小组在七类、八类地区均为
1.8元。
2.矿山井下津贴主要在煤矿、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山井下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检
修工以及基层跟班工作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实行。煤矿井下采、掘、运、巷修主
要生产工人每人每天1.6元,其他井下人员0.8元;金属矿山井下分为甲等每人每天1
.2元,乙等每人每天0.8元,丙等每人每天0.6元。
3.夜班津贴从事夜班生产(工作)和白班延长工作时间至23点以后的职工,实行三
班制的,大夜班每人0.8元,中班每人0.6元;实行两班制的,只能一班实行,其标准
为0.6元。
4.冶金高温、繁重劳动岗位津贴津贴的标准分为3等,甲等每人每天0.8元,乙等
每人每天0.6元,丙等每人每天0.4元,按实际出勤天数发给。
5.建筑施工津贴主要在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工
区、工程处、施工队和直接为建筑安装施工服务的附属辅助生产单位的职工中实行。
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安装生产的工人中的瓦工、抹灰工、架子工每人每天0.9元,其
余的每人每天0.6元;附属辅助生产工人、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每人
每天0.3元,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6.交通运输行车津贴和内河船员的航行津贴1984年以前,主要是为了照顾汽车驾
驶员出发多,需在外就餐的工作需要而建立的。1984年,改为以货车按驾驶员实际行
驶里程,完成货运周转量和装运货物的重量等经济指标考核发给。内河航行津贴,黄
河每人每天1.3元,小清河每人每天1.2元。
7.环卫工人津贴1980年开始实行此项津贴,分别发给0.2元、0.3元、0.4元。19
84年调整为:粪便工人每人每天1元,垃圾保洁工每人每天0.8元,洒水车司机及随车
工人每人每天0.4元,修理工人每人每天0.4元,管理服务人员每人每天0.3元。
上述津贴补贴,均在工资基金项下开支计入工资总额,列入成本。1984年,全市
津贴、补贴月开支总额为862158元,占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4.89%,按全部职工平均
每人每月3.96元。1985年,津贴、补贴月开支总额为1016839元,占全部职工工资总
额的4.8%,按全部职工平均每人每月4.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