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劳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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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人调配
(一)调配形式
1.技术支援
解放后,根据国家重点建设和支援外国建设的需要,济南市曾多次调出技术工人
。1954年,全市从43个私营工厂中抽调370名技术工人支援重工业部有色金属管理局
第五工程公司。1956年,组织1682名建筑工人支援甘肃建设。1958~1961年,曾6次
抽调988名技术工人支援蒙古、也门、越南等国家的生产建设。1961年,又抽调503名
基建工人到福建参加森工生产。同年抽调268名工人支援新汶矿务局等煤炭生产。19
62年,抽调243名技术工人支援黑龙江伊春林业局、北海舰队503厂、国防科委等单位

2.余缺调剂
1966年以前,基本上是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国家计划指标控制下进行余
缺调剂。1966~1976年,劳动力余缺调剂失去控制。1978~1985年,市劳动局与企业
单位和企业的主管部门,对关、停、并、转单位的富余职工及时进行调剂。到1985年
底,据对398个单位的统计,共有富余职工12921人,经平衡调剂安排12015人,占富
余职工总数的93%。1985年9月,济南市劳动局制定了《济南市在职技术工人交流服
务试行办法》,为企业富余的或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三级以上技术工人牵线搭桥,
进行交流。
3.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和随军家属的调动
主要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指示精神办理调动。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
原则。1978~1985年,共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家属932人。1974~1985年,调入随军干
部家属787人。
4.其它调动
包括夫妻分居两地的调动,因工作需要和照顾工人个人和家庭实际困难而进行调
动。1980~1985年,共解决两地分居调动10895人,其中,调入6139人,调出4756人
。1973~1985年,其它工人调动共32962人,其中,调入17986人,调出14976人。
(二)调配原则
1956年以来至1985年,济南市工人调配的原则是:树立全局观念,局部服从整体
,分轻重缓急,合理调配劳动力,先内后外,先远后近,从生产实际出发,减少远距
离调动。坚持大城市就中、小城市,一、二线地区就三线地区,内地就边疆的原则。
编制定员已满的单位,一般不得调入。集体所有制工人原则上不得调入全民所有制单
位,确因需要,必须有增人指标,经市劳动局批准方可调入。全民所有制工人愿意到
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可以调入。合同工、学徒工、临时工、季节工、亦工亦农人员
以及计划外用工不能调动。
(三)调配手续及审批权限
1957年,市区以内工厂企业工人调配工作,由主管部门审核,劳动局批准。195
9年,省内跨地区工人调配工作由省劳动局审查批准。1962年,省属各单位确因生产
需要调动工人,均报省主管部门批准,由调入调出地区劳动部门备案。1965年始,济
南市企、事业单位工人跨地区调动,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
1972年,根据三线工业生产建设的需要,中央、省与地方单位(包括中央属单位
、中央下放单位、省属单位)之间的工人调动,由省革委各局和地方劳动部门协商解
决。跨省、市调动工人,从严掌握,一般不予调动,确因生产需要调入的,经省劳动
局批准。跨地区借调的工人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由调出地区出具证明,调入地区供
应粮油及副食品。
1975年开始,调动工人要填写“工人调动申请表”;调出、调入单位签署意见,
并注明调动原因。夫妻两地分居调动,要注明分居年限和具体困难;独生子女或身边
无子女照顾的,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基层单位和居民委员会(农村生产大队)出具证
明。
1980年10月,在市区属单位之间调动工人,将原由市劳动局审批,改由双方单位
协商,经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由调入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驻济的中央、省属、
部队单位和外省、市、县(含济南市辖县)工人调入市、区属单位,仍经市劳动局审批
。济南市设郊区后,郊区按县对待。
二、定员定额
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年)期间,定员定额工作仅在部分企业实行。1955年
以后,依据国务院关于“控制企业、事业单位增加人员和加强劳动力管理”的指示精
神,逐步在企业、事业单位建立起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标准。
1958~1960年,由于“大跃进”的影响,定员定额工作不能正常进行。1961年起
,加强了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工作,到1965年末,全市工、基、交企业非生产人员的
比数降为18.98%。
1966~1979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被破坏,部分企
业用人无定员,劳动无定额,岗位无责任,指标无考核,超计划盲目增人,造成企业
机构臃肿,人浮于事,非生产人员不断增加。1970~1976年招收的121427名职工中,
盲目从农村招收18271名,占招工人数的15%。1976年后,企业定员定额工作又提到
了议事日程,开始对企业进行整顿。1982年,在整顿企业工作中,定员定额工作作为
重要内容。经过整顿,企业的机构设置,劳动组织和人员配备趋向合理。1983年底,
据验收的126个企业统计,科室1825个,比整顿前精简122个,减少5.9%;非生产人
员由原来的26.42%,下降到20.11%。企业的定额工作得到落实。据对1984年底验收
合格的350个企业的统计,应该实行定额的为152869人,已实行定额的为141802人,
占92.76%。
三、调处劳资关系
解放前,劳资两方为尖锐对立的阶级,纠纷案件不断,但因缺乏系统的文字记载
,大多已无从考究。1929年7月,济南建立劳资纠纷调处机构。据《山东省实业公报
》,济南市社会局报告载,仅1929年4月至1930年10月,即发生劳资纠纷8起,其中,
中国资本家开办的企业6起,日本人和德国人开办的企业各1起,纠纷涉及职工总人数
5320人,最多的一起涉及职工4175人,8起纠纷中有4起因解雇工人所致。经劳资调处
机构调处,工人获得胜利的2起,资方不服诉诸法院的1起,工人部分获胜的3起,工
人失败的2起。
解放初期,济南市部分资本家对中国共产党保护私营工商业的政策不了解,有的
转移资金,缩小经营范围,解雇工人;有的扣发拖欠工人工资,降低保险福利待遇;
还有的威胁利诱收买少数工人,破坏工人之间团结;有的甚至打骂虐待工人。部分企
业的工人对资方斗争不注意政策,只讲斗争,不讲团结,以及劳动纪律松弛等。针对
这些情况,1949年7月至1950年11月,济南市先后制定并实施了《济南市关于劳资关
系处理办法草案》、《济南市私营企业劳资协商会议暂行办法》等。到1955年底,共
调处、仲裁劳资争议3811件,打骂虐待工人的现象逐渐减少,拖欠的工资发还给工人
,按规定落实了工人应得的福利待遇。
1951~1953年,先后在49个行业、29个组织、509个厂(店)建立劳资协商会议制
度,劳资关系走向正常。1950~1955年,共订立集体合同协议639份。
1951年,在稳定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调整了部分不合理的工资。根据
自愿的原则,把一部分行业的工资标准折合工资分计算,提高了工人工资,改善了职
工生活。榨油业,调整工资前全行业48户,368人,每人每月100公斤小米,调整后新
工资分合110公斤小米,平均增加10公斤小米。鞋帽业,调整前最高工资105公斤小米
,可养活一口半人,调整后最高工资114个新工资分,将近养活两口人,最低工资88
个新工资分,可养活一口半人。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完成,1956年以后,劳资双方在经济上的矛盾已基本消
除,调处劳资关系工作结束。